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问题聊城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13年2月(一)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为推荐性标准。(二)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四个级别、三个层次1.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强制;《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0)为推荐性标准。2)《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5279—2012)为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DL/T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条文强制。2.我国标准的四个等级1)国家标准GB×××××--××××2)行业标准DL/T××××--××××3)地方标准如:DBJ14-TBM3-93SBs改性沥青卷材屋面防水工程施工规程。4)企业标准Q/GDW×××--××××如:《110kV~10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QGDW183-2008)3.我国标准的三个层次基础标准;如术语标准、分类标准、标志标准。通用标准:如建筑材料通用标准、检测技术通用标准、施工安全通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对应于通用标准,就有一系列专用标准。(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简单的说,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不执行就是违法。历史2000年以前没有强条,也没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转折点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为转折点。根据279号令第44条要求,建设部和国家电监会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对电力在建工程执行强条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的结果反映出,总体上执行较好,但现场还存在少量明显违反强条的事实,还缺少少量强条要求的质量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2009年出版的《房屋建筑工程强条汇编》仅收集了2008年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标准中的强条,不可能将2009年及以后发布的新制定、新修订规范标准中的强条收集进去,且有少量2008年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标准强条没有收集进去。2000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质管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19、36、44条,三处同时指出,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质管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使之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则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质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定发布情况1)2009年10月,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2012年1月17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汇编的通知。(五)《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修订情况..\..\综合工作\强条\5-2(20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pdf(六)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在“质管条例”的第二、三、四、五章中进行了规定,各方主体在进行建设工程活动中必须按照“质管条例”的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1)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应将此项列入日常工作。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以《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依据,在监理规划、大纲、细则中,全过程落实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同时要提前考虑到为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的因素;2)在统一组织和授权下,对参加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施工中,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管理和落实。3)对本工程全过程、全方位(含建设单位)、各阶段出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监理单位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并关闭;4)对严重违犯《强制性条文》情况,监理项目部应向业主项目部或建设管理啊单位汇报。(七)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罚规定1)对建设管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②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的。2)对勘测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①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30万元的罚款;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③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对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①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②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4)对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①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③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④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其他问题监理单位在执行《强制性条文》时,应结合与相关的规程、规范执行,因为《强制性条文》是从相关的规程、规范中摘录出来的,是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要执行的条款,不能孤立理解,要注意关联性。电力工程监理业务的开展有着行业特有的性质,建设单位要求监理的深度、范围各不相同,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执行《强制性条文》也要与其相匹配,其重点也不尽相同。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所需要投入的资源是不同的,执行《强制性条文》各条款的力度也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过程中,把握其在《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定位很重要,也是总监理师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及实施细则,根据工程特点明确所需要执行条款的深度。(九)强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包括两部分:1)现场实体执行强条情况;2)强条要求的质量记录和性能检查报告。另外,强条属于技术法规,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要全部强制执行的,也必须留下执行的记录和凭证。各个现场在执行强条方面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室内楼梯及室外楼梯栏杆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2.建筑物垂直爬梯最上或最下一级踏棍高度超标D:\工作\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土建\固定式钢梯及平台要求\第一部分0001.pdf3.屋面局部积水,或有渗漏痕迹《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3.0.12强条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4.挡土墙未留设泄水孔;泄水孔留设位置不对,数量不足,未做到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7.1.10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缺少少量的质量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1)大体积砼用水泥未复试水化热;《大体积砼施工规范》(GB50496-2009)4.2.2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2)未见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3.0.5现场粘结的外墙饰面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3)钢筋重量偏差检验。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砼框架结构用钢筋:强屈比(抗拉强度实测值/屈服强度实测值)≮1.25,超强比(屈服强度实测值/强度标准值)≯1.3,是否满足要求监理未审查确认;未见最大拉力时的延伸率不小于9%的检测报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4)安全玻璃、消防产品及部分装饰装修材料(如瓷砖、涂料等)无3C强制认证合格证书或3C认证标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0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5)未见主控制室等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主要检测:氡、甲醛、苯、氨和TVOC6)未见消火栓试射记录;《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在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等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未接地以及未保证金属软管接地畅通。主变蛇皮管敷设不规范,且不符合强条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3.1.1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第5款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管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3.2.9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蛇皮管两端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采用软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