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六章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019/9/141第六章环境污染防治法2019/9/142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水污染防治法第三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节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节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2019/9/143第一节概述一、环境污染(略)二、环境污染防治法2019/9/144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调整防治环境污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单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2019/9/145第二节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略)二、立法沿革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2019/9/146二、立法沿革《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就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的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1995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增加了按流域或者区域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有公众意见、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地表水源保护区、严重污染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等。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19/9/1471996修订时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9/9/148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一)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新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019/9/149(二)监督管理制度1、流域或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新第十五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2019/9/14102、设定特别保护区制度——新六十四、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在这些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3、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新第十八、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9/9/1411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2019/9/14125、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加强保护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实行分级管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如果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2019/9/14136、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适用列入名录中的设备和工艺,并且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2019/9/14147、现场检查制度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8、限期治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2019/9/14159、水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水环境标准制度、水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2019/9/1416(三)地表水的污染防治第四章1、禁止性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2、保护农村水环境的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区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3、防止船舶污染的规定。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2019/9/1417(四)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第五章1、禁止性规定。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各渗底层,禁止企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2、其他规定。如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2019/9/1418(五)法律责任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6-58条(2008年修订第69条至第90条)是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履行义务,排除危害,责令改正、停业或关闭,赔偿,刑事责任等;行政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2019/9/1419《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发生积极促成了这一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2019/9/142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19/9/14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法律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地表和地下水均适用)2019/9/14222.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条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明确了谁污染防治的原则,更突出了饮用水安全。2019/9/14233.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4.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5.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6.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7.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8.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的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生产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2019/9/1424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新56第二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面(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2019/9/1425特殊水体保护区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2019/9/1426向水体排污管理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19/9/1427突发性事件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2019/9/1428新的提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1 / 14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