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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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一)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二)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林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地铁总公司: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1、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对于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民警察从199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增加22元。2、适当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普工、初级工由40元提高到52元;中级工由50元提高到65元;高级工由60元提高到78元;技师由70元提高到91元。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3、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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