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使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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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使用制度研究姓名:孙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李霞2007032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使用制度研究作者:孙明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曾虎.陈旭由MP3版权纠纷看网络著作权利益之平衡-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2)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新的挑战.现实世界的版权保护适用到虚拟世界里会显失公平.本文以MP3版权纠纷为例,分析如何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冲突,促使法律更好地为科技的发展服务.2.学位论文杨晨岑试论网络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2006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深化,由此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相对而言,我国目前的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本文以世界各国有代表性的版权立法及国际公约为基础,并结合中国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网络版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现简要分述如下:第一部分: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简要介绍了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将其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进行论述。面对网络向著作权人身权利提出的挑战,提出了网络著作权人身权的移转的解决措施。在财产权方面主要就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权利进行论述。第二部分: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与客体。这一部分的重点在于网络著作权权利客体,本文重点对汇编作品、电子图书、共享软件和自由软件三种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兴作品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网络著作权权利限制。本文对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平衡和著作权法律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提出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权利平衡应适当向公众利益倾斜。第四部分: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本文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归属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新产生的P2P传输问题将责任者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大类,分别进行论述;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方面,本文就引起较大争论的侵权赔偿标准和地域管辖两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前面四部分零散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归纳和整理。3.期刊论文贾静涛.JiaJingtao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4,4(3)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挑战.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一系列这方面的新型案例,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目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网络这种新兴媒体有其特殊性,如果一律按现行著作权法对有关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将对正处于发展中的网络媒体产生消极影响.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填补原有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已成为当务之急.4.期刊论文于佳虹浅析博客网络著作权的内涵、问题及其保护-江苏科技信息2007,(8)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状况下,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中又出现了以博客版权为代表的网络著作权的新内容,其范畴不断扩展,包括网络传播权、网络复制权、技术措施权等.而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如:取证困难、技术保护措施缺乏、被侵权现象严重、版权归属混乱等,我们应当从立法、技术等不同层面,对其规范,以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本文试从博客版权的角度,对网络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包含的范畴、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方式进行探讨和分析.5.学位论文王芳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弱化200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了《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的上网用户总人数为7950万人,半年增长了1150万,增长率为16.9%,与2002年同期相比增长34.5%;上网计算机总数为3089万台,半年增长了517万台,增长率为20.1%,与2002年同期相比增长48.3%。其中,CN下注册的域名数量增长迅速,达到34万个,半年增长了近10万个;万个,半年内增长了12万个;国际出口带宽达到27216M。从网民的上网途径来看,家中仍然是网民上网的主要地点并呈现递增趋势,比例达66.1%,其中选用台式机上网的用户占到了96.3%;在上网方式上,拨号上网仍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宽带上网增势明显强劲,达到了1740万用户。报告分析认为,域名数量及站点的增长说明了中国互联网正在稳步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早在1996年初,美国就有35%的美国家庭与50%的美国青少年在家拥有个人电脑,世界所售电脑的90%装有Wodern或CD-Rom驱动器,在线人数多达3亿人,并且正以每分钟10%的速度递增。这些数据表明互联网不但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正强烈、彻底地冲击着人类的旧有社会规则。在法律领域内,目前最为突出的就是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泛滥,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议题。著作权是综合性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两部分,传统著作权法对这两部分权利所提供的保护,无论是在保护的观念、力度还是保护的手段方面都受到了网络的挑战。但是版权人与使用者对网络作品作者人身权的保护问题没有太大的矛盾;相反地,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保护作者的财产权这部分。这是科学技术对版权提出的挑战,也是本文的论述内容。1.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征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在网上传播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具有如下特性:从知识产权的特征上分析: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的判例;2.