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会审常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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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一、建筑专业(建筑工程类)序号项目设计质量问题1图纸基本要求(1)、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市规划局的批准施工图。(2)、送审文件中,居住、学校等建筑未及时提供日照分析图,相邻建筑(已建或已批准的建筑物),未在日照分析图上作出反映。(3)、对修改或扩建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修改或扩建设计说明的情况,应对修改或扩建的原因、内容、规划、与现有建筑关系等相关内容作出说明。(4)、对人防项目,送审文件中未及时提供《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清单(报建)》、《人防工程指标汇总表》,剖面图、口部详图、预留孔况图等不全。(5)、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平面施工图中,存在竖向设计不全,建筑物与道路、道路与围墙、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详,场地道路广场设计、道路断面、路面结构、地面排水组织及室外工程设计不详等问题。(6)、存在送审施工图技术指标与规划局批准的施工图指标不符、单体设计图指标与总平面图指标不符、指标不全的情况。(7)、存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防火分类、耐火等级、防水等级、抗震等级、高度、层数、面积、结构类型等设计要点不详的情况。(8)、存在相对标高±0.00对应的绝对标高不详、标高不全、标高系统不统一的情况。(9)、存在笼统标明按某某规范或规定执行,而不明确具体措施和做法的情况。(10)、存在注册建筑师未按国务院令279号及建设部137号令的要求,盖章后在规定的责任栏内签字,或图纸缺注册章的情况。(11)、存在专业会签栏未签,各专业图纸之间做法不符的情况。涉及工艺流程的工业建筑尚需进行工艺会签。(12)、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设计产品牌子和供应商。2政策规定(1)、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珠建技[2007]26号)的要求,在建筑设计中应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在图纸上明确标明所选墙材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强度、密度、干缩值)等指标。(2)、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符合《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填充墙专项技术措施》的要求。(3)、按《关于加强房屋隔音性能管理的通知》(珠建技[2005]44号)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要求,民用建筑主要用房围护结构(隔墙、楼板)的空气隔声应满足相关标准。(4)、按《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71号)的要求,淘汰房屋建筑天棚水泥砂浆抹灰,改用批腻子做法。(5)、按《关于印发〈珠海市护栏玻璃应用及低窗台玻璃防护技术规定〉的通知》(珠建技[2007]86号)的要求,护栏玻璃及低窗台玻璃防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6)、按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的要求,应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外保温(含屋面、外墙)材料应采用A级,在材料构造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其燃烧性能等级。(7)、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管理要求的通知》(珠规建房[2011]20号)的要求,应在总平面和单体平面中注明各期物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3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主要参考规范:《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楼地面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变形缝,且应标注各节点的构造设计大样。第2项(2)、窗台构造大样中,窗台内外高差应≥20mm。第10项(3)、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板和栏杆,高度、承载能力、构造应符合要求。第11项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主要参考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餐厅、食品加工及储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和防水要求的用房上层不应直接布置厕、浴、盥洗用房。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第6.5.1条(2)、厕所隔断尺寸、淋浴间尺寸、公用厕所内通道尺寸应符合第6.5.2、6.5.3条要求。(3)、阳台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高度、做法和标注不详或有误,可踏面计算时应注意屋面找坡高度、保温防水层厚度、变形缝突出高度等因素,应注明防护栏杆承受荷载能力,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第6.6.3条(4)、楼梯梯段踏步数不应大于18级或少于3级。第6.7.4条(5)、楼梯平台或过道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m。第6.7.5条(6)、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7.10的要求。(7)、电梯候梯厅的净尺寸,尤其是双侧排列电梯的电梯厅,应达第6.8.1条要求。(8)、地面材料的选择,应注意第6.12.2条和第6.12.5条要求。(9)、强风、地震地区瓦屋面每块瓦片均应作加固措施。第6.13.3条(10)、配电房等电气用房门未外开。配电室长度大于7m时未设两个出口。第8.3.1条(11)、不得将电梯机房顶板直接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第6.8.1-6条(12)、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第6.10.4-4条(13)、无楼梯通达的屋面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外墙爬梯。第6.13.3条5多层建筑厂房建筑仓库建筑防火主要参考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建筑物沿街长度超过150m,总长超过220m未设消防车通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未设人行通道。第6.0.1条(2)、普通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未足9m,供登高车使用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未足12m。第6.0.10条条文说明(3)、应注明每层最大使用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应核实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注明最大使用人数。第3.7.5、5.3.16、5.3.17条(4)、厂房及仓库的设计,应在图纸上注明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物质性质、数量,厂房及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构件的耐火极限(特别是钢结构)。