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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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二、预防原则•1.含义:该原则又包括风险预防原则和损害预防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损害预防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预防原则,简单而言,主要是在说明环境政策与环境法非仅是对具体环境破坏之反应,以及不仅限于抗拒对于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以产生之损害,而是进一步积极地,在一定危险性产生之前就预先去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生物之危害性的产生,并持续地致力于基本自然生态的保护及美化。”•所谓“危害”,并非具体的危险,而是有可能危及生态环境,并造成人之损害的征兆,便视为预防原则下的危害。•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的体现,表现为:•制定环境标准:通常标准要高于实际污染标准,以与具体环境危害保持“安全距离”。•2.作用——为什么要实行预防原则?•根源于环境问题的特点:•(1)环境损害一旦产生就很难消除和逆转;•某些自然环境要素提供极其基本的和根本的生命支持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使人类生命在地球上称为可能的那种功能。这类环境的价值不是让人类使用化石燃料,而是自然界让人类得以生存下来:它提供了粮食、水和新鲜空气和能够忍受的气温等生态条件。生态系统也许能在一个长时间内吸收零零星星的对生态的破坏,但如果临界点被超越,整个系统将崩溃。作为生命支持资源的臭氧和大气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等确实是不可替代的,对他们的破坏往往会导致灾难。•风险预防原则的案例研究:•“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8年)——即将完工的大坝和新近发现的小鱼,孰轻孰重?•1967年,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开始使用国会的拨款,建设泰利库大坝和水库工程。•1975年,美国内政部正式把蜗牛镖列入濒危物种名单,内政部长宣布:可能受泰利库大坝影响的小田纳西河的这个区域将被作为蜗牛镖的“关键性栖息地”。•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濒危物种法》,该法第7条规定:“所有联邦机构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任何由它们授权、资助或者执行的行动不会危及这些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的持续生存,或者破坏或改变这些物种的关键栖息地。”•地区法院认为,如果接受原告的立场,将会无情的导致荒唐的结果,即在预定的蓄水尚未开始之前,只要该河中发现了濒危物种,就可以要求法院停止在一个已经完全完工的大坝后面面的蓄水。•上诉法院强调,“目前的工程状态不能被转化为一个可行的司法审查的标准。一个大坝完成了50%还是90%和计算失去一个独一无二的生命的社会及科学成本毫无关系。法院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去计算必须投入多少美元才能使大坝的价值超过濒危物种的价值。根据1540(g)(1)(A),我们的责任仅仅是维持现状(statusquo),这里的濒危物种正受到威胁,因此要求立法和执法部门确保充分的机会去发现替代方案。”•某些形式的自然资源是独一无二的,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对某些自然资本的破坏是不可逆转的或至少是准不可逆的。如对生物多样性的毁损的结果是不可能把一个已经灭绝的物种起死回生。•准不可逆的例子是对臭氧层和地球气候因温室效应而变暖的问题:臭氧层和气候有可能恢复到他们先前的状态,如果允许他们这样做的话,但从人类的角度看,等待他们自己恢复的时间太长。•当然,某些形式的自然资源在他们的总体上提供了基本的生命支持功能,因此不能把他们降低到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在某种程度上退化,换句话说,并不意味着如果他们的某些部分遭到损害,人类就失去了这些资源的全部生命支持功能。鉴于此,究竟对那些形式的环境要素应当保护,特别是要保护到什么程度,均没有确切的答案。•(2)高度科技背景引起的决策风险•环境问题最大的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的危害后果具有迟滞型,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发现的。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有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只有当科学研究的结果明朗后才有所行动。又如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CFCs物质。•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技上的极限,难以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取相对措施的依据。•理想环境质量的标准设定、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也都须以科学上的结论作为依据。•环境问题的高度科技背景使得环境决策和环境法律制度制定的风险意味浓厚,所作的决定在日后都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所以,环境立法的特点是:•决策于科技的未知之中(decision-makingunderuncertainties)•“风险性格”使环境决策的“政治性”提高•(3)“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发展经济得不偿失;•——绿色GDP的起因:•在联合国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中,绿色GDP,或EDP是核心指标。•绿色GDP是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自然资本的消耗,即经过环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以一组数据为例:•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70年代的环境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2%。•日本:1970年的环境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到975年上升到2%,实际支出达200亿美元;•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环境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6%,实际支出约为500-600亿美元;•欧盟(前身为欧共体):估算治理环境的总投资预计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若以正常国民经济增长率5%计算的话,大部分要划到环境治理中去。