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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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讲授人:朱丹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本章目录3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4第一节主要知识点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的含义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35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由于各国环境问题的阶段性和环境立法的侧重点不同,各国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很不统一,但实质区别不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定义: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与第二版不同)6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内涵:第一,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中形成的与环境和资源的关系;第二,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第三,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7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有:科技型、综合性、共同性。8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科技性:(1)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9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综合性:(1)体系既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律与环境侵害救济的特别规律,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2)内容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包括国家法规也包括地方法规;(3)实施既有司法方法也有行政方法,政治、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上均有突出的表现。10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共同性:更多的则是要考虑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即人类生存繁衍的基础──全球生态利益。11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目的: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衡平世代人类既得利益与长期发展的相互关系,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12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目的(2)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立法目的(3)国际环境法的目的13第二节主要知识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314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含义: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主体间及其与行使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力)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5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含义:人类为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活动。(1)、本能利用行为(2)、开发利用行为16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具有多重牵连法律性质的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2)以人类平等地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3)结合并体现了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17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引起环境法律关系的环境行为的发起者,是指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注意第三版和第二版中对主体的区别)18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在古代、在国外的一些法律中,有的法律还将全人类、人类后代甚至牛马猫等动物、非人生命体也规定为享有权利的主体。例如,1998年《哥斯达尼加生物多样性法》第9条“普遍权利”第1款明确规定:“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所有生物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与其是否有实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无关。”19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而这里一般只有物和行为。20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物: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民事法律关系的物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物或其他物质财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且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具有环境功能。21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行为: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又称积极的行为):指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不作为(又称消极的行为):指不能从事一定的行为。22第三节主要知识点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1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323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现代环境法产生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24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产生阶段:工业经济发展→第一代环境污染→公害事件开始→公民骚动→震动当局→开始制定防止大气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限制性规范或技术)。25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60年代。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大量公害事件(环境问题)→反公害群众运动→政治问题→环境法迅速发展。这一时期环境立法两个重要特点:第一,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制定了大量环保方面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超其他部门法;第二,除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26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完善(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27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完善(备)阶段环境立法的特点:第一,很多国家宪法增加了环境保护内容,有的成为国家基本职能。第二,很多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第三,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第四,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28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完善(备)阶段环境立法的特点:第五,环境立法的范畴逐步扩大,从生产、消费等行为(全过程控制)。第六,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第七,环境立法的完备使其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成独立法律部门。29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最早可追溯到殷商,但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要比西方发达国家晚至少一个世纪。30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农牧业→森林、水源、动植物,局部环境破坏→零散环保论述和法规。如先秦思想家荀况指出如按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关系,就可是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殷商时有禁止在街上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还有如秦朝的《田律》,《唐律》、《明律》、《清律》等也有。31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这时农业经济占主体,沿海现代工业有所发展。由于战乱,政局不稳,环境法残缺不全,有也没认真实施。32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曲折向前发展。初创阶段(艰难发展时期):1973年8月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展阶段:1979至1988年调整阶段:1989年至1998年深化阶段:1999年至今33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原因如下:(1)环境问题已成为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至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法律手段特别重要。环境法律的颁布才使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与治理成为可能。(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保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这促进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工业社会的一个新兴部门法迅速建立和发展。34案例分析﹡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但成效不明显。35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案例分析﹡36相关法条链接本案是以两个机关共同名义作出的,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主体,会导致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滥用处罚,从法律角度看,联合执法是不允许的。本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独立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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