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民环境权研究姓名:沈春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其他指导教师:翟羽艳20061223公民环境权研究作者:沈春女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许亚绒.XUYa-rong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与法律回应-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22(4)公民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和无限制地改造自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产生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人权.我国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有明显的缺陷和滞后性,所以应该顺应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使公民环境权得到切实的保障.2.学位论文顾呈坤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及其法律回应2006权利理论是法学研究的细胞,对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至关重要。环境法基础的法学研究便是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同时也是对环境法体系建构的起点。公民环境权自20世纪70年代提出以来,就备受学界的关注。作为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公民环境权在诸多方面存在争议。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源起出发,对公民环境权的产生、定义和内容作了全面概述,同时对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而后,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作出阐述,从人权角度对公民环境权进行权利属性分析,论证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属性,廓清有关公民环境权的属性之理论纷争。接着考察公民环境权在我国的法律化现状并分析其理论上的原因。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必须在法律体系中作出应有的制度设计。为了对公民环境权的人权保障做出回应,最后提出我国对公民环境权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构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民环境权法律制度。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明公民环境权概念、内容,并对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进行理论探讨。公民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在内容上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权使用权和环境请求权。公民环境权的产生是现代环境危机的产物,它是人们对环境问题有了深刻理解继而出现的新型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为对自然的破坏,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环境公害等现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使人类对自身生存不可或缺的环境有了更深的认识。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环境意识日益觉醒的背景下,公民环境权应运而生。公民环境权有其产生的理论基础,环境伦理由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再到现代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是公民环境权的环境伦理基础。从经济学角度看,循环经济以及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对公民环境权的产生可以作出理论基础的阐释,公民环境权可以有效解决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第二部分,阐述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首先,通过对人权思想历史演进的分析,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其次,从人权法律属性角度分析得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人权,它符合人权的基本属性。从基本人权的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具有基本人权的法律属性:即具有自然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政治性)的特点;国内性和国际性的特点;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特点;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特点。第三,从公民环境权和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关系论证表明,公民环境权和生存权与发展权都是人权的第三代形式,认为公民环境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两个基本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环境权是基本人权。最后,从国际国内两个角度对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寻求现实的实在法律依据,论证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第三部分,本部分考察公民环境权在我国的法律化现状与公民环境权法律化的困境。在法律化现状方面,从立法和法律实践两个角度阐述。目前公民环境权在我国还没有实现法律化,在全国性的法律中还没有规定公民环境权,但在部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已经出现了公民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这是公民环境权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在法律实践方面,公民环境权在我国民间已经觉醒,并且有关环境的诉讼也部分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种现状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存在法律化和完善的人权保障方面的障碍。障碍在于公民环境权在理论上的困境以及现实的困境。首先是理论上的困境,公民环境权在定义内容以及权利客体等方面有其模糊性的一面,这无疑是公民环境权法律化的理论障碍。其次,公民环境权在我国的法律化存在现实的经济困境和和行政执法、司法体制上的困境。经济困境即公民环境权的人权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内在矛盾保障,同时,目前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律素养对与公民环境权的保障也是一个现实的制约因素。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对公民环境权基本人权保障的法律措施所做的法律回应作出分析。顺应公民环境权法律化的潮流,我国应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并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中对公民环境权进一步具体化。在此基础上,为公民环境权的人权保障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上的法律保障机制。在诉讼机制上借鉴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诉讼费用、原告诉讼资格和举证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并对我国建立公民诉讼制度作出人权保障的制度构想。在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刑事诉讼也作出应有的法律回应,为公民环境权保障提供有效制度支持。在非诉讼机制上,当前应完善我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借鉴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在环境纠纷的处理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纠纷处理方式上进行完善;并建立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制度,通过设立环境损害行政补偿的专门基金和建立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基本人权的公民环境权之保障提供迅速及时的救济手段。3.期刊论文许明月.邵海.XUMing-yu.SHAOHai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与法律回应-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26(4)本文通过对公民环境权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和对与公民环境权有关的国内、国际立法的考察,论证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阐明了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对待的重大现实意义.