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教案(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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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资源法教案(节选)教学时数及学分:本课程共40学时,其中课堂讲授38学时,课堂讨论2学时,共4个学分课程性质:专业课适用专业:法学适用对象:本科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教材:王文革主编:《环境资源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参考书目:张梓太:《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吕忠梅:《环境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UNEP:《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版基斯:《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教学形式:多媒体教学教学目的:通过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培养学生运用环境资源法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要求:1.应当注意并处理好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2.应当处理好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3.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4.了解环境资源法律的具体规定(分论部分),熟练掌握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知识(总论部分),灵活运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一章环境资源法概述教学目的:让学生掌握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性质、地位,了解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为后面的学习奠定基础。教学难点:环境资源法的特征、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教学重点:环境的定义、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环境问题与环境法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第一节环境资源与环境资源问题一、环境与自然资源(一)环境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资源法学中所称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对环境的界定为基础的。不同的国家针对其立法的要求和可能,对环境做出了相应的立法界定。纵观各国立法的状况,环境资源法律对环境的解释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将环境的定义在立法上作扩充性、概括性的解释。第二种是在环境基本法中对环境的定义仅作列举式2规定,而具体范畴由单项立法解释。第三种是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解释环境的定义。我国环境资源法中对环境的概念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模式。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以环境的主体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人类环境和生物环境。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生物环境(如草原环境、森林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环境等)、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以环境的形成要素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以环境的范围大小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以环境的性质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物理环境、化学环境和生物环境等。(二)自然资源环境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是指一切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及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工环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规定: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的总称。二、环境与资源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的影响,致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社会经济发展、公众健康带来损害的现象。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环境问题进行不同的分类。(1)从环境问题的成因看,环境问题可以分作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2)从表现形式看,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形态。(3)日本学者宫本宪一以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为标准将环境问题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与人类的广义的健康(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公害,另一类是使环境质量或舒适性恶化的问题(环境舒适性问题)(二)环境问题的实质目前,以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较多,不同学科得出的结论各有侧重,但其实质是一致的。1.经济学的视角根据经济学外部化理论,环境问题的实质是私人生产的外部成本由社会承担的结果。2.政治学、法学的视角环境问题的产生是人类对利益的极端化和偏狭化的结果,也是在利益衡平中出现的衡平失当。从整个人类社会来看,“私益”是具有利益受损性的。但环境领域中情况相反,公益是具有利益受损性的,表现为经济受损进而公益受损,因而政府和个人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表,都可以提起环境利益的主张,但是涉及到公平问题: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环境是环境利益的外在表现,环境问题是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是环境利益的协调和恢复。3第二节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环境资源法调整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关系: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社会关系;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社会关系;以预防、救助和减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社会关系等。(3)环境资源法是调整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环境资源法的特征第一,综合性。第二,科技性。第三,利益共同性。第三节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了解)第四节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一、环境资源法体系概述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由一国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所有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有机联系的规范统一体。二、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的体系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体系中包括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治三类法律规范。主要由以下八个方面组成。(一)《宪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二)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三)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四)环境资源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五)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资源规范(六)地方环境资源法规、规章(七)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资源规范(八)国际公约和条约中的环境资源规范第五节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地位一、环境资源法的性质1.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2.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兼而有之二、环境资源法的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调整对象具有独立性;其次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第六节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4一、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纵观世界各国环境资源法关于目的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分作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即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多数国家主张环境资源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国家法律规定,环境资源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们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二、环境资源法的作用1.环境资源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环境资源法对环境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环境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环境管理范围和管理关系以及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作了全面规定。环境资源法是环境行政管理的依据和保障,是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2.环境资源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环境资源法规定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行为准则,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切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救措施,是他们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斗争的有力武器。3.环境资源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环境资源法把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提升到法律高度,既确定了环境规划、布局、价格、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方式的地位,又规定了现场检查、申报登记、行政处罚等调控方式的地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4.环境资源法是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平台环境资源法向社会提出保护环境的行为规范和政策措施,明确了法律提倡什么、禁止什么,以法律为准绳在环境资源工作领域树立起了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最好的环境保护宣传材料和法律平台。5.环境资源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我国环境资源法注意了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纳入了有关国际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宣布了我国的基本环境政策,明确了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防止外国向我国转嫁污染以及侵犯我国环境权益的事件发生。第七节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一、适地范围:环境资源法的适地范围,是环境资源法在那些地方、区域有效力,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对地的效力范围。二、适人范围:环境资源法的适人范围,是指环境资源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对哪些单位和自然人有效。三、适时范围:法的适时范围也称作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因此,环境资源5法的适时范围指的是环境资源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其效力,以及环境资源法对在其颁布之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有无约束力的问题。学时:6问题与思考:1.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点。2.环境资源法的体系。3.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第二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环境资源法的教学过程中是一个重点,在本章中要使学生理解五个基本原则的意义、内容及运用。教学难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环境利益平衡原则是较难掌握,对这两个原则做详细讲述并例举案例。教学重点: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征服、市场和社会混合调整原则。教学方法:课堂讲授第一节概述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资源法确认的、适用于环境资源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方针、准则。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资源法所确认的,而非可以任意确定的,或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原则,是在环境资源法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即适用于环境资源法领域的原则,而不是指其他一般立法原则、司法原则等,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资源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意义的规范,是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原则,才构成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二、我国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环境资源法规范的概括和提升,因此,把握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环境资源法规范的实质精神,为环境保护守法和执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由于任何成文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能为处理新的环境问题提供指导,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任务和目的。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以下简称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一般称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该原则是在针对环境资源问题的特点和总结国内外环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对于环境资源保护具有非常的意义。二、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是在对以前观念的批判的基础形成的,其中最为明显的6是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环境承载能力无限论和经济发展优先论。(一)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EKC)(二)环境承载能力无限论(三)经济发展优先论三、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厘清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原则的关系,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本身入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来的,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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