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污染控制法”——欧洲国家“公害法”——日本“自然保护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环境法”——美国“环境保护法”——我国以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97年在法学二级学科的调整中,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合二为一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含义: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2、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3、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阶级性问题三类主张:1、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2、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3、社会性——解决人同自然的矛盾。4、共同性——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2条宣称其立法目的是:“宣布一项鼓励人同他的环境之间建设性的和愉快和谐关系的国家环境政策;推动为预防或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损害所做的努力并促进人类健康和福利;深化对国家至关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认识和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并宣布了如下六项国家环境目标: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1)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2)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3)最广泛地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4)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5)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日本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述。《公害对策基本法》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款:“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之后转变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作为该法的唯一目的。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德国《环境法典》(总则草案,1993年)的目的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保护目标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以及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具有明显的二元性特征,即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目的二元论”“目的二元论”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即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二者有相互制约和矛盾的一面;发展与环境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把环境与发展对立起来,认为非此即彼,不论片面强调哪一方面,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内容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客体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⑴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⑵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案例:1995年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龙”号在黄海某渔场作业时接到台风警报,即返港避风。在离港口3海里处,“远龙”号遭到台风袭击沉没。富运渔业公司闻讯后立即展开了救援工作,“远龙”号船员全部获救。这次事故造成该船配载的30多吨柴油泄漏,污染了邻近的滩涂水产养殖场。受影响的个体养殖户李某等人要求富运渔业公司清除污染并赔偿损失,富运渔业公司以这种损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为由加以拒绝。问:富运渔业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富运渔业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相关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案例: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解决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问:1.案例中的法律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2.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主体:环保局、工商局(管理主体),王女士、居民、附近店群(受控主体);•法律客体: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环境卫生)、王女士的污染行为;•法律内容:环保局、工商局有权利和义务对污染行为实施强制处罚以保护其他人群的利益;受害居民及附近店群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以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王女士有义务停止污染环境的经营行为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相关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独立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案例涉及的是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机构问题。综合执法机构是指在一些综合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是行政处罚的跨部门机构。由于多方面原因,现行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重权轻责、以权谋私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干扰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并导致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在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上,要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独立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对于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仍在试点阶段。本案中环保局与工商局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有本质区别,它是以两机关共同名义作出的,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执法主体。从法律角度来看,联合执法是不允许的。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止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特点: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仍然是摆在面前的十分突出的矛盾特点: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