并指出,将环境权确定为基本人权必然要求在法律制度上作出适度的回应.为此,需要在宪法中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明确规定,通过民事基本法对环境权的基本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通过环境管理性的法律建立各种预防环境权侵害的社会管理制度,并通过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为环境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及时、便捷的救济渠道.4.期刊论文沈春女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学术交流2007,(11)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是公民环境权理论的核心、首要的问题.公民环境权作为人权已得到共识,但如何在法律上构建公民环境权,使之成为法律上权利,即法定权利,却存在不同观点.公民环境权私权化是一个开创性的有效途径,公民环境权完全具备私权的主体平等及体现个人利益的特征,因此,公民环境权可以成为私权,进入民法领域,即公民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具体化为民事权利,成为为民法所保护的权利.但由于作为环境权的客体的环境资源及生态功能具有整体性或不可分割的特征,使公民环境权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直接体现为个人的利益的私权,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亦即人们通常说的社会性私权,是体现公共利益的特殊的私权.5.学位论文邵海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与法律回应2005公民环境权从其被提出到现在一直是环境法以及人权理论领域一个重大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为了对公民环境权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必要对其产生、含义和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基本性质,然后才能为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提出富有成效的建议。公民环境权的产生有着客观的基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是公民环境权产生的背景;人权理论的发展和进步是公民环境权产生的理论基础;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环境伦理观的形成是公民环境权产生的伦理道德基础。自环境权被提出以来,学者们对这一新生的权利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对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任意扩大和内容不统一。环境权应该被确立为公民的权利,不能无限地扩大其主体范围。现有的环境权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民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了概括,但并不很科学。把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能够对公民环境权的范围作出比较科学全面的界定。虽然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并没有统一,但已经就人权以及基本人权的性质特点等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通过对人权、基本人权以及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分析可以发现,公民环境权符合基本人权的性质要求:公民环境权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公民环境权的不可取代性;公民环境权的不可转让性;公民环境权的稳定性;公民环境权的母体性;公民环境权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除了理论的论证外,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还可以在实证法上找到比较充分的依据。将公民环境权确立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了对公民环境权予以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回应:首先要加强公民环境权保障的国家责任和国家义务,除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事基本法律、管理性法律规范以及侵权救济的法律规范等等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6.期刊论文杨航征.牛广召.YANGHang-zheng.NIUGuang-zhao试论中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及立法建议-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公民环境权理论自产生以来便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公民环境权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和认可.但目前在中国,宪法、环境法、民法等部门法均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环境权,造成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不力.在立法中明确确认公民环境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应当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环境权,并在民法中具体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内容;修改环境法,完善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从而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力度.7.期刊论文吴一博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及其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13)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公民环境权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以及人权理论领域中的一个重大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宪法,环境法、民法等均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环境权,造成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力.为此,本文通过全面阐述公民环境权的含义,分析其基本性质,然后考察公民环境权在我国法律保护中的不足,最后探讨如何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8.期刊论文史玉成.SHIYu-cheng论公民环境权及其法律保障-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9.会议论文刘建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公民环境权研究2008本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公民环境权进行了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排污权交易制度本身便是对公民环境权的一种威胁和侵害。通过公民环境权在排污权交易中的具体地位明确,才能更好地完善和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明确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公民环境权的特征,明确环境权的性质,才能发挥环境权,这一宪法性基本人权对排污权这一用益物权的制约,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和救济提供基础。10.学位论文耿志旭公民环境权入宪研究2005本文以公民环境权入宪作为论题,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分析公民环境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入宪的立法实践.第二部分从人权思想、正义原则及公共信托理论三个方面讨论公民环境权入宪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讨论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文章指出,公民环境权入宪是宪法的内在要求,是公民宪法诉权的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是顺应世界立宪潮流的需要.第四部分讨论公民环境权入宪后的法律保障问题.公民环境权入宪使应有权利成为法定权利,但要使其成为实有权利,还必须加强法律保障.文章从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述.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715045f6-b1eb-45a9-8db8-9df800c6d5ba下载时间: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