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月,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责任人、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与之前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对另一被告人、该公司生产厂长丁月生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第一节环境法的作用与地位环境法是为了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并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改善环境资源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产生的根源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一、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①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②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康;③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其中①是达到②和③的手段;②和③是立法的最终目的;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是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办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2、提高干部群众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3、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4、促进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环境保护法的作用环境与贸易问题危险废物转移、污染转嫁绿色和平组织某项调查显示,发达国家目前正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运送危险物,其中美国曾在1991年将超过1500万磅塑料废物运往菲律宾、3500万磅运往印尼、7500万磅运往香港(大部分转运中国内陆),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绿色贸易壁垒: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和保障人类健康为由,通过立法确立强制性产品标准,以限制不符合其标准的国外产品进口,控制国际自由贸易的法律措施。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依靠群众保护(《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法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1内容2客体3依照环境法的规定,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如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环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力、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所承担的强制性的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力、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水体、矿藏、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工程设施等污染源,污染物、环保设备,资源开发行为等。第二节环境法的体系与实施一、环境法体系由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法律规范共同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称之为环境法体系。按功能分:环境预防法、环境行政管制法和环境纠纷处理法按传统法律部门分: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环境民法按中央与地方关系分:国家机环境法和地方性环境法第二节环境法的体系与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以下层次:《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1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2环境保护基本法3其它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46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5环境标准、宪法中关于保护资源环境的规定在整个环境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环境立法的基础和根本依据。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人和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和调整的综合性立法,具有仅次于宪法性规定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1)规定了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2)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3)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或破坏环境单位或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规定了环境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应当实施的制度;(5)规定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相应的法律义务;(6)规定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关的环境监督管理权限及义务。、环境资源单行法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是环境法的主体部分。构成:土地利用规划法:包括国土整治、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的法律(如《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包括土地资源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等(如《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生态保护法(如《水土保持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忠县自来水公司因拒缴水资源费被罚50万元。重庆市忠县自来水公司2001、2002两年在长江取水788万吨,应缴纳水资源费15.76万元。忠县水利局多次向他们催收,但他们拒不缴纳。重庆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3年7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缴纳欠款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忠县自来水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日前,市政府依法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庆市水利局2003年查处了涉及河道、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等方面的重特大水事违法案件20起,处罚金额达90余万元,追缴到位的水利行政性收费达128万元。《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案例案例为了给孩子筹备婚礼,一名近六十岁的老农砍伐了自留山上的林木,想不到“公公”还没当上,竟把自己送进了牢狱。日前,漳平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天培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4月,陈天培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便雇请他人到自己的自留山上砍伐杉木74棵,立木材积30.784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天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砍伐自留山杉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组成:两级——国家级和地方级。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旨在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各种法律性技术指标和规范。环境质量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一定时间和空间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的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主要有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等。b.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地方,行业)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的固定。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标准、恶臭排放标准等。c.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对各类名词术语、指南、代号、标准编排方法、导则等所作的规定)d.环境标准样品标准e.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对抽样、分析、实验操作等作的规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制定、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结构,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是重要的技术支持.不同类型环境标准间的关系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主要手段;环境基础标准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方法标准确定基本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其他部门法中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构成刑事处分者处以200元一下罚款或者警告。《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等。此外,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等也必须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与这些法律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是调整国家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保护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应国际条约的规定。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二、我国环境法的实施1.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执行效力我国环境法体系是以《宪法》为依据建立的;法律层次中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单项法和相关法中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一样;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遵循后法大于先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对制订该法规、规章的辖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