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城市照明管理第一节管理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22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照明“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山东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1173第二节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1.总体标准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实施精细化、智慧化管理。2.主要指标表2-1城市照明主要指标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95%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亮灯率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亮灯率主干道亮灯率≥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96%节能达标率新建道路节能达标率100%,既有道路≥80%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90%第三节管理标准1.城市功能照明1.1定期对灯具进行功能性检测和清洗。照明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90%或照明指标严重不达标的路段、区域,应对其照明设施进行维修改造。1.2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道路照明;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1.3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1.4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2.城市景观照明2.1照明设施容貌管理2.1.1景观照明灯具设置应符合安全、隐蔽和便于维护的原则,与景观融为一体,避免杂散光对行人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灯具应每半年清洁1次;2.1.2景观照明设施线缆的布放应符合安全、隐蔽的原则,尽可能隐藏于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或预设线廊中。2.2照明效果城市景观照明造型应美观、新颖、清晰,显示内容应合法、健康;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照明设施应完整、功能良好、容貌整洁。城市景观照明图案、文字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更换。3.城市照明设施节能3.1机动车道照明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符合表2-2规定。表2-2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道路级别车道数(条)照明功率密度限值(W/m2)对应的照度值(lx)快速路主干路≥6≤1.00306≤1.20≥6≤0.70206≤0.85次干路≥4≤0.80204≤0.90≥4≤0.60154≤0.70支路≥2≤0.50102≤0.60≥2≤0.4082≤0.453.2当不能确定灯具的电气附件功耗时,高强度气体放电等灯具的电器附件功耗额按光源功率的15%计算,发光二级灯管灯具的电器附件功耗可按光源功率的10%计算。4.城市照明安全城市照明应严格贯彻国家及地方安全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制。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城市照明作业人员应持高空作业证、电工证和健康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第四节管理要求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3.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4.1城市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造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4.2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应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4.3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的生长影响。5.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6.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7.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应达到100%;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9.城市亮化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符合节能、环保、经济要求。10.夜景亮化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夜景亮化不宜单独使用线条勾勒的方式,电线不应裸露在外,灯光不宜采用红色和绿色光源,避免对行驶车辆的干扰。11.不同类型、用途的建筑物的亮化要求。11.1商业楼体、步行街等商业区域应色彩丰富、设计新颖,选材多样,营造浓郁的商业氛围;11.2广场、标志性建筑及高大楼体在灯光设计上应注重艺术性、时代性,提升城市夜景的品位;11.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亮化应色彩简约、庄重大方,突出行业特色;11.4城区的河道、山体亮化具有烘托氛围、展示细节的作用,宜采用光线柔和的灯具,避免产生强反射、强眩光;11.5居住建筑应以简洁的顶部泛光为主,辅以简单线条勾勒。12.城市照明设施应以节能、环保灯具和材料为主,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以及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和节能灯、大功率LED灯,控制使用大功率泛光灯和空中射灯。13.依托现有亮化信息平台,实行三级控制方案: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为一级渲染;一般性活动及特殊时期为二级渲染;平时为三级渲染。14.整合市区现有亮化资源,实现信息化、智慧化管控。15.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地区、建(构)筑物。15.1城市主要道路、桥梁、车站、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15.2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中心城区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15.3城市景区、商业街区的道路、建(构)筑物;15.4其他按照城市夜景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16.城市主干道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光或发光二极管(LED)灯箱、霓虹灯,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17.城市夜景亮化应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18.道路照明设施运行18.1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结合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等情况,科学确定道路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及时开启照明设施;18.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应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监控、管理;18.3定期对灯具进行功能性检测和清洗;18.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米;18.5城市照明电杆、变压设备等各类照明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无乱贴乱画现象;18.6利用道路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的宣传品和广告,不能影响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和养护维修,并与道路照明设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19.养护维修时限19.1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发现城市道路照明故障或接到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并组织维护和抢修;19.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应于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处理及时率达99%;19.3自发现灯具损坏或接到灯具报修后4小时内,完成对损坏灯具的补装、更换;19.4除灯具更换外,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处理,单灯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线路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应当在72小时内修复;19.5发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有乱贴乱画的,应及时组织清除;19.6对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机构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通知相关部门;19.7照明灯具至少每年清洗一次,照明灯具功能性检测应从其正常寿命前3个月开始实施。20.安全与文明作业20.1养护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围挡等防护措施;20.2进入养护维修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发光功能的安全工作服和安全帽;20.3养护维修作业应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和影响,避开交通高峰期,影响交通时应由专人疏导交通。维修作业应根据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提倡采用先进的机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设施养护维修时间;20.4维修作业用料、机械、工具应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20.5养护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必须设安全监护人。21.管理责任21.1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照明设施类别、养护标准制定养护维修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21.2道路照明设施日常养护维修所需资金,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足额拨付,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21.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养护作业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22.监督管理22.1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作业、动态巡查、检查考评、保养维护、应急抢修等责任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作业,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22.2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城市照明服务质量进行分析,及时解决服务质量问题;22.3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并与12345市民热线联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