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在作品上网后,著作权人很难控制他人使用其作品,如何保护版权人的利益需要立法重新做出衡量: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了动摇。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特点,使得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具有相当的难度。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消失的实质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发生了冲突”①从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分析:1.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在网络上,作品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笔者认为可以这样概括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它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2.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而网络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1)作者;(2)网站管理者。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上的作者差不多,所不同的只是创作方式变传统媒介为网络:①3从其他方面来看:(1)各国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或类似的权利,网络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2)相邻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享有权利的称谓”,主要包括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然而,随着网络作品的兴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传统相邻权的存在将受到冲击。因为网络著作权人本身就扮演了传播者的角色,应该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著作权的题中应有之意,不用象传统著作权那样,以相邻权人为中介,使作品得到传播。故而,在网络著作权中,相邻权有被网络著作权吸收的趋势。2.网络著作权侵权分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可以从侵权主体、侵权性质与使用侵权三个方面来概括:第一,侵权主体分类网上侵权的主体可分为:网络使用者与网络服务者,其中网络服务者包括内容服务提供商、主机服务提供商与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使用者是指一切从网上获取信息的主体。他们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非合理使用目的擅自传播、下载网络作品,特别是为商业目的下载网络作品与擅自改动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标示”。②他们对自己的侵权责任承担完全责任。内容提供商指各种互联网网页的拥有者以及以其他网络技术形式向互联网提供信息的主体,简称ICP。他们对著作权的侵权不外乎是未经许可将非数字化作品经数字化转换后上载到网上,供用户访问或将数字化作品未经许可进行网络传播,他们对自己的侵权责任承担完全责任。主机服务商指各种网络服务商、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等在自己获租用的设施中储存他人的内容,如主页托管服务者,简称ISP。这类主体可在不知情或消除侵权技术不能的情形下免责。接入服务提供商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第三方的内容,但只是提供接入服务,只传输数据而不储存数据。对他们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不同的观点:(1)因不能直接控制接入数据而原则上完全免责;(2)因为他们具有停掉链接的技术而承担关闭接入的严格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接入服务商提供的侵权规则采用关闭链接的严格责任,即提供链接本身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知道所链接的内容已侵权而不关闭的,与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二,侵权性质分类根据是否直接侵害著作权的标准,将侵权行为分为主要性侵权与辅助性侵权。所谓“主要性侵权”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违反传统著作权法,构成侵权,用户与ICP是此类侵权的主体。与此相对的是“辅助性侵权”,即行为人的行为虽没有直接侵犯著作权,但他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工具或途径,ISP是此类侵权行为的主体。③第三,侵权使用行为分类互联网上的操作不外乎为如下环节:上载、下载、转载、搜索与链接。上载行为侵权主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在网上传播。6.期刊论文黄贤福网络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中的利益平衡-电子知识产权2002,(8)一技术措施与技术措施权版权的技术措施,指版权人以技术手段对作品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侵权的行为.这种技术性措施现在被理解为杜绝擅自复制、保护著作权的‘反复制保护'1.网络时代,网上数字作品易被复制、盗版,技术措施对于保护网络作品版权已不可或缺,技术措施的保护也成为版权保护的重要课题,技术措施保护权利因此产生.7.学位论文张宇莹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冲突与适用研究2006本文旨在通过对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中新问题的探讨,对现实问题进行法律关系分析,以回应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通过具体介绍网络环境下,由于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版权载体的新变化所引起的版权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的新发展,包括国际条约的新动向、各国立法新措施,并且分析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侵权行为认定的新界定或新标准,特别是针对网络的无边界带来网络侵权的跨地区性、网络侵权的复杂性等特点导致的各国在网络侵权问题上的管辖权的冲·突,以及在法律适用上准据法选择所面临的困难,从国际私法角度分析各国存在的法律实体规范的冲突、管辖权的冲突以及法律适用的冲突。网络版权的侵权案件认定如何适用法律已成为冲突法上的一个新课题,在我国,国际私法本身已较为成熟,然而关于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冲突法立法尚处于探讨阶段。展望其发展前景,各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修改、补充版权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应对因特网的挑战。知识产权在围际保护上的任何发展变化都将影响我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规则,但是该《解释》并未区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类型,未就涉外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冲突法规则仍然是有待填补的空白。因此本文的撰写也旨在为我国的版权立法提供一些参考。本文首先从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与表现形式开始讨论,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纠纷产生的原因,介绍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框架;其次详细地讨论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冲突的种类,包括:权利内容的法律冲突、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冲突和侵权救济规定的法律冲突,这是冲突产牛的前提;接着文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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