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完整的、通用的规则系统。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特征特定性:这项制度必须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制度的特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规范。普遍性:这项制度应当是在环境保护中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制度。环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之间既要各自相对独立,又要彼此相互关联,形成一个体系,它们应当涵盖环境法的全部领域和调整的全部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它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尔教授提出的,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被环境保护界所认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见于美国1969年公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成为各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蓝本。日本于1984年8月由议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纲要》。联邦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中也有类似环评的规定。以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泰国等国家,也都建立起了这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第6条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其后的一些环境保护专项立法也对环评制度作了明确规定。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程序、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评的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环评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专门制定的重要法律,标志着这项制度正在日臻成熟。二、主要内容分类范围内容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1)规划环评是我国环评制度新增的内容,《环评法》第2章专门规定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的程序:①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时,编写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②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③将该规划草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④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⑤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建设项目环评是我国传统的环评内容,《环评法》第3章重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将建设项目环评分为三类进行管理。第一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二类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评表,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第三类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评,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即环评的对象,是指法律规定哪些事项应当进行环评。各国对环评的对象和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环评的对象和范围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差异,总的趋势是范围不断扩大。规划环评的对象规划环评的对象是拟编制的规划,一般是指由政府拟定的、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济发展规划。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的有关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环评的对象建设项目环评的对象是拟进行的建设项目,是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我国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评的结论实例评述1个体工商户梁志勇在未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将其经营的精研塑料厂从顺德市伦教镇北海路段搬迁至该镇新塘工业区业顺路1号,并增设了8台切割机、1台磨粉机,新建了挤塑车间,且未建设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即擅自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顺德市环保局在经过调查、取证和组织听证后,于2001年6月28日作出了顺环罚字(2001)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梁志勇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和第16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28条规定,对梁志勇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梁志勇不服,遂于2001年7月10日向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顺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志勇的起诉,维持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梁志勇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顺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这起顺德市第一例环保行政诉讼案以顺德市环保局胜诉而告终。第二节“三同时”制度一、概述“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同时”制度为我国所独创。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将“三同时”制度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二、“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建设项目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三个阶段,“三同时”制度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而对不同阶段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1、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否则,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以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2、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者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施工的检查,以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3、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阶段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以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第三节环境许可证制度一、概述环境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在各国的建立环境许可证制度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美国《清洁水法》中称之为“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要求任何向地表水排放污水的,只有获得许可证的才可进行排放。日本自然保护的立法中大量适用许可证制度,如《采石法》、《自然公园法》等。英国主要是排污许可制度,包括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排污许可制度。联邦德国1974年的《联邦污染控制法》对污染源广泛实施了严格控制,推行了许可证制度。我国在环境保护管理中早已部分地实行了许可证制度。例如:《城市规划法》中规定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森林法》中规定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渔业法》中规定的养殖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等。环境许可证的分类第一类: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第二类: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三类: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环境管理中最广泛使用的也是最重要的是排污许可证。我国于1987年开始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正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二、环境许可证的管理程序以排污许可证为例,其管理程序如下:1、申请2、审查3、决定4、监督5、处理三、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这是在环境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两项新的环境保护制度。1、总量控制制度所谓总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简称,是指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有关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2、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第四节排污收费制度一、概念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二、意义1、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环境保护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2、有利于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促进对污染源的治理。3、排污费专款专用,为污染防治积累资金。三、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我国在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定了这一制度,并在苏州、杭州、济南三个城市试点。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1984-1991年,完善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