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与管理第六章海洋船舶防污染管理第一节目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第二节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规2第三节外国油污法规3第四节船上油污应急计划4第五节船舶油污事故的处理5第六章海洋船舶防污染管理世界海洋总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71%,我国海洋面积300万km',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km。海洋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海洋环境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为大量运箱物资和人员提供最廉价的方法。海上运输是世界各国人民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随着工业技术极大的发展以及人口飞速的增长,海上运货量逐年大幅度增长,世界船舶总吨位和尺度也不断增加。船舶在通常的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人海洋环境,以至于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破坏海水的使用素质和舒适程度的有害影响,即造成海洋污染。船舶航运过程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有:石油,散装运输的非石油有毒液体物质(简称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另外船舶柴油机和锅炉的排气,石油蒸汽,某些灭火剂和制冷剂,动力机械设备噪声等也会造成大气污染。船舶航运过程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如图6-1所示。图6-1船舶运输过程对海洋环境污染途径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各国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所污染,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因此说污染是不分国界的。它不仅是一个沿岸国家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国际问题。1967年“TorreyCanyon”号触礁,引发了世界第一例大规模海上滋油惨祸。这艘船的船主是百慕大群岛的“马拉库达”石油公司,船旗国是利比里亚,船员是希腊人,船舶触搁在英吉利海峡“七石礁”,装载的119000t科威特原油,有5万吨原油泄人海中,其中约3万吨漂人英吉利海峡,并污染了法国北部海岸,一周后约2万吨原油扩散漂流污染了科尔尼希西海岸,此后该船折断又有约5万吨原油流出,向南漂往比斯开湾,最后英国政府不得不派飞机轰炸,使船上余下的1万吨原油燃烧掉。该事故造成附近海域和海岸大面积严重污染。仅为处理油污染,就出动42艘船舶和1400多人次,使用了1.35万吨油分散剂,使英、法两国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虽然船舶不是英国的,遇难地也不在英国海域内,然而受害的却是英国和法国。当提出赔偿损失问题时,究竟向谁提出诉讼成了难题石这件事可以在美国审理,因为“马拉库达”分公司的总公司是美国洛杉矶的石油联合公司,也可以在百慕大群岛,因分公司在那里,当然也可以在利比里亚,因船是挂着利比里亚国旗航行,甚至也可以在英国调解。由于世界各国海洋法各不相同,所以赔偿损失的总额取决于在哪个国家进行审理,由此说来处理船舶对海洋污染的问题及统一一切复杂和各方面观点的途经,只能是通过达成有效的和严格控制的国际协议来解决。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54年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后又于1962年和1969年两次召开国际会议对其有关条款进行修正。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域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l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虽然“54公约”比较简单,但曾一度对防止海洋污染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也越来越多,特别是10万吨级以上大型油船及散装化学品船大量建造投人营运,不仅仅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而且各沿海国为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对海洋环境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对船舶排放各种污染物质的规定更加严格,这样“54公约”就显得不完善了。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抽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议定书I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II是关于争端的仲裁。五个附则是: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I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由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许多国家参加MARPOL73公约有很多困难,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拥有商船吨位较多的国家不急于参加,因此MARPOL73公约迟迟不能生效。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而1973年以后国际上又不断发生一系列严重的海洋油污染事故,促使各国要进一步采取行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I作了许多修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II推迟到“78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人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人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1997年7月1日已有100个国家加人,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3.47%.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因此现在MARPOL73/78有六个附则。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制度本议定书是按照MARPOL73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共五条,其主要内容有:1)报告的责任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报告的时间当发生下述任何一种事故时,应立即作出报告:(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2)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3)船舶航运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报告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船舶的特征;(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补充报告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5)报告的程序报告应通过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附则I是必选附则,因此同MARPOL73/78同时生效,即1983年10月2日生效。附则I共有四章2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第三章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污染减至最低限度的要求,第四章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一)定义、适用范围(1)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2)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3)油船—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液货船;(4)最近陆地—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5)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1989年4月1日生效)和南极区域(1992年3月17日生效),西北欧全区域(含北海,1999年8月1日生效)。(6)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nmile/h);其单位为(L/nmile);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清洁压载水—装人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在船舶静止状态下排人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8)专用压载水—装人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舱内的水;(9)原油—任何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附则I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检验与证书凡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强制性年度检验。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PreventionCertificate,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该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发,还可由主管机关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发。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但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件除外);(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三)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2)船舶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5)排人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船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15000,新油船不得超过1/30000;(6)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排放经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Res.MEPC.51(32)修改,现行的规定见表6-13.油类与压载水分隔知首尖舱内不得载油在一般情况下,4000.总吨及其以上的非油轮新船,150总吨及其以上的新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首尖舱和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载油。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4.专用压载舱及原油洗舱等凡载重量为20000t及其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载重A为30000t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船,均应设专用压载舱。每艘载重量为20000t及其以上的原油油船,均应装有原油洗舱系统,用于清洗货油舱。装有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必须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并应备有一本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详细说明该系统及设备,并列有操作程序的《原油洗舱系统操作与设备手册》。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5.油船双壳体、双层底1992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以MEPC.52(32)号决议,通过了MARPOL73/78附则I新条款,增加13F条“防止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和13G条。防止现有油船在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措施,并采用默认程序接受,于1993年7月6日生效.第一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6.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1992年第32届环保会通过的修正案,对第16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