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放管道的布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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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SLDI333C06-20010新制定全部顾英张彦天郑明峰2002.04.01修改标记简要说明修改页码编制校核审核审定日期2001-01-08发布2001-01-15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泄放管道的布置规定目录1.总则2.泄放管道的布置工作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SLDI333C06-2001实施日期:2001-01-15第1页共2页1泄放管道的布置规定一、总则1、本通则适用于中石化兰州设计院工艺系统管道布置设计。2、本通则不适用于非金属管道、有色金属管道、地下给排水管道的布置设计。3、执行本通则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二、泄放管道的布置1、由于管道布置形成的高点或低点,应根据操作、维修等的需要设置放气管、排液管或切断阀。2、管道高点放气口应设在管道的顶部,管道低点排液口应设在管道的底部。3、管道放气或排液口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表6-1-2的规定:表6-1-2放气口、排液口的最小公称直径(mm)管道放气口、排液口≤251540~15020200~35025≥40040注:催化剂、浆液或高粘度介质(如重质燃料油等)管道的排液口公称直径不得小于25mm。4、对于全厂性的工艺、凝结水和水管道,在历年最冷月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高于O℃的地区,应少设低点排液;低于或等于0℃的地区,应在适当位置设低点排液。5、全厂性管道的低点排液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接出短管加法兰盖封闭。6、蒸汽主管(干管)的排液设施应包括分液包、切断阀和疏水阀。7、放气或排液管上的切断阀,宜用闸阀。对于高压、极度及高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应设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8、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排液阀应为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管帽、盲板或法兰盖。可燃液体管道以及大于2.5MPa蒸汽管道上的排液管装一个切断阀时,应在端头加管帽(管堵)、盲板或法兰盖。SLDI333C06-200129、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m以上;(2)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2m以上。10、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图3.6.10的要求。11、安全泄压装置的出口介质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按下列要求布置:(1)放空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2)放空管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的范围内的最高操作平台3m。12、安全泄压装置出口管的布置,应考虑由于泄压排放引起的反作用力,合理设置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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