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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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汇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汇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第一篇】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现在医疗技术日趋发达,但是还是在有些时候会因为医生的失误造成医疗损害,在发生医疗损害后,我们一般都要去进行伤残鉴定。那么大家知道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什么是医疗损害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1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二、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申请事项2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实和理由****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此致****县(区)卫生局申请人:******年**月**日3三、医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1、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42、误工费(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5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6(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6、交通费(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宿费及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8、被抚养人生活费8(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4)六十周岁9医疗损害鉴定【第二篇】医疗损害鉴定释义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演变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适用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材料《医疗损害鉴定》。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医疗损害鉴定(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7)其他专门性问题。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使用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第三篇】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李瑞恒律师依据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而修改的最新版本和最新格式的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传播: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大学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家住XXXXXXXXXXX,电话:XXX。被申请人:XXX医院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电话:XXXX地址:XXXXXXXXXX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损害程度,其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事实和理由:XXX年X月X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XXXX手术,负责该手术的主刀医生为XXXX,手术后申请人发现自己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和后果:XXXXX。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行为不仅造成了申请人XXXX,且对XXXX的生活和精神均造成了极大影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XXXX行为是导致申请人XXXXX的直接原因,应对该医疗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现因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特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已明确责任。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申请书【第四篇】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申请书申请人覃陈柯夫(曾用名:覃陈子悦,以下简称原告),男,1999年8月25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国税小区一栋一单元5-1号。法定代理人覃仁忠(系原告的父亲),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壮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52226195603200056,电话:0772-6655650委托代理人方炳华,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南宁市通用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南宁市衡阳西路38号,身份证号:45010419471223135X,电话:15877173722。被申请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地址:南宁市双拥路6-1号。法定代表人曾志羽,院长。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一案,为使案件得到公正裁制,特申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区外的有关权威鉴定机构即司法部或其他鉴定机构,对本案有关医疗损害进行重新鉴定。申请事项1、认定被告在给原告诊疗过程中所造成原告的严重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即被告在给原告手术过程中有意隐瞒改变手术方式,没有告知也未经原告及其家属同意,在没有任何病理检查情况下,仅为防止肠粘连和医疗方便而毫无理由和必要地擅自把原告结肠全部切除,造成原结肠全部缺失和大便失禁的终身残疾,由于没有了结肠,原告现在只能饮食正常人的五分之一,饮食后约1小时未完全消化就会排出,食少营养又不能完全吸收,故造成营养不良,大便不成成形,常年每日24小时垫厚卫生纸均被失禁粪便连同裤子一起渗透。另外,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多次明知而故意过错,造成原告本应完全可以避免的多次不该发生的重复手术,给原告严重损害。2、认定被告给原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3、认定原告结肠全部缺失和大便失禁的残疾等级。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广西南宁市医学会和广西医学会分别作出鉴定结论,该医学会歪曲颠倒事实,完全避开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被告诊疗过错行为,明显偏袒被告而作出不符事实的错误结论。被告给原告进行一个很一般的普通手术即巨结肠根除手术,用了四个年头,即2004年3月24日住院,2007年6月5日出院,期间由于被告多次严重过错,造成原告8次大手术,另外分别进行穿刺手术和腹壁脓肿引流手术各一次,10次全麻醉,最后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和终身残疾的严重损害后果,而该医学会却把这一铁的事实认定为被告诊疗具医疗科学原理,符合医疗常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诊疗结果基本满意,为此,误导了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在一、二审中,原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完全可以推翻两级医学会所作出的错误鉴定结论。而一、二审法院则有意避开有铁证(第一证据材料——病历)所证明的有关被告给原告诊疗中多次严重过错行为只字不谈,只认定照搬医学会在鉴定书中所作出的虚伪事实而作出错误裁判,因此,为使本案得到真实、公正的裁判,特申请广西高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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