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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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二OO八年九月附件三:1《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编制说明1导则编制的必要性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从成立之初,评估中心就本着为总局环境管理服务的宗旨,接受总局委托,承办有关建设项目、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政策研究与咨询等工作。十几年来,已陆续制定了包括大气、地表水、噪声等多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用于指导环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但是,缺少相应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来指导和规范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工作。近年来各省市陆续成立了评估中心,逐步形成从国家到地方的技术评估机构体系,迫切需要一套技术体系规范评估机构的技术管理。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在技术和政策等方面具有较高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项目呈现多样化趋势,评估人员在具体评估工作中,缺少统一标准,同一项目由不同人员评估,结论往往存在偏差,这也急需制订一个科学、规范的《导则》用于统一评估人员的审查尺度。2导则编制的原则和总体思路2.1本导则编制依据和原则2.1.1依据2.1.1.12008年1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文《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44号),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下达了该标准的制修订任务;2.1.1.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2.1.1.3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2.1.1.4参考相关行业的规范及要求。2.1.2原则本导则制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2.1.2.1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服务的原则导则制订的目的是用于指导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评估,昀终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因此,导则的制订必须体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服务的原则。2.1.2.2与环评导则相符的原则导则的制订便于评估机构按照环评导则的要求,统一工作深度和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对2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避免同一项目由不同人员评估存在结论偏差的问题。因此,导则的制订必须与环评导则相符。2.1.2.3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本导则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应尽可能实用,便于操作,能为广大评估机构、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所接受并理解。2.1.2.4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导则的制订是为了指导全国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工作,能够对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提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因此导则所采取的技术方法、手段必须体现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2.1.2.5广泛参与原则首先应听取环境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吸收不同行业专家、评估单位及环评单位的积极意见,充分考虑建设单位的利益和主张。确保本导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2总体思路本导则规定了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内容要点和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本导则的编制在全面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基础上,力求导则概念清楚、表述易懂、可操作性强,其中工程分析和目前尚无评价技术导则的章节内容细化。使导则真正能够成为各级环境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的依据,成为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参考依据,成为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管理依据。2.3本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各级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规划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参照执行。3编制过程第一阶段: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5]61号)《关于下达2005年第三批国家环境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决定承担《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的制订任务,并于2005年12月申请开题。第二阶段:根据现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以函调、网络等方式向环评单位、评估单位广泛征求《导则》制订意见。第三阶段:整理分析各方面反馈意见,初步确定具体的内容及篇章设计,成立《导则》编写组,形成《导则》制订实施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完成开题审查。第四阶段:根据实施方案分配具体工作;整理集中各专章内容,根据《导则》制订要求,综合形成初稿;召开专家、评估单位、评价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一步完善。3第五阶段:应用新《导则》选取典型案例进行验证分析,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完成《导则》草案。第六阶段:以函调和专家咨询等形式,征询环保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部分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意见,修改完善《导则》草案,形成送审稿和报批稿。4导则主要内容说明4.1地面水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编制说明4.1.1一般原则的确定4.1.1.1考虑地面水与地下水存在密切的水力联系,地面水对陆地生态、水生生态系统存在着直接影响,地面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质变化带来的水环境质量、水生生态、地下水、土壤、陆生生态等环境影响,要求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估应与相关专题(如地下水、生态)评估有效衔接和彼此互应。4.1.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规定了评价基本内容,但实际评估中还必须对相关依据文件、水环境敏感问题、水环境影响途径、水污染特征与类型、评价标准等进行审核。同时技术方法和参数选择是评价中经常出现问题的技术环节,因此需要进行合理性评估。4.1.1.3排污口位置和受纳水体混合区合理设置是防治水污染关键环节,因此必须进行深入论证,评估中应强化排污口位置合理性评估,并对受纳水体混合区计算与控制结果进行认真审核。4.1.1.