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一、环境环境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的集合,就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提及环境这一概念时,必须首先确定其中心事物。二、人类环境环境科学研究的环境,即人类环境,其主体是人类,客体是人类周边的相关事物。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环境。三、人类环境的分类(一)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体,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相并列的概念。生态环境与人类环境各有不同指向,自然环境只是人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不能与生态环境相提并论。(二)人工环境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包括城市、乡村、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人工环境不同于社会环境。人工环境与社会环境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异的,人工环境是指人类在自然基础上通过社会劳动形成的创造性成果,主要表现为物质性要素,而社会环境则侧重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四、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一)环境是人类产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自然环境的决定性影响,任何企图征服自然的意识和观念,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在实践中都是不可能行得通的。(二)人类不断干预和改造着环境从人类出现之后,自然环境的发展和演化已经不再是纯粹的自然过程,而是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人类活动的影响。人类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活动对环境进行干预和改造所产生的影响。人类对环境进行的干预和改造必须遵循环境自身发展和演化的规律,人类可以在掌握和运用这一规律的前提下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建设环境,从而不断提高人与环境的和谐程度。第二节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从引起环境问题的根源来考虑,可将环境问题分为两类:由自然力引起的为原生环境问题,又称“第一环境问题”,它主要指地震、洪涝、干旱、滑坡等自然灾害问题。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为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它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两类。实际上,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将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相关实践中,已经形成基本的共识。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原始社会的早期人类不可能形成对环境大的改变和影响,无所谓环境问题的存在。人类社会属性体现并不十分充分,劳动技能和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在很大程度让依然受自然属性的支配和影响。大体可以将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农业文明时期“刀耕火种”是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主要特征,为盲目扩大耕地而滥伐森林、毁坏草原的情形大量存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有些对后世的影响深远。(二)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愈演愈烈。(八大公害事件)环境破坏日趋严重。(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三)20世纪80年代以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变暖这三大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世界各国;淡水危机、湿地丧失、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严重环境问题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三、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一)环境问题产生的哲学根源“主客二分”的哲学传统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它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二)环境问题产生的宗教根源传统基督教认为,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三)环境问题产生的伦理学根源人类在征服和利用大自然的过程中就缺少了必要的伦理准则的制约。(四)环境问题产生的技术根源很多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往往会使人类反受其害。(五)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的存在;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是不可循环的因而也是不可持续的;经济的贫困化,很多国家陷入了经济贫困和环境退化的恶性循环之中。第三节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的提出环境保护,是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62年,卡逊,《寂静的春天》,引起了欧美各工业化国家的反思。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环境保护”作为一个专用的属于被广泛使用,环境保护工作也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地归纳为两个方面: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不良环境条件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降低或消除有害物质排放,促进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二、环境保护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在发达工业化国家受重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成为环境保护重中之重。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时期开始逐步重视环境问题,并且也比照发达国家的做法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各种全球性环境问题日益显现。环境问题前所未有地真正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环境保护也开始成为世界各国合作与交流的重要议题之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并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当代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空前高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道理已成为人类环境保护的基本指导原则。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在国际及世界各国的纵深发展,也伴随而来,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谈判)总体而言,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保护的观念也深入人心。环境保护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人类的环境保护工作还任重而道远。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西欧:污染控制法;俄罗斯、东欧:自然保护法;日本:公害法、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环境政策法;我国:环境保护法(20世纪70年代)环境法(20世纪80年代前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997年)(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调整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与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对象是以人与自然为媒介和基础的人与人的关系。(二)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问题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副产品;环境问题的解决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然反映自然科学规律。(三)综合性保护对象广泛,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调整方式具有多样性。(四)社会性是人类整体与自然之间矛盾的产物。(五)区域性(六)国际共同性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与作用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一)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出发点。(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制度是我国现阶段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其核心在于对发展权益的肯定以及要求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一)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领域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管理环境与资源的行为。(二)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武器(三)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益的有效保护。(四)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手段(五)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工具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对外交流的重要工具和纽带,是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国家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工具。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规定的,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以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其独特性。(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认的社会关系不是由法律规范确定的,则应当由其他社会规范予以调整。(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通过对主体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来调节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双重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又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受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双重制约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总体水平决定,反映着一定的社会规律;又体现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必须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与综合性主体十分广泛;客体也十分复杂;涵盖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关系,以及刑事关系等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根据国家主权理论,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缔结国际条约或公约,承担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参与解决国际间的环境与资源纠纷。国家作为一国最高主权者,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国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环境保护特定义务的其他有关部门。法人与其他组织自然人最主要和最广泛的参与者。(二)内容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后起的权利义务形式,处于不断丰富和发展之中,因此,目前学术界对其认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代表性观点有: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和环境受控主体的权利;环境管理主体的义务和环境受控主体的义务;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力及义务和环境利用权及义务。(三)客体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指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行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行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从事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述指调整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按法律规范渊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条约;按法律规范性质:可以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宪法、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刑法、环境与资源保护诉讼法;按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功能:环境与资源保护综合性立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特殊区域保护法。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综合性立法以宪法为依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实体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的基本规定。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立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问题有: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环境保护的对象。环境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环境监督管理的体制。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