(5)、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仓库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第3.3.8、3.3.10条(6)、民用建筑内应注明不得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第5.4.5条(7)、地下室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地下室房间面积超过50㎡应设两个门。第5.3.12条(8)、封闭楼梯间的地下段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需按防烟楼梯进行设计。第7.4.2条(9)、民用建筑、厂房、仓库的疏散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第7.4.12条(10)、不同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两侧窗或洞口间距未达规范要求。第7.1.3条(11)、住宅或宿舍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楼板和隔墙完全分隔,且两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第5.4.6条(12)、各消火栓背面应有墙体,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第3.2.1、5.1.1条要求。(13)、建筑设计中凡超过第9.1.3条规定范围时,应作排烟设计。6高层建筑防火主要参考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长度不够,消防梯入口不在登高面范围内。第4.1.7条(2)、高层建筑消防车道未能环形或按两个长边设置。第4.3.1条。(3)、应注明每层最大使用人数和疏散总宽度的计算,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等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注明最大使用人数。第6.1.9、6.1.10、6.1.11条(4)、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设置条件未能满足第6.1.1条的要求。(5)、塔式住宅两座剪刀梯与消防电梯共用一个前室的所谓“三合一”前室设计,不符合第6.1.2条要求。(6)、封闭楼梯间的地下段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需按防烟楼梯进行设计。第6.2.2.1条(7)、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m的建筑幕墙,未对墙裙及封堵提出防火构造设计,并符合窗槛墙最小高度的要求。第3.0.8条(8)、十八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每个单元只设一部疏散楼梯的,窗槛墙高度应大于1.2m。第6.1.1.2条(9)、消防水泵房应设甲级防火门,并直通安全出口。第7.5.1、7.5.2条(10)、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室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第5.2.7条(11)、高层建筑出入口上方未设防火挑檐。第6.1.17条7门窗设计玻璃设计主要参考规范:《关于贯彻落实〈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的通知》(珠建建[2005]95号)《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1)、应明确铝合金门窗三性指标及铝合金门窗主型材壁厚等指标。(2)、应按JGJ113—2009及“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明确安全玻璃使用范围、规格及防护措施。(3)、栏板玻璃应按JGJ113-2009第7.2.5及7.2.6条设计。(4)、落地门窗应采取警示或防碰撞设施。JGJ113—2009第7.3.2条(5)、屋面及雨篷玻璃均须使用胶片厚度不小于0.76mm的夹层玻璃。JGJ113—2009第8.2.2条(6)、铝合金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必须采取防止窗扇在负风压下向室外脱落的装置。DBJ15-30-2002第4.10.3条(7)、存在平开窗开启扇宽、高尺寸过大的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利于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8)、窗户开启扇面积应符合不同性质建筑通风采光、节能的要求,并考虑窗台及阳台的折算问题。(9)、幕墙设计须进行专项报审。8无障碍设计主要参考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居住区内商业建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公共绿地、停车位及活动场地未考虑无障碍设计。(2)、候车亭、过街天桥等城市设计项目中未考虑无障碍设计。(3)、部分公共建筑仅考虑水平无障碍设计,竖向交通、卫生间等设计未能配套。(4)、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第5.1.2、7.8.1条(5)、设有客房的公建未设无障碍客房。第7.10.1条(6)、无障碍设计不规范,平台宽度、坡道坡度等不合规范要求,坡道未在两侧均设扶手,坡道标准图选用有误。第7.1.2、7.1.3、7.2.4、7.2.5、7.2.8条(7)、作无障碍设计的候梯厅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8m。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第7.7.1及7.7.2条(8)、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安装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应不小于0.5m,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第7.4.1条9汽车库主要参考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1)、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等组合建造。GB50067-97第4.1.2条(2)、修车库车位数超过15个,应单独建造。GB50067-97第4.1.4条(3)、除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以外,汽车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GB50067-97第5.3.3条(5)、汽车库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或外墙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小于1.2m。GB50067-97第5.1.6条(6)、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与道路距离及视线角应符合JGJ100-98第3.2.8条的要求。(7)、地下车库排风口地下车库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JGJ100-98第3.2.11条(8)、弧形汽车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JGJ100-98第4.1.7条(9)、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JGJ100-98第4.1.9条的要求。(10)、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JGJ100-98第4.1.13条的要求。(11)、汽车库停车位的楼地面上应设车轮挡;地面应作排水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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