•中国:环境问题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5-8%GDP•WhowillfeedChina?的作者莱斯特.布朗在其新著“生态经济”中文版中说;•“将几十年方可取得的进步浓缩在一二十年内的中国,现在正以自己的经历告诫世人,西方的工业发展模式对全世界都将是不适用的。”“美国的圣诞节礼物有70%都是中国产品,现在美国的圣诞节简直成了中国造”;•“中国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其中有些(从严峻程度看)是前所未有的,包括水资源的短缺、空气和水的污染,大范围的沙尘暴等”;•希望中国在减缓人口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降低碳的排放量、提高水的生产力、控制沙尘暴等方面,继续成为其他国家学习的榜样。•我们必须架构一种与地球保持和谐关系的经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与地球对立的经济。•3.预防原则的贯彻落实•(1)由“末端治理”的反应性政策转变到“预防为主”的预期性、综合性政策•全过程管理;零排放;循环经济;三“R”原则•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正式实施;•(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3)制定预防性的管理制度•推行环境管理制度,通过ISO14,000标准•实施产品生态设计及生命周期分析•加强研究开发,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循环经济的三个原则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输入端过程中输出端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或包装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污染。要求物品完成使用的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减量化应放在首位全过程都必须做到无毒化、无害化I:环境影响P:人口A:人均GDPT:单位GDP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控制方程“在一代人的时间内,把资源、能源和其他物质的效率提高十倍”——1997年,卡诺勒斯(Carnoules)宣言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绿色购买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建材再生利用法资源有效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废弃物处理法消费、使用阶段生产阶段回收、再生利用阶段废弃阶段德国DSD系统——双轨制回收系统•四、污染者负担原则•1.概念分析:•又称环境责任原则,或者“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污染者付费原则起源于法律上的恢复原状责任,以及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原则。•该原则的原始理论根据来源于经济学理论。即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财产”的理念是国家进行征税或收费的根据•从法律的因果关系认定,该原则适用于有污染行为即需要负责的情况,并不需要实际损害的发生才适用该原则。•在归责原则上(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倾向于使用无过错责任。•“补偿”或者””付费”不仅仅限于经济和物质上的补偿。包括金钱上的对价,还有利用者对其已利用的环境资源的可再生或开发替代所应付出的劳动予以补偿。•2.该原则的提出和法律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内容•《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1972年经合组织(OECD)在其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该决议的目的在于协调OECD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决议规定“禁止各成员国对该国就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资金上的补助,要求排污者负担由政府部门决定减少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一种可被接受的状态。”•该原则的发展:“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提出。源自于污染者付费原则。有人提出“受益者付费”的原则。•3.该原则的意义:•(1)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分配公平——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justice)•(2)体现环境价值•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贯彻:•加强企业和消费者的环境责任:如EPR(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byEU五、公众参与原则1.概念分析:是指环境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2.该原则的提出: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高涨的环境保护浪潮和国家管理的日益民主化的体现。•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理论依据:“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论和公民”环境权”理论1.环境公共财产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被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它应该是人类的“共享资源”,使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堆砌占有、支配和损害。不能像古典经济学的观点那样被认为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物,因而是一种“自由财产”,任何人无需支付代价即可任意占有和处置。•2.公共信托理论认为,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公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JosephSax曾经说过,“在所有我们所知的美国法概念中,只有公共信托理论有宽泛的、独立的内容,在人们寻求一种综合法律手段处理问题时,这一理论可以被广泛适用。”•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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