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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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资法概述思考题第一节环资法的概念与特征第四节环资法体系第二节环资法的调整对象案例习题第三节环资法的法律关系第六节环资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环资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第一节环资法的概念与特征返回特征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社会法综合部门法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环资法的调整对象返回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三节环资保护法律关系(一)主体(二)内容(三)客体返回习题可以成为环资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哪些?自然物能否成为环资法律关系的主体?人能否代表自然物行使权利?返回国家机关如何理解?能否包括联合执法机构形式?后代人能否成为环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返回可分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解决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返回相关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返回野人是人吗?动物不是物?返回环资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主体的权利:规范制定权、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环资司法权。(2)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受控主体的权利:环资管理参与权、环资使用、享受权、保障权、受益权、申诉和控告权。(2)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环资保护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资管理的义务。返回返回物:一般而言,空气、水体、土壤、矿产、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要素;工程设施、机械设备等污染源;各种污染物质;各种环资保护装置、设施等是环资法律关系中的“物质”客体。行为: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与管理等有关行为则是环资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下列可以纳入环资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大气B.太阳C.动物园里饲养的濒危动物中华白暨豚D.植树造林E.工厂排放的污水F.人工培育的新品种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老虎,咬死了耕牛,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里其后又有两种情况:1、耕牛主人自认倒霉,放过老虎.这种做法得当么?2、耕牛主人一怒之下打死老虎,这种情况又会引发什么后果?返回A工厂向河流排污,导致河流污染;下游某渔民B所养的鱼因此死亡;某环保团体——河流保护协会C向环保局D投诉了A;环保局处罚了A工厂,B也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用环境法律关系理论分析上述案例中A、B、C、D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返回2005年元月,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办理了一件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维护了民事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重庆市首例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件。案情如下:重庆市涪陵区二渡村农民徐某1994年承包了涪陵农科所13.5亩试验田种植水稻。2002年3月,涪陵区邓家村农民蒋某在经营的榨菜池的榨菜翻池后,将池内腌制10万斤青菜头的废弃盐水,用水泵排入公路涵洞。废盐水经梯田中间的季节性临时排水沟注入了徐某承包的稻田,不知情的徐某照常耕田播种。2002年4月,徐某发现田里大部分秧苗枯死,随即报告了涪陵农科所。经过涪陵区农科所实地调查,查明秧苗是遭受了盐害。2002年5月底,徐某的秧苗大面积枯死,当年水稻歉收。徐某得知秧苗死亡是蒋某排放的废盐水所致后,多次向蒋某索赔,但一直没有结果。2003年3月,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举证不力为由,驳回徐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的诉讼请求。徐某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排放废弃盐水属实,但蒋某称盐水是往两个方向排放,而且蒋某弟弟的3块田(位于徐某承包田上方)已扎住了临时田缺,盐水不会注入徐某田内。此外,由于徐某与农科所存在承包、购种、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利害关系,所以仅凭农科所工作人员的证言尚不足以证明污染事实成立。法院两次驳回徐某的上诉。2004年3月,徐某来到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经过调查审理,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抗诉。随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6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11月对该案件进行改判,判决撤销原判,由蒋某赔偿申诉人徐某秧苗损失人民币2.7万元。1、环资法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2、环资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返回1、环资法律关系是指由环资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以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环资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1)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内;(2)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返回1995年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龙”号在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即返港避风。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击沉没。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了救援工作,“远龙”号船员全部获救。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载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场。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富运渔业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为由加以拒绝。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返回相关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返回一、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二、综合性环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三、环资保护单行法四、环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五、地方性环资法规、政府规章六、其他部门法中的环资保护规范七、国际环资保护公约返回案例第四节环资法体系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返回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返回环境与资源保护子(亚)部门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区域环境保护法环境要素保护法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控制法有毒化学品污染控制法返回区域环境保护法环境要素保护法森林保护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水土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返回城市规划法防沙治沙法返回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案件审查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第五节处理决定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结案和归档第七章监督第八章附则返回《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打捞石料小队”诉县水利局行政不作为案问题:1、对在河道内开采的矿石、砂石的审批发证是执行《矿产资源法》还是《水土保持法》?2、对河道采砂的行政管理,《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作了相应的规定,那么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问题应如何认定?3、不同部门交叉执法的问题如何解决?4、在《水土保持法》实施后,县水利局要求工程队补办河道采砂审批手续是否涉及法律溯及力的问题?返回思考题一、如何理解环资法的特征?二、简述环资法体系。三、试分析环资法律关系。返回返回一、单选题1、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定义理解错误的是()。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即是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及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C、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定义D、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范性文件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不包括()。A、技术性B、综合性C、区域性D、社会性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A、物B、精神财富C、物和行为D、物、精神财富和行为CCC4、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最高立法依据是()。A、宪法B、民法C、环境基本法D、立法法5、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A、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D、环境标准6、最早提出“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著作是()。A、《增长的极限》B、《只有一个地球》C、《我们共同的未来》D、《寂静的春天》返回ACA3.在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是()A.公民个人B.国家C.国家机关D.企业4.在国家的环境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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