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XXX经济发展,推动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和人民的居住环境,进一步提高XXXXX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XXXXX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XXXXXX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XXXXX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房屋征收时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四条房屋征收评估前,依法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处理结果情况。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XXXX年XXX月XXX日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50%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第五条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人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执行就近调换的原则,就近没有房源的,可以在达镇其他区域内安置。征收人可以现房产权调换安置,也可以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第六条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并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七条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方式(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1、标准正房:出水檐口净高度在2.8米及以上,坐北向南,具备居住功能。标准正房产权证所载的正房面积产权调换比例:结构砖瓦房、砖混平房砖木平砖包皮砖土木调换比例1:1.21:1.11:1.051:12、其他朝向:出水檐口净高度在2.8米及以上,产权证所载面积按下表调换:结构砖瓦房、砖混平房砖木平砖包皮砖土木调换比例1:1.01:0.91:0.81:0.73、出水檐口净高度在2.8米以下—2.5米及以上之间按下表调换:结构砖瓦房、砖混平房砖木平砖包皮砖土木调换比例1:0.81:0.61:0.51:0.454、出水檐口净高度在2.5米以下—2.0米及以上之间按下表调换:结构砖瓦房、砖混平房砖木平砖包皮砖土木调换比例1:0.51:0.41:0.31:0.255、出水檐口净高度在2.0米以下—1.5米及以上之间均按1:0.25调换;1.5米以下按构筑物计算补偿。6、非证载房屋面积在上述面积折算的基础上乘以0.6的系数。(二)产权调换楼房楼层面积折算系数表:楼层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平房折算系数10.90.850.951.151.20既:平房调换楼房以一层为基准;楼房调换按原始楼层1:1调换,其他楼层按上表系数增减。(三)货币补偿方式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以评估价格为准给予补偿。(四)房屋调换原则上以砖混结构的多层建筑为准,若要调换高层建筑按上述相关条款折算后自行购买。(五)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第八条商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方式:(一)产权调换补偿方式:1、产权证载明为商业用房的,出水檐口净高度在2.8米及以上结构楼房、砖瓦房、砖混平房砖木平砖包皮砖土木调换比例1:1.01:0.951:0.91:0.852、出水檐口净高度2.8米以下—2.5米及以上之间按下表调换:结构砖瓦房、砖混平房砖木平砖包皮砖土木调换比例1:0.81:0.61:0.51:0.453、出水檐口净高度2.5米以下—2.0米及以上之间按下表调换:结构砖瓦房、砖混平房砖木平砖包皮砖土木调换比例1:0.51:0.41:0.31:0.254、2.0米以下—1.5米及以上之间均按1:0.25调换;1.5米以下按构筑物计算补偿。5、产权证载明为商住用房的,商服部分按上述条款计算,住宅部分按第四条款计算。(二)货币补偿方式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以评估价格为准给予补偿。(三)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第九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一)货币补偿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为同等地段商品住宅房平均售价乘以购买建筑面积50平米住宅的金额。(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米按50平米调换。(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1、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镇)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超过50平米的。2、被征收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四)享受最低保障性补偿的被征收人,因得到了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认为上述补偿不合算,也可以选择不享受保障性补偿,按评估价格补偿。住宅房屋征收最低保障实行公示制度。第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5%的一次性补偿,作为对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补偿。公告前一年内已不再生产经营的不予补偿。第十一条搬迁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1、产权调换安置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正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发,附属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发。货币补偿的按本规定的50%计发,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发。2、房屋征收调换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正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附属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暂按12个月支付。临时过渡期限自订立协议后被征收房屋交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六个月费用计取。3、生产设备及仓储设备搬迁费另行协商。4、依法强制征收的不予补偿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第十二条特殊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一)对征收户中的五保户、烈(遗)属、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以房产证载明权利人及有关单位核发的证件为准)给予一次性特殊补贴,补贴标准为正房每平方米100元,附属房每平方米50元。(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45号文《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的通知》精神,对被征收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房屋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第十三条房屋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在征收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均给予奖励:住宅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格的15%;商服用房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格的8%;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房屋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格的2%。政策性补贴部分不享受奖励。奖励比率按时间段以次递减,即以评估报告拿到手查漏补缺完备之日起计时,以一个月时间为准,十天为一段按5%的比率递减。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部门依照本条例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征收许可证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X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和《XXX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