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概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89.9.2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6.10.29颁布,97.3.1生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代替GB3096—93,GB/T14623—9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代替GB12348—90,GB12349—90)——《建筑施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公安部门——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声响装置、警报器使用;强偶发噪声、商业活动噪声、城市敏感区喇叭使用、集会场所音响使用、家庭室内活动、室内装修等)•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交通部门——对港口机动船舶噪声监管•铁路部门——对车站、编组站等使用喇叭及机车运行噪声监管•民航部门——对飞机起降落噪声监管•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中噪声污染防治监管•经济综合部门——制定淘汰设备名录•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许可证监管•工商行政部门——对营业执照监管(二)防治噪声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噪声法》第10条规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该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的修订。修订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环境噪声值做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环境噪声限值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道路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注: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限值》•《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值和测量方法。•《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场地,分4个施工阶段规定了噪声限值。•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噪声限值昼间夜间土石方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器7555打桩各种打桩机85禁止施工结构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7055装修吊车、升降机等655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厂界外噪声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适用范围05040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地方Ⅰ5545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Ⅱ6050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功能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Ⅲ6555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功能区Ⅳ7055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注: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申报登记;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24)(五)防止交通噪声污染的措施•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措施——禁止制造、销售、进口超标的汽车(32)——机动车船在市区内行驶、特殊车辆,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警报(34)——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35)——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消声器、喇叭须符合要求,加强维修保养,性能良好,防止污染(33)——除起飞、降落或依法规定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40)•案例:辽宁首例飞机噪声污染案,受害方获得全额赔偿。•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措施•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措施•新华网沈阳12月7日电:•张廷祥是沈阳市下辖新民市大民屯镇的一名养鸡专业户。1997年6月,他购进了1.2万只肉食鸡雏,其中7500只在村外的两个鸡舍中饲养。不料一个多月后,却突遭“飞来横祸”。•1997年7月29日,在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使用B3875型飞机为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西章士台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飞行作业。在飞行中,飞机超低空飞临张廷祥的鸡舍上空前后共三次。由于飞机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张廷祥饲养的7500只肉食鸡陆续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张廷祥因此遭受经济损失9万多元。•据此案终审的主审法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华介绍,当时飞机飞行的高度在8米至10米,小鸡受到惊吓后全部向一个墙角扎堆奔去,互相踩踏造成了大量死亡。同年底,张廷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在执行此次飞防任务中,只是根据另一被告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的经纬图进行飞行,但作为专业飞行机构,没有按照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超低空飞行应当避开鱼塘、鸡舍等特殊建筑物”的情况,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未尽到提示义务,也应负35%的赔偿责任。此外,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派出的领航员领航不当,这两个村应该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最后,法院终审判定,上述四家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张廷祥的经济损失总计9万余元。——禁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44)——禁止单位、个人在城市噪声敏感区使用高音喇叭(45)——在公共场所、集会、娱乐使用高音喇叭须经公安部门批准(45)——家用电器、乐器、家庭娱乐、室内装修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居民的影响(46、47)(六)法律责任行政责任:(48—60)13条,19种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责任:61条,纠纷调处;损害赔偿刑事责任:62条,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分(刑事责任)案例1居民小区汽车报警器噪声扰民,居民可否自力救济?随着我国私人轿车数量上升,城市居民小区内因汽车防盗报警器误响而导致噪声扰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某居住小区没有停车场,所有的汽车都停放在住宅旁。由于车辆安装了防盗报警器,稍有“风吹草动”,报警器就响声大作。居民就此事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过,也和一些车主协商过,但小区管理人员表示,安装报警器是车主个人的事,他们无权干涉。而车主们则认为:“不安装报警器,车丢了怎么办?”一天夜里,受雷雨天气影响,一些汽车内的报警器失灵,纷纷响起来。其中的一辆夏利车竟然“声嘶力竭”地吼了一夜。警报声音急促震耳,严重影响居民休息。次日中午,交警队接到群众举报,将车从楼后拖到楼前。凑巧的是,交警拖车时,夏利车停止了呜叫,但交警前脚刚走,报警器又开始叫起来,一直持续到深夜12点多。小区一位居民眼见事情无法解决,于是愤然一脚,猛踢汽车的左前门。没想到就这一脚竟堵住了报警器的嘴——连叫了两天的夏利车安静了。但此后,汽车报警器仍时时影响居民的休息,有一天,忍无可忍的居民将车窗玻璃砸了个粉碎。车主发现后,要求该居民赔偿财产损失。法律分析1.噪声扰民构成侵权汽车防盗报警器产生的噪声扰民,是近年来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这种现象已经构成了侵权。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首先,城市居民小区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此区域内产生的汽车报警器长时间而且刺耳的报警声,严重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因此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范围。其次,汽车防盗报警器的长时间噪声,侵犯了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权。生活安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在这种侵权行为当中,车主是第一责任人: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这种侵权行为中也有责任。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虽然不可能对小区内汽车进行逐个检查,以防止噪声污染的发生,但是在小区车辆发生噪声污染现象后,有责任提醒车主排除噪声。如果小区物业没有尽到这种提醒的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法律上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居民自己采取行动,制止汽车噪声的行为是自力救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侵害行为发生时,公民可以诉请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法院来阻止侵害的发生,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自己采取行动阻止侵害的发生,后者在法律上被称为自力救济。在居民区内汽车噪声污染发生的时候,居民自己采取行动,制止汽车噪声的发出,这种自力救济是正当的,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居民是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而对发出噪声的汽车采取破坏行为,则是违法行为。在自力救济和故意破坏他人财产两者之间的区分应当采取下列标准,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二要看汽车被破坏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打碎汽车玻璃,只是为了调试车内设施,制止噪声的继续发出,则是正当的;但如果存在明显的破坏举动,比如扎破汽车轮胎等,这是在侵害他人财产,要赔偿他人损失。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车主侵权在先,即使行为人要赔,也要考虑情节,只要适当赔偿即可。案例2“扰乱社会秩序”还是“环境自卫”?金荷水泥厂于1980年建成投产,属某市荷塘区人民政府管辖。该厂设备落后,长期超标排污,与周围1000多村民发生了环境污染纠纷。1995年以来污染受害者大规模群体上访。1999年12月,他们先后两次把水泥厂的抽水管道拆除,迫使其停产。2000年1月,市环保局与荷塘区政府责令该厂限期治理,于2000年5月31日前完成。2000年3月9日,省环保局明确批示:“金荷水泥厂直径2.5米机立窑生产线应在2000年年底之前做到达标排放,逾期达不到的也应予以关闭。”但是,水泥厂直到2000年年底都未启动治理项目。2001年1月该厂在做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并经荷塘区政府促成,租赁给一位浙江老板经营,租期5年。污染受害者群情激愤,要求荷塘区政府将其关闭,未果。2001年2月,宋某等137名原告向荷塘区法院起诉,要求金荷水泥厂“永久性地停止侵害。”2001年4月.一审法院认定该厂“已停止生产,无损害结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村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村民无可奈何,于2001年5月和8月两次推倒了水泥厂一段13米的围墙,并剪断了电线。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以利“招商引资”,荷塘区的公、检、法机关确认村民给水泥厂“造成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33.9万元,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宾某、宋某、黄某等3名原告进行了拘留、逮捕。本案应如何定性、处理?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