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管理体系第一节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体系第二节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第三节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第四节环境标准体系第五节环境管理机构体系第一节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体系一、基本方针二、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政策三、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相关政策一、基本方针1.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一是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一项基本国策;二是制定出我国环保事业的战略方针,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即同步发展方针;三是确定把强化环境管理作为当前工作的中心环节。2.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3.持续发展战略方针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内容:(1)实行持续发展战略。(2)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3)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城市“四害”。(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5)推广生态农业,坚持不懈地植树造林,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6)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强环境科学研究,积极发展环保产业。(7)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8)加强环境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9)健全环境法规,强化环境管理。(10)参照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精神,制定我国行动计划。二、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政策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主要措施包括: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的、地方的和各行各业的中长期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城市实行综合整治。要点:企业负责解决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不允许转嫁给国家和社会;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费用应由污染物排放者合理负担;对跨地区的环境问题,有关地方政府要督促各自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者切实承担责任,不得推诿。2.“污染者付费”政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主要措施:健全法规,加强执法;制定政策,增强力度;建立机构,加强监督;开展宣传,提高意识。3.“强化环境管理”政策三、环境规划与管理的相关政策(一)产业政策(二)技术政策(三)环境经济政策(一)产业政策国家颁布的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的专项环境政策,它包括:1.产业结构调整政策2.行业环境管理政策3.限制和禁止发展的行业政策禁止发展的“15小”企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厂及土法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限制发展的8个行业: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化工、农药、酿造、有色金属冶炼。以特定的行业或污染因子为对象,在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企业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注重发展:高质量、低消耗、高效率(生产技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产品)投入成本低、去除效率高(污染控制技术)(二)技术政策(三)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是适用税收、信贷、补贴、收费等各种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环境经济政策大致可分为经济优惠政策、生态补偿政策和排污收费政策三类。第二节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一、环境法律责任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一、环境法律责任指环境法主体因违反其法律义务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按性质分为:1.环境行政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和国家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的规定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环境民事责任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合法环境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3.环境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构成犯罪时,应当依法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一)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二)环境保护基本法(三)环境资源单行法(四)国家其他法律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五)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环保法令、法规和条例(六)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七)签署并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一)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1982年宪法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二)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法律责任等。(三)环境资源单行法1.环境保护单行法已颁布的八部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1)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2)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3)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4年两次修订)(4)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5)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7)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8)2003年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颁布的资源保护单行法分为以下三类:(1)土地利用规划法(2)自然资源保护法(3)自然保护法2.资源保护单行法(四)国家其他法律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1.刑法规定了12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根据它们侵犯对象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分为4种类型:第一类,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危害环境罪;第二类,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第三类,有关植物方面的犯罪,包括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四类,破坏资源方面的犯罪,包括破坏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依照宪法原则而制定的并涉及环境管理范畴的行政法律,如《民法通则》、《农业法》、《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对外贸易法》、《标准化法》、《行政处罚法》、《文物保护法》、《公共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等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2.行政法(五)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环保法令、法规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环境保护的具体对象而制定的各种环保专门性法令、法规、条例和决定。(六)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我国环境法律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并经地方人大审议通过的法规。(七)签署并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签署并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具有法律效力,负有相应的国际义务,因而也应归入我国环境法规的体系。第三节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一、环境规划与管理制度概述二、八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三、环境规划法律制度一、环境规划与管理制度概述环境规划与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立法的目的,并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作出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单项法规或规章所具体表现的,对国家环境保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来监督实施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环境保护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按照规划和管理的不同要求,可以分为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规划行政法律制度两类。二、八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一)“三同时”制度(二)排污收费制度(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六)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七)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八)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一)“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系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它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二)排污收费制度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用于污染的治理。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作出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即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标或不超标都要收费。我国颁布的《标准化法》第7、14、20条规定,我国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强制性标准,违反排放标准即违法,对不执行者要予以行政处罚。可认为,以超标与否,作为判定是否违法的界限。(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1986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施行。(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应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的领导人对本单位污染防治负责,并确定他们在任期内环境保护的任务目标,列为政绩进行考核。将环保目标的逐级分解、落实,突出了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人的环境责任,解决了环境管理的保证条件和动力机制,促使环境管理系统内部活动有序,系统边界分明,环境责任落实。地方政府“一把手亲自抓”环境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检查、落实环境规划,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强化环境管理的新局面。(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对城市实行综合整治的成效、城市环境质量,制定量化指标进行考核,每年评定城市各项环境建设与环境管理的总体水平。四类指标:7项环境质量指标、6项污染控制指标、6项环境建设指标、5项环境管理指标。(六)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基本内容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②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程序①申请;②审查;③决定;④监督;⑤处理。(七)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集中控制方式是针对分散控制的问题,改变过去一家一户治理污染的做法,把有关污染源汇总在一起,经分析比较,进行合理组合,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优化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处理措施的污染控制方式。必要措施:以规划为先导;突出重点,划定不同的功能区划,分别整治;与分散控制相结合;疏通多种资金渠道;地方政府协调。(八)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排放的污染源,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做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达标的决定,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考虑条件: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区域环境整治作出总体规划;②首先选择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位于敏感地区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③要选择治理资金落实和治理技术成熟的项目。三、环境规划法律制度(一)环境保护计划制度(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一)环境保护计划制度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一定法定程序编制的关于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及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计划。主要内容: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计划等。(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级政府应该依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节环境标准体系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二、环境标准分类三、环境标准的作用和意义四、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体。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首先,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其次,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最后,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二、环境标准分类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