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主体的广泛性。2、侵害对象的公共性和侵害结果的延续性。3、违法责任的复合性。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案例1】一养殖场位于某河流的河口滩涂处,其上游有一纸厂向该河排放废水。一日,养殖厂鱼类成批死亡。经化验,鱼因纸厂废水中毒而死,而纸厂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决定对纸厂罚款6000元,养殖厂也要求纸厂赔偿损失。问:(1)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2)纸厂是否应当赔偿养殖厂的损失?不正确。因为纸厂达标排放,行为合法。应当赔偿损失。因为纸厂实施排污行为,导致养殖厂鱼死亡。环境民事责任(一)定义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二)种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般民事责任特殊民事责任二、构成要件破坏民事责任污染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有危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实施排污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违法性特征为构成要件实施排污行为不以过错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排污者造成了危害事实,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主观上有过错,更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达标-合法超标-违法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污染致害行为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有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实施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保护受害人的利益(2)可促使污染者最大限度的履行义务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况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条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2.受害人自身过错3.第三人过错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战争等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以克服《环境保护法》41条3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新《水污染防治法》85条2款: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受害人自身过错原《水污染防治法》55条4款: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新《水污染防治法》85条第3款: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3、第三人过错原《水污染防治法》55条3款: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案例2】某日,一纸厂因受台风袭击,污水处理设施受损,虽经工作人员全力抢修,终因设施损害严重,致使部分污水外溢流入周边农田,造成农田污染,庄稼绝收。农民要求纸厂赔偿损失。问:纸厂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纸厂能够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纸厂不能污水外溢,流入周边农田。农民要求纸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外溢,纸厂不理,致使【案例3】某农民从渔场附近的化肥厂排污渠抽水养鱼,后渔场大批鱼死亡。经监测分析,鱼场受到化肥厂废水严重污染,鱼系化肥厂废水中毒而死。农民遂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问:化肥厂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5款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因农民所受损害是由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案例4】某家具厂将废硝基稀料(俗称香蕉水)一吨,装成4罐,预备次日按规定处理。村民刘某偷偷将一罐运回,埋于屋后。后容器渗漏,污染水源,并导致村民赵某塘中鱼虾大量死亡。问:村民所受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4款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应由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塘中鱼虾死亡系刘某保管香蕉水不当所致,与家具厂处理行为没有关系。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况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身过错3.第三人过错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环境破坏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的例外为什么环境破坏民事责任不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四、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1、排除危害——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2、赔偿损失财产损失(直接+间接)人身损失一般损害: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致残:+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致死:+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3、恢复原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5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五、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程序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①自行和解②仲裁(仲裁委员会)③调解(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④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41条2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行政调解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进行协商,相互让步,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式。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具体程序:申请——受理——调查——调解——执行不受理(二)环境民事纠纷的司法处理程序——民事诉讼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环境民事诉讼特点:1、诉讼时效特殊《环境保护法》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2、举证责任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因果关系的推定案例分析【案情1】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由于长期被油烟熏,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已无法正常使用。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经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餐厅认为其达标排放,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问题】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为什么要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分析】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即使餐厅达标排放污染物,可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2、(1)实施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2)有危害事实;(3)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实施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既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能促使污染者最大限度的履行注意义务。【案情2】辽宁省某乡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问题】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构成免责理由?【分析】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