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EnvironmentalLaw张辉Dominic一、人与环境二、2009中国环境质量三、09-10环境法制动态四、环境法学目录Content人与环境的关系时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文明发展的主流社会发展前景起止原始社会文艺复兴前人类是自然的附庸神秘文明缓慢发展文艺复兴20世纪后期人类是自然的征服者和驾驭者工业文明高速有限发展20世纪后期至今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2009中国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均有所好转,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持续上升;环保重点城市3项污染物平均浓度逐步下降,二氧化硫由2005年的0.057毫克/立方米降至2009年的0.043毫克/立方米,浓度降幅达24.6%;全国地表水水质持续好转,759个国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稳步上升,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呈下降趋势;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超标断面比例逐步下降,高锰酸盐指数浓度由2005年的7.2毫克/升降至2009年的5.1毫克/升;空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依然突出,仍是影响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同时,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逐渐显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仍然是地表水主要的超标项目,粪大肠菌群污染仍然严重,个别断面重金属超标严重,多数重点湖库富营养状态没有减轻。2009中国环境质量城市空气质量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1.5%,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环保重点城市空气3项污染物平均浓度持续降低。二氧化硫浓度降幅最大,但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仍然突出地表水水质状况全国地表水水质继续好转,Ⅰ~Ⅲ类水质比例升高,劣Ⅴ类水质比例降低。2005年以来,全国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平均浓度持续降低,但氨氮污染逐渐突出,成为最主要的超标项目;粪大肠菌群污染仍然严重;重点湖泊、水库富营养状态没有减轻。中国环境危机事件雪灾、旱灾与水灾并重(关键词:气候变化)重金属污染频发(陕西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山东临沂砷污染、湖南浏阳镉污染)关键词:重点污染源控制的局限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地震灾害频发大连中石油油管爆炸污染(2010.7.16)紫金矿业致汀江污染(2010.7.3)重大泥石流灾害(舟曲、北川、云南贡山)荒漠化:Atcurrentrates,thedesertinNorthernChinawillburyanareaaboutthesizeofNewJerseyeveryfiveyears.(FromNewYorkTimes)09-10环境法制动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09.10.01)限期治理管理办法(09.09.01)生态文明立法起步(福建、贵阳)侵权责任法岁末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江苏无锡公益民事诉讼和贵州清镇公益行政诉讼)环境犯罪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重庆市09四大环境经济政策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COD和SO2排污指标交易试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开展“绿色信贷”工作建立完善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如何认识环境法环境法的认识路径——调整论(1)权利义务客体行为指向人:人与人的关系指向物:人与物的关系物(特定物+种类物):物与物的关系(野生动物保护、防沙治沙)(2)总结:由人与环境的主客体关系界定走向人与自然的对等关系法律调整环境法的重要性(1)生存权(2)发展权(3)财产权环境法之“实用主义”(1)环境保护依赖环境执法与司法(2)环境经济对于法律的专业需求(3)环境法理论的革新拓展当前环境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环境权利研究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与环境法环境法主体研究环境的诉讼机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环境资源法教学内容环境资源法总论(1)环境资源法的理论基础(2)环境资源法的基础理论(概念、主体、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体系、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等)(3)环境资源法的制度构建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环境保护法一般概述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环境保护法体系绪论环境与资源1、人类、环境与生态之间的关系2、环境、环境要素与资源的关系3、自然与环境的关系(由人与环境的主客体关系走向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4、环境的法律含义环境问题1、第一环境问题与第二环境问题2、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3、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生态系统图示生态系统非生物环境生物成分气候因子(太阳辐射、温度、湿度、风等)生物代谢材料(二氧化碳、氧气、无机盐类和水等)媒质(水、空气、土壤等)生长基质(岩石、砂砾、泥土等)生产者(植物和化能细菌)消费者(动物)分解者(真菌和细菌)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环境保护法与环境管理手段与目的关系的理解环境保护法与客观规律(1)环境保护法与生态规律(2)环境保护法与经济规律(3)环境保护法与价值规律环境保护法的演进奴隶社会到资产阶级工业革命时期(1)环境问题集中于生活领域(2)环境法律法规形式零散、不独立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到二次世界大战时期(1)工业污染出现,环境公害发生(2)环境法以自然资源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3)立法缺乏系统性,单行立法二战以后(1)各类环境问题显现(2)环境立法体系化(3)环境立法国际化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的定义(1)调整对象:关系说+行为说(2)调整范围:开发、利用、保护、改善、防治(3)调整手段:意思自治、行政管理、国家干预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技术性(2)综合性(3)广泛性(4)可持续发展性环境保护法与其他部门法环境法与经济法环境法与民法环境法与行政法环境法与刑法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与目的环境保护法的任务1、保护和改善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的目的1、保障人体健康2、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手段与目的——环境法立法目的的根本转变传统模式“环境—经济—人类的幸福”创新模式“人类行为(经济)—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日本环境保护基本法Thepurposeofthislawistocomprehensivelyandsystematicallypromotepoliciesforenvironmentalconservationtoensurehealthyandculturedlivingforboththepresentandfuturegenerationsofthenationaswellastocontributetothewelfareofmankind,througharticulatingthebasicprinciples,clarifyingtheresponsibilitiesoftheState,localgovernments,corporationsandcitizens,,andprescribingthebasicpolicyconsiderationsforenvironmentalconservation.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都是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平等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权限不清各级政府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各级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对各级政府负责(1)“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环保法32条)例:水管理与水污染管理水资源管理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水污染管理:(1)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统管(2)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主管机构:船舶污染(3)县级以上政府的水利、国土、卫生、建设、农业、渔业以及江河湖泊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我国环境监督的产生与发展起步阶段(1972-1978):1974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初创阶段(1979-1981)开始建立地方环境保护机构徘徊阶段(1982-1987)1982环境保护局(隶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展阶段(1988-2008)(1)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8(3)环境保护部2008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适地范围: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适事范围:所有对环境资源构成影响的活动和事项适人范围: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为辅,包括自然人、单位和国家(国际组织)。适时范围:环境资源法律关系法律调整与法律关系构成环境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应当从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作更为宽泛意义以上的理解,包括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1)特定性2)综合性3)广泛性4、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环境资源法体系宪法规定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环境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的有关规定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1、高度性标准2、普遍性标准3、特色性标准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1、定义2、特征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三者的并列排序协调发展原则的意义维持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共同目的(造福人类)协调发展原则的具体要求“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国民经济和和会发展计划基础上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实现“生态周期社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概念: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法律原则的制度保障(1)预防制度(2)控制制度(3)救济制度预防原则的实施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积极治理已有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法律制度完善环境标准,加强监测管理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定义: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污染者付费:污染者负担——谁污染谁治理利用者补偿与生态补偿开发者保护:谁开发谁保护破坏者治理:恢复整治损害者付费的理解损害者付费对污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