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来自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不同阶段可能带来不同的水环境问题,水污染物可能在环境中发生累积,如石油勘探开发:主要包括勘探开发期、生产运营期及退役(闭井)期三个阶段,可概括为勘探、钻井、油气集输、油品处理、外运、封井、井场清理等工艺过程,不同阶段和工艺过程其环境影响因素不同,可概括为两大类:一是生态影响因素,二是环境污染因素,即带来环境污染源。油田勘探开发期的主要污染源主要发生在钻井过程中。钻井过程中除产生废弃的泥浆、岩屑外,钻井污水也对环境造成污染。生产运营期的污染源主要产生于采油和井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挥发的烃类气体和泄漏的原油,除此之外,油气集输过程中的计量装置、转油站及辅助配套工程也是油田生产运营期的主要污染源,其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含油污水等。油井在服役期满后,需要开展采油机具及地面设施拆除、封井、井场清理等工作,废弃的泥浆、岩屑以及落地油也可能产生水环境影响。因此本导则明确要求环境影响因素与评价因子识别包括施工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等不同阶段,以及直接影响、间接影响,潜在的影响等。筛选出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4价因子应包括建设项目排放的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以及与评价项目相关的流域(区域)水环境特征污染物、污染已较为严重或有污染加重趋势的污染物、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的潜在污染或对受纳水体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要求评价中分别明确现状调查因子和影响预测评价因子,以便判断因子筛选的合理性。4.1.1.5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决定了评价深度和范围,也是评价过程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技术问题之一,因此本导则强调了对工作等级的核定,重点审核确定评价等级所采用的参数和依据的合理性,河流规模确定参数及来源、数据有效性,以及污染物种类判定是否合理,污水排放量是否考虑了现状、在建和拟建项目等。4.1.1.6水环境保护是国家近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供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水污染事件频发,因此要求评估过程中凡评价范围内涉及水环境敏感问题(如富营养化、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等)和重要保护目标(如水源地、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的,应进行严格审查。要求评价范围边界位于受保护水体或水域内,应扩大评价范围至受保护水体或水域边界处。正常、非正常工况、事故条件下可能受到影响的水域均应划入评价范围。可能因为地面水环境影响带来生态退化、地下水污染等,应适当扩大评价范围,涵盖可能涉及的相关敏感保护目标。4.1.1.7全面准确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前提条件是必须能够正确识别水环境保护目标,本导则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环境功能以及优于Ⅲ类环境功能的水体和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Ⅱ类环境功能以及优于Ⅱ类环境功能的水域,以及重要的景观、娱乐水体和水域,特殊用途的水体和水域等均应列入保护目标进行保护。同时要求注意评价范围内受到社会关注的水环境敏感问题,如水资源短缺、有机污染、富营养化、重金属污染、优先控制污染物污染等。4.1.2现状调查与评价4.1.2.1为了准确分析判断地面水现状污染物来源、预测评价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的叠加影响、水污染发展趋势或环境改善作用,本导则要求污染源调查范围在下列情况下要适当扩大:项目所在流域(区域)如有区域水污染源替代方案,还应包括所有被替代污染源的调查;评价区内存在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有关的其它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等,这些污染源均应列入调查范围。4.1.2.2近年来,我国地面水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持续走高,水资源危机问题严重,这些宏观问题直接导致河流、湖泊以及近岸海域水文参数的异常变化,因此应加强对水文参数的调查核实。5我国目前地面水环境监测体系逐步完善,许多地区建立了丰富的地面水环境监测调查数据库,同时按照“一控双达标”要求,我国目前主要流域都开展了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已经建立了完善国家、省和市三级控制断面,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质目标基本落实到地区以及控制断面。因此本导则要求项目管理必须符合所在区域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应提供项目所在流域的国家、省和市三级控制断面基本情况,对于下游第一个控制断面应提供至少三年的不同水期监测资料,以及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4.1.2.3随着我国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增加以及城市污水处理率显著提高,非点源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地面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部分水域非点源污染负荷超过60%。本导则强调了一、二级评价中非点源调查。由于非点源调查难度大、周期长、不定因素多,建议采用经验法进行估算,要求调查因子至少包括氮、磷、CODCr、BOD5、SS等五项。对于农药类污染物为特征因子的建设项目,非点源调查因子中必须包括农药类污染物。4.1.2.4为了评估地面水环境调查布点的可靠性,本导则要求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布设的所有采样点布置图,同时提供采样点现场图片以及采样分析方法来源。4.1.2.5为统一、科学表达现状评价结论,要求评价结果应明确主要水环境问题、水体的污染程度、主要污染因子、主要污染时段、水体的主要污染区域、水域的时空污染变化、主要水污染源及其分布等。对于现状出现超标的水体或水域,明确水体功能障碍,如影响供水、养殖、旅游等,须分析说明原因。对于重要地面水体应分析水环境发展趋势(宜采用3-5年数据)。4.1.3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评估4.1.3.1预测方案决定了预测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因此需要强调对其可行性的评估。本导则规定了预测工况应包括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事故条件。由于同一水体,不同水文条件下,水体的自净能力不同,因此要求在预测时应考虑水体自净能力不同的多个阶段。对于内陆水体,一般要考虑枯水期,个别水域由于面源污染严重也应考虑丰水期;对于北方河流,还应考虑冰封期;对于季节性断流河流,须评估断流情况下环境影响,包括对地下水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于感潮河段,应考虑潮汐的影响。4.1.3.2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对于水资源消耗量大、缺水地区、涉及水源保护区的项目,本导则要求评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可行性。4.1.3.3预测方法、模型以及预测参数选择也是影响预测结果的关键环节,本导则强调了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如预测因子移转化规律、水体中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等。4.1.3.4排污口位置和受纳水体混合区合理设置是防治水污染关键环节,因此必须进行深入6论证,评估中应强化排污口位置合理性评估,并对受纳水体混合区计算与控制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本导则对排污口设置和受纳水体混合区计算、设定提出了原则要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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