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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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2引用标准GB/T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GB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T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GB/T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GB/T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5433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定义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3.2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3.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3.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3.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3.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5浓度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表1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二氧化硫年平均0.020.060.1SO2日平均0.050.150.251小时平均0.150.50.7年平均0.080.20.3日平均0.120.30.5年平均0.040.10.15日平均0.050.150.25氮氧化物年平均0.050.050.1NOx日平均0.10.10.151小时平均0.150.150.3一氧化碳日平均446CO1小时平均101020臭氧1小时平均0.120.160.2O3季平均1.5年平均1苯并[a]芘日平均0.01B[a]P日平均7①1小时平均20①月平均1.8②3.0③植物生长季平均1.2②2.0③注:1)适用于城市地区;2)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3)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6监测6.1采样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6.2分析方法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表2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污染物名称分析方法来源F氟化物铅Pb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TSP(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262-94(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8970-88(3)紫外荧光法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GB/T6921-86可吸入颗粒物重量法GB6921-86氮氧化物(1)Saltzman法GB/T15436-95(以NO2计)(2)化学发光法(1)Saltzman法GB/T15435-95(2)化学发光法(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15437-95(2)紫外光度法;GB/T15438-95(3)化学发光法一氧化碳非分散红外法GB9801-88(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8971-88(2)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5439-95铅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264-94氟化物(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5434-95(以F计)(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5433-95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7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臭氧苯并[a]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表3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污染物取值时间数据有效性规定年平均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年平均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SO2,NOx,NO2,CO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样时间TSP,PM10,B(a),Pb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SO2,NOx,NO2,CO,O2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季平均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月平均每月至少采样15d以上F植物生长季平均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TSP,PM10,PbPbSO2,NOx,NO28标准的实施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  GB 3095-1996   批准日期 2000-01-06  实施日期 2000-01-06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1、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GB/T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5433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3.2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3.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3.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3.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浓度单位mg/m3(标准状态)μg/m3(标准状态)μg/(dm2·d)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标准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1.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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