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什么是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在原始社会前中期在原始社会末期法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法的起源1、我国最早的法为“禹刑”。《春秋》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战国时期出现了以“铸刑鼎”而问世的成文法.一、法的起源2、世界各国历史不同,法的产生有着不同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形式。西方比较典型的有三种:第一种是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雅典国家的“梭伦立法”,它是在当时氏族内部贵族和平民斗争过程中产生的,有利的促进了雅典国家的形成;一、法的起源第二种是公元前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在罗马共和国开始建立之后,氏族外部平民继续对氏族贵族进行斗争并在次取得重大胜利的产物;第一种是“日耳曼法”,它是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后,各日耳曼人王国根据各自部落习惯,借用罗马法的某些术语而编纂为成文法典的。一、法的起源世界上第一部最完备的法典—《汉摩拉比法典》汉默拉比在位43年(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他雄才大略,横扫六合。他保护平民阶层,颁布举世闻名的汉默拉比法典,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型的法典,法典后来深远地影响了古代希腊、罗马,甚至西方近世法律制度。这部《汉摩拉比法典》的法律条文共有282条,分为52栏4000行,约有8000字,全文结构可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份,这种结构后来就成为后世的法律学者编写法典的范本。一、法的起源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法律条文形式来载明权利和义务的,较为明确和具体三、法的基本特征四、法的含义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地方行政机构(地方政府)我国缔约参加的国际法行政机构(国务院)30人提出,半数人大代表通过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宪法法的渊源和作用五分之一,三份之二人大代表人大四、法的历史类型及发展趋势法的历史类型自人类社会产生法律以来,共出现过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法的发展趋势奴隶制法被封建制法所替代,封建制法被资本主义法所替代,资本主义法被社会主义法所替代,这些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标志着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一种进步。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一、环境的概念环境:是指环绕着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围事物。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含义也不一样。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生态学所称的环境经济学上的环境的概念《宪法》所称的环境环境保护法学所称的环境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环境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即人类环境。生态学所称的环境生态学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研究对象环境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无机物质。生态学所称的环境包括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经济学所称的环境环境是指可为人类开发利用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财富。实质上指的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经济基础,即自然资源。《宪法》所称的环境《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其中“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如气候、土壤、生物、地理和人为诸条件的综合体。环境保护法学所称的环境《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狭义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所说的环境问题,一般不包括由自然因素如地震、火山爆发等引发的环境变化。二、环境问题广义的环境问题:一切危害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或状态的变化。不同时期,人类对环境影响不同,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不同渔猎、采集人口少无环境问题远古劳动工具农业零散环境破坏人口增加农业时代科技进步人口膨胀大规模开发全球环境恶化工业时代环境法的内涵环境法是调整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分类从环境法规范的法律属性的角度从环境法规范的调控目的的角度从环境法规范的适用范围的角度环境宪法、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环境民法以及环境诉讼法等几大类可以将环境法分成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两类。ThemeGalleryisaDesignDigitalContent&ContentsmalldevelopedbyGuildDesignInc.可以将环境法分为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两类。环境保护法的特点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区域性广泛性共同性可持续发展性社会性和公益性一、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保护法》总则第一条指出:制定该法的怒地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总则第一条指出:制定该法的怒地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1.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2.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3.明确各种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利义务4.处理环境国际关系保护世界环境作用三、环境保护法的作用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域内效力”原则和“域外效力”原则一、环境保护法空间适用范围EUROPEASIAN.AMERICAS.AMERICAOCEANIAAFRICA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属人主义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属地主义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保护主义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综合型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二、环境保护法对人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二、环境保护法时间适用范围立即生效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公布之后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注意:未生效或已失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三、环境保护法溯及力问题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从旧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从轻原则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第四节、环境保护法体系法律体系的定义•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组合为不同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部门法的定义•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也称法律部门。每一个法律部门又是一个子体系。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二、环境保护基本法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四、环境标准五、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六、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第四节、环境保护法体系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体系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也为开展各种环境保护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我国宪法中这类规定主要包括:第一,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第二,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第三,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二、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是综合性的法律,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常常是其他单行环境法律的立法依据。我国环境法学界一般把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视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五类。(一)土地利用规划单行法律、法规。(二)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三)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四)规定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单行法律。(五)环境管理单行行政法律、法规。四、环境标准根据标准的目的与作用,环境标准可分为:(一)环境质量标准(二)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四)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环境基础标准五、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一)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二)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三)行政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四)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与环境保护或与环境纠纷处理有关的规定六、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截止2003年10月,我国已经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共50项,至2006年12月与国家或国际组织订立双边环境协议38项。其中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环境变化一派青山景色幽,前人田地后人收;后人收得休欢喜,还有收人在后头。-《书扇示门人》范仲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