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深人环规〔2012〕1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02中午或者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0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04污染物排放许可0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0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07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08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09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10危险废物转移许可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二)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3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3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发改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上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九、行政许可程序(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二)Ⅰ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十、行政许可时限(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正式批复;(二)Ⅱ类项目: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正式批复;(三)Ⅰ类项目: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之日起60日内正式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02号许可事项:中午或者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中午(12∶00至14∶00时)或者夜间(23∶00至次日7∶00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五、申请材料(一)《中午或者夜间建筑噪声排放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二)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需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连续施工的特殊工序的施工意见书(原件1份);(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重大项目证明和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原件1份);(五)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原件1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还需环境监理部门盖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中午或者夜间建筑噪声排放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上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向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申请人应在许可期限内施工。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获准的夜间施工两次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03号许可事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发布)第二条;(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四)《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3名以上);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二)提供建设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拟使用场地的证明材料(场地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原件1份);(六)《深圳市经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报告》(原件1份);(七)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与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4.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书籍或科学论据;5.不能利用废物或残渣的合法去向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