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与标准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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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一、环境标准体系(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分级:国家和地方两级分类:国家级分为6类;地方级2类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标准的特性:强制性与推荐性(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2、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反之则宽松一些。例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与对应的标准等级(三个级别)例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分类(五类)及对应标准等级(五个级别)3、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组成:跨行业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执行时行业排放标准具有优先权二、环境质量标准(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与标准分级一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二类: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人群健康三类:特定工业区。综合考虑当时国民经济技术能力、污染严重程度、大气自净能力强弱等因素确定与三类功能区相对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2、常规项目限值及监测分析方法项目:TSP、SO2、NO2、O3、PM10、CO、Pb、F、B(a)P常规项目限值见教材P46表3.4常规项目监测分析方法见P47表3.53、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年平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日平均浓度样本数144,均匀分布在12个月季平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日均值数目15,均匀分布在3个月内月平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日均值数目15日平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采样时间在12(颗粒态项目)或18小时(气态项目)以上1h平均:任何1h的平均浓度,采样时间在45min以上植物生长季平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节内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水域环境功能和标准分类水域环境功能分类:五类标准分类:五类水域功能类别要求越高,执行的标准越严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限值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基本项目:适用于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基本项目中的常规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标准限值见P78表4.4常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详见P78表4.5(三)地下水质量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合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地下水质量分类及其指标:五类,详见P80表地下水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监测项目包括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及某些地区性特定项目地下水质量评价—单组分评价方法及原则:方法同地表水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但应注意以下几点:参照本标准分为五类;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既可分别进行,也可结合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丰、枯水期平均值(四)海水水质标准海水水质分类:四类(P81表)(五)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限值(P96表5.1):噪声监测要有一定的测量时段;标准仅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参照本标准,由地方政府行文确认后执行;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限值15dB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标准GB/T15190-94确定,并依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昼夜时间及分界(六)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标准限值:见P97表5.3适用振动形式: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振动每日多次发生的冲击振动:最大值昼间不超过标准限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地带范围和昼夜时间由当地政府划定(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土壤环境质量分类I类: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其他保护区II类: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III类:适用于林地、高背景值土壤、矿产附近的农田土壤(不包括蔬菜地)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级一级标准: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护自然背景值。I类土壤执行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与II类土壤相对应三级标准:与III类土壤对应,保障农林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临界值)三、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专项排放标准及本标准之后颁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或适用的污染源2、指标体系涉及33种大气污染物,按3类指标进行控制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气筒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无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排放速率标准分级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4、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规定排气筒高度: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结构)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排气筒高度应与排放速率标准值相对应,且须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否则排放速率不得超过高度对应限值的50%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间距小于几何高度之和,则应合并为一根等效排气筒。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依次合并成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排气筒高度处于相邻标准限值之间,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标准附录B);排气筒高度大于或小于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附录B)新污染源:排气筒不应低于15m,否则排放速率标准限值按外推结果再严格50%执行;一般情况下禁止无组织排放,否则应达到P51表3.8要求5、监测采样时间与频率排气筒中废气的采集: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采样: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或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适用分析方法灵敏的情形,短时采样)排气筒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1h排气筒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1h污染事故排放监测采样:按需确定6、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常规项目:SO2、NOX、颗粒物现有污染源(及企业):1997年1月1日前设立,执行P50表3.7新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执行P51表3.8设立日期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依据(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及本标准之后颁布的行业性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或适用的污染源2、标准分级进入GB3838中III类水域及GB3097中二类海域受纳水体,执行一级标准进入GB3838中IV、V类水域及GB3097中三类海域受纳水体,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执行三级标准;若无二级污水处理厂,则按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功能要求,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GB3838中I、II类水域及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3、污染物分类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取样,最高允许浓度达到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最高允许浓度达到本标准要求4、排污口的设置GB3838中I、II类水域及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GB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以上不同类别、且排放标准也不相同的污水时,混合污水排放标准按附录A中公式计算,即niiiniiiiYQYQcC11混合工业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方法计算,即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按标准附录C方法计算,即310QCL负310YLL负总5、执行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水量按年限、分行业执行不同标准限值。即1997年12月31日前和1998年1月1日起,建设时间以环评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依据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时间,执行统一标准限值(P84表4.6)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同时执行GB8703-88(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适用范围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2、噪声监测点的选择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无法测定厂界噪声时,测点选择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低于标准限值10dB3、标准限值及其适用范围按类别、分时段执行不同标准限值(P98表5.4)适用范围及昼夜时段由地方政府划定夜间频繁突发噪声和偶然突发噪声分别不得超过标准限值10dB和15dB执行标准限值时应扣除背景值影响(四)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适用范围:城市建筑施工期间场地产生的噪声标准限值: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噪声限值;根据施工阶段、分时段执行不同标准限值(P99表5.6)(五)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所有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值的分级:按空气质量功能分区及排污单位年限执行一至三级标准限值。其中新、老排污单位划分以1994年6月1日为界(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窑炉的管理;工业窑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排放管理适用区域:与空气质量功能分区对应,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用临时沥青加热炉,不得新建工业窑炉;改建窑炉不得增加污染负荷(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除粉煤灰发电锅炉和但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排污管理适用区域划分:一、二、三类区与GB3095-1996中空气质量功能区对应;两控区指酸雨控制区和SO2控制区。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年限划分:以2000年12月31日和2001年1月1日为界分为I时段和II时段,执行不同标准限值烟囱高度规定:按类型、容量和使用年限规定了不同的最低允许烟囱高度(八)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适用范围:生活垃圾的填埋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颗粒物(TSP)、NH3、H2S、CH3SH、臭气渗滤液控制排放项目:SS、COD、BOD5、大肠菌群值(九)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适用范围:危险废物(不包括尾矿)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十)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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