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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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特点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三、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五、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六、环境保护法体系1、定义2、如何理解该定义?(1)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要在人类与环境之间建立起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只适用于次生环境问题(2)环境保护法主要通过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途径实现目的。(3)环境保护法是由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是若干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科学技术性2.综合性和广泛性3.可持续发展性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中提炼出来的,体现了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性。(1)从法律关系,涉及社会关系广。(2)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由多种法律规范综合而成。(3)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1、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什么是立法目的?(2)“一元论”和“二元论”(3)如何正确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立法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法律时希望实现的结果。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宣布一项鼓励人同他所在的环境之间建设性的和愉快和谐关系的国家环境政策;推动为预防或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损害所作的努力并促进人类健康和福利;深化对国家至关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认识。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三、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划定生态红线(第29条)环境目标责任与考核(第26)建立区域联防(第20条)加大环保财政投入(第21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44条)政府与环保部门“问责制”(第27条)(一)国家层面的环保职责?如何理解本法条?三、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生态红线制度:生态红线又称生态功能红线或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最小生态保护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三、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二)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具体见教材P36-38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一)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二)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部门有哪些?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空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可及于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和上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原则上,环境保护法只具有域内效力,特定条件下有域外效力。(二)对人的适用范围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一般采用折衷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辅的原则。五、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作用(三)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环境保护法生效时间2、环境保护法失效时间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环境保护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在刑法中采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关奖励的规范也具有溯及力。六、环境保护法体系的构成环境标准(一)概念环境法律关系是根据环境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和不平等相结合的法律关系。(二)构成要素1、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环境管理机关公民,企业七、环境法律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1)环境权利:法律规定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主张其法定权益的可能性。包括:参加环境管理权环境使用权保障权受益权申诉、控诉权(2)环境义务:环境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力。包括:遵守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管理的义务服从制裁的义务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资源:法律确认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客观物质条件的总和。环境行为:环境法主体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过程中,为达到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三)环境法律事实环境法律事实是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1、环境法律行为能够引起环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2、环境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情况。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经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即是由这个组织发起的一项环保公益活动。这个活动以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98条河流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目标。蔡长海参加了此项公益活动,并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被告龙兴光系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2011年5月28日,其将被工商部门查扣的8吨有毒化工废液排放至与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相连的污水沟中。该废液按当地水域污染物排放标准,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苯并芘是具有强致癌性的有机化合物,苯也是一种致癌物质,苯酚是具有腐蚀性的有毒物质,可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或损害肝、肾功能。被告的行为给东门河及百花湖水体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今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对其数罪并罚,作出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作为志愿者,以保护东门河、猫跳河为己任,对污染该环境的行为具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认为对于被告被处以10万元的罚金不足以修复被污染的水环境,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龙某某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107.3万元,该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治理被告污染的水域环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某市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蒋某在某水库养鱼,要求水利局处理。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立案调查,知悉该水库是饮用水水源地,蒋某养鱼已造成水体污染。遂以蒋某养鱼造成水体污染为由,作出吊销其养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某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2号。法定代表人:侯英民,厅长。被告:联合远洋运输公司(UNTEDOCEANSHIPPINGSDN.BHD),住所地:马来西亚,吉隆坡50460,扎兰德温巴哈萨,第12号,曼纳拉玛,第17层,第1705(B)室。被告:西英船东互保协会(卢森堡)(THEWESTOFENGLANDSHIPOWNERSMUTUALINSURANCEASSOCIATION(LUXEMBOURG)),住所地:伦敦,塔桥路224-226号,塔桥院。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海华、陈晶,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称:2007年3月4日,“盖维斯顿”(MMMGALVESTON)轮在烟台海域搁浅遇险,船上大量燃油及其他船用油品大量泄漏入海,严重污染事故海域,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产生调查监测费用。由于渔业资源损失及有关费用是由上述船舶漏油事故所造成,被告联运是“盖维斯顿”轮船东,被告协会是“盖维斯顿”轮的保险人,依法应对上述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联运赔偿国家渔业损失及恢复费用3000万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令被告协会对上述损失和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原告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要求两被告就所属/所保船舶(“山姆”轮)溢油事故承担国家渔业资源、海洋生态损失和调查监测费用,但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山姆”轮溢油事故给渔业资源、海洋生态造成损失及损失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原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二、被告的油污侵权事实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原告损失数额的认定。2002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嘴部、背部和臀部),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给北京市动物园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请问:1、本案应该是用什么法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2、联系本案分析我国环境法的渊源。罪名: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名: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B是一家高尔夫球投资公司,拟在一个国有山林中投资兴建一个大型高尔夫球场。经对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环保部门决定批准该公司兴建高尔夫球场。A是一个以保护鸟类为宗旨设立的民间团体,A认为高尔夫球场的兴建将会改变该森林地域的原生环境并影响鸟类的生存。于是A便以环保部门的决定侵害了A对鸟类的利用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环保部门的决定。问:A是合格的原告么?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问: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正确么?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节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一、概念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指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法律规范,依照其内在联系而结合在一起的、和谐统一的完整系统。二、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1、环境保护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环境社会关系2、环境保护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环境保护的法律调整,从在别的法律部门中附带调整,发展到单独加以集中的专门的法律调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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