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险小组成员资料收集汪俊杰ppt制作王彬ppt演讲俞挺目录一、法律背景二、案例三、条款介绍法律背景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较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为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其中:《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给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背景《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环境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背景《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同样明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法律背景根据区域性环境治理的需求,江苏省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定:2008年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2009年实施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了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强制推行;2010年出台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生产、收集、利用和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利用责任保险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做出了规定。开办意义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一旦事故发生,将引起群体性事件,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能够较为有效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政府受害者企业开办意义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快速恢复生产;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起到收集信息传递信息的作用;为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依据;职能部门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引入保险的好处目录二、案例一、法律背景三、条款介绍案例一盐城自来水污染事件——2009年2月,暴雨引发排污沟污水外流,使盐城城西水源遭酚类化合物污染,污染处附近水面上泛着雾气,且空气中漂浮着明显的农药味。事故造成两家自来水厂关闭,数十万盐城市民饮水受到影响;部分学校提前放假,食堂停止提供饮食;一些浴室、餐馆被迫停止营业。案例二南京化工厂氨气泄露事件——2008年8月,南京市六合区的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套稀硝酸生产装置突然停车,机器处于自我保护排出大量氨气,事故导致相邻工厂内200多人中毒并送往医院,其中10多人病情严重。案例三宜兴硫化物泄露事件——2008年3月,宜兴市一家生物化工厂的反应釜由于压力过大,导致大量硫化气体泄漏扩散。事故造成2人死亡,附近200多居民被紧急疏散。目录三、条款介绍二、案例一、法律背景投保主体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主险)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且被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注:条款中的承保区域是指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保险责任(主险)2.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如: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保险责任(主险)3.法律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责任(附加险)自有场地清污费用责任盗窃、抢劫责任自然灾害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超额赔偿特别约定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1、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条款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导致保险地址被污染而需要清理的,对被保险人为清理保险地址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本附加险约定了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负责赔偿。3、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本附加险承保了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等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4.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本附加险承保了因约定的污染事故发生,企业依法负担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责任限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5.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其它相同保障保险合同的超额责任。当本保险作为其他相同保障保险合同的超额保险时,保险人仅对超过以下金额之和的损失,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如在无本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所有其他相同保障保险合同所应付的赔偿总金额;(2)所有其他保障保险合同中所扣除的免赔额。6.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将主险条款的第三条及第二十六条作适当修改,约定当突发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时,不再需要国家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认定。主险保险费=(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基准费率+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清污费用基准费率)×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基准费率投保案例(主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某化工企业分别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其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00名雇员的雇主责任险,每人保额30万元;2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600万元,其中包括每次事故4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200万元的清污费用责任。现因发生重大爆炸及泄漏事故,造成雇员6人死亡,附近群众3人死亡,同时造成附近建筑物损失300万,由于化工污染物外泄,导致附近群众35人受到伤害需要治疗,医疗费用损失约80万元,造成附近鱼塘污染,养殖户的直接损失150万元,各项清污费用200万元。上述损失都是企业依法应予承担的。投保案例2(主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1、6名雇员死亡赔偿180万元;2、在公共责任保险200万元限额内,赔偿第三方3名群众死亡赔偿90万元,建筑物损失110万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1、4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建筑物损失190万元(300万元-110万元);群众35人受伤医疗费用损失约70万元(以每人2万元据实结算);造成附近鱼塘污染,养殖户的直接损失140万元;2、200万元的清污费用限额内,赔偿各项清污费用200万元。投保案例(主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因此,企业在本次事故中的共计约1000万元的损失中,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380万元赔偿,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得600万元赔偿。企业自己承担的部分仅20万元。如果该企业未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承担620万元的损失。具体实务中,基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中第三者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存在重合和补充,承保时可根据二者的重合程度,对主险保费给予10%-40%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