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概念第一节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定义: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目的)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范畴)称。特征:(一)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1、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二)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三)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第二节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P29图表2.2]]环境法的主体第一节环境利用行为与环境法律关系一、环境利用行为概述概念: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活动。(一)本能利用行为定义: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二)开发利用行为定义:行为人以谋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或者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1.、环境容量利用行为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元(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定义: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利用环境容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抛弃废弃物的行为。2、自然资源利用行为定义:是指经行政机关许可的特定主体(企业)为谋取经济利益从环境要素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如取水。注意:P57图表4.2二、环境法律关系对环境法主体研究的意义(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定义:是指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环境利用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环境利用行为人以及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二)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环境的公物属性和共有物与公益物属性方面)的环境利用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地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环境法律关系符合并体现了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注意:P59图表4.3第二节公众的环境权益一、公众的概念定义:一般指与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结果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各种主体的统称。二、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一)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通风权、眺望权等)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信息公开)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举报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自然环境损害的特别义务第三节企业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与义务一、企业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一般权利与义务(一)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1、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要求应当符合自然规律2、必须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二)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排污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二、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一)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特征:1、责任主体为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排污或者开发资源)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2、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系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1、通过环境保护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2、推行清洁生产3、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第四节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能一、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职能(一)概述国家及其政府机关在环境利用关系中经常担负着双重主体的身份:1、作为国家行政职能的执行者,政府机关依法赋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自然人)开发利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向环境排放一定限度污染物的权利2、同时必须制定法律和政策并对环境和自然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并制裁危害环境和非法利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维护环境质量和功能以及公民的环境权益3、当环境损害给国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政府机关又要代表国家依法向当事人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二)环境保护行政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是管理国有自然资源和能源,通过制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并对企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予以控制、西方:西方国家环境行政机构体系的基本格局,是一种以环境部或环境行政机关的专门环境行政为中心、以关联行政机关个别环境行政为辅佐的协同模式。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期执政党的重大战略决策(三)中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注意:P77图表4.8二、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一)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1、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决策权注意:P80图表4.92、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许可权(1)对使用(占用)环境容量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特许与专营(2)对与环境与资源有关行为的等登记(备案)、认可和核准(3)利用自然环境及其功能行为的许可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权是指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以及经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用过现场检查与实地调查、实行环境监测等方式,对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利(1)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2)环境监测与资源监测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1)行政规章制定权(2)行政强制权(3)行政处罚权按日计罚:定义:环保机关对持续不断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按照持续的天数累计计算罚款数额并予以处罚的方式。原因:1、连续不断的违法排污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如果只处罚违法排污行为本身并不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2、受限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法定处罚限额小于违法收益,企业可以规避法律的漏洞,因为行政机关不能就同一行为进行第二次处罚。(二)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1、对生态破坏及其损失认识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全国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应的生态补偿制度,目的就是要向为国家社会和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地区和居民等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降低或丧失,应纳入财产损失的范畴之中2、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代表国家进行索赔诉讼的适格主体三、不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的救济(一)环境行政的正当程序环境行政决策的正当化程序:(1)信息公开(不仅包括过程公开,还包括决策者和参与决策者的身份、决策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信息、决策所依据的各方证据以及最终决定结果等的公开)(2)给各方表达意见的机会或实行听证(3)说明决策的理由(4)公布周知(是指涉及环境决策的行政机关在对拟议的环境利用行为进行决策前,该决策所涉及的各种事项在公众可以获取的新闻媒介或官方网站、公报中以文字的形式予以公开)(二)不服环境行政的救济措施1、环境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许可法》第7条2、环境行政诉讼一般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复议法》第30条四、对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纠正与违法行为的惩治《环境保护法》第67、68条环境基本法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环境基本法及其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一、环境基本法(一)环境基本法的由来定义:是指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保护体系内,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对应处于最高位阶的,包含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内容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产生背景:1、与经济利益相抗衡的环境利益不能及时在国家政治尤其是宪法上得到充分反映2、环境问题的对策措施关系到社会、生活、文化和经济等各个领域,需要综合平衡与统一协调社会各方利益二、环境基本法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特征:1、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之中2、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环境损害救济=一般损害救济+纯环境损害第二节预防原则一、预防原则的概念概念: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内容:要求在环境利用行为实施前,采取政治、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各种手段,防止环境利用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现象的发生,即所谓“防患于未然”补充:谨慎原则:当某些开发行为的未来影响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形下,只要存在发生危害的风险,决策者就应当本着谨慎行事的态度采取措施区别:谨慎原则要求在科学的不确定条件下,认真对待可能的环境损害和风险,即使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也必须达成一定的措施,尤其是不作为的措施预防原则是适用于所有环境利用活动的普遍性原则三、预防原则的适用(一)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二)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三)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环境优先原则必要性及意义:1、环境法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2、有利于环境法回归环境的立场3、有利于纯环境损害的救济和预防环境优先=保护优先+恢复优先第三节协调发展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概念:是指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而不致于顾此失彼。实质:是以生态和经济理念为基础,要求对发展所涉及的各项利益都应当均衡地加以考虑,以衡平与人类发展相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这三大利益的关系。二、协调发展原则的适用(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地区)之间要协同合作,实行广泛的技术、资金和情报交流与援助,联合处理环境问题1、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包括环保部门与其他有关资源、能源以及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各行政区划、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协同合作(注意要建立起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实行环境资源情报公开和共享;实行重大决定通报制度)2、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及其与公众之间实行协同合作3、在国际社会和国家之间实行协同合作(三)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循环经济型社会: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从开发到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再到回收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通过再生、循环利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朝向顺应生态规律要求方向发展的社会形态(四)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第四节原因者负担原则一、原因者负担原则的概念(一)从污染者负担到原因者负担“污染者负担原则”最开始为“禁止各成员国对该国就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资金上的补助,要求排污者(及污染者)负担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减少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一种可被接受的状态”后被进一步解释,一种为“标准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即要求排污者只负担对控制污染和消除污染的费用;另一种为“扩展的污染社负担原则”,他要求除上列费用之外,还得给予遭受环境污染的居民一定补偿伴随环境保护的概念从污染防治扩大到自然保护和物质消费领域,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从生态保护的立场看,将污染者负担原则改为原因者负担原则更为合适(二)我国环境法上的“损害担责原则”《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损害担责是指只要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发生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而非有了损害结果才担责二、原因者负担原则的适用(一)实行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