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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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纳税人税种房屋性质居住时间计税依据税率或征收率政策规定文件依据备注卖方土地增值税(注2)住房5年(含)以上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免征财税字【1995】006号出售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个人现自由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个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也执行该政策(财税【2003】123号)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住房自用5年以上免税并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建委川财税(1999)27号明确,唯一生活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的职工家庭住房档案为准,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职工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财税字【1999】278号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减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6】108号财产原值详见注4住房转让收入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国税发【2006】108乐市地税发(2006)154号赠与房屋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武昌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卫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国税发【2006】144号注1:“普通住房”是指同时满足①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③实际成交价格不超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沿江沿河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1900元/m²,即2660元/m²,非沿江沿河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1440元/m²,即1960元/m²。财税【2006】21号明确从2006年3月2日起财税【1999】210号文件中“普通住宅”按“普通住房”标准执行。注2:土地增值税收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有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的个人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度*适用税率。注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同意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钱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⑴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⑵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注4: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原值分别为:⑴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⑵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说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⑶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⑷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营业额。“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委托四川公信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有限公司,对乐山中心城区房地产目前的市场价格进行综合测评,作为分局征收房地产相关税收的价格参考依据。㈠房产交易纳税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参考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计征税款;㈡房产交易纳税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参买方契税普通住宅成交价格4%减半(即按2%)计征财税【1999】210号川财明电【1997】17号确定我省税率为4%拆迁房4%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以政府给予的补偿费重新购置房屋,其房屋价格在补偿费标准以内的,免征契税;其房屋价格超过补偿费标准的,超过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川地税发【2003】33号赠与房屋4%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国税发【2006】144号印花税合同金额0.05%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国务院令11号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考价格的如有人民法院裁决或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资料的,按裁决价格或评估价格计征税款。㈢房产交易纳税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分局确定的市场参考价格计征税款。本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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