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产能过剩。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在建规模很大,潜在着产能过剩问题。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先后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对产能过剩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分期分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上述行业存在大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在一些地区形成了集中连片污染。各地环保部门要抓住机遇,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加强监督执法,配合有关部门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能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按照我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口。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要求,将不能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因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本部门不能判断是否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建设项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审批权限在本部门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对不符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炭行业准入条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不符合环保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在建规模较大、潜在产能过剩问题的行业,要积极配合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做好规划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三)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上述行业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项目试生产前的现场检查,监督企业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严禁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四)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促进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积极督促企业对限制类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资源配置中的有效作用。二、加强监督执法(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不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将淘汰的落后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要严肃查处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越权审批、违反产业政策审批项目的行为。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