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主要思考的问题:公民的哪些权利与环境状况相关第一节环境法的主体环境权益的主体公民、公民组织环境管理主体政府、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使公共职能的个人和组织环境监督管理的对象排污者(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组织和个人第二节环境法的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企业的排污权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政府环境管理权和环境资源所有权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的提起公民环境权的产生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公民环境权工厂排放的废气污染了一片居民区,居民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政府修一条公路经过你的住宅小区,公路会产生严重的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你对此有什么对策?某电力公司在你住房附近建一个变电站,你担心会有电磁幅射污染,怎么办?你上课的课室旁边有一家酒店,经常排放出油烟废气,让你无法专心上课,怎么办?公民环境权环境资源在满足人们利益方面主要有两种功能:经济性功能(提供物质性资源)、生态性功能(提供环境容量资源、舒适性资源和自我维持性资源)人们对环境拥有的权利主要有两大类:经济性权利和生态性权利。这两类功能和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不同的法律载体。公民对其生存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性环境条件的权利。公民环境权的提起环境危机的加深传统法律的缺陷公民环境权的产生理论上的突破美国德克萨斯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的“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日本学者和律师协会的主张。环境民主理论。环境正义理论。立法上的突破立法上的先驱—1969年日本东京都《东京都防止公害条例》和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法律上确认的形式:立法形式:宪法和环境保护立法内容表述方式:有的是从程序上规定,如公众参与制度;有的是从实体上规定;有的是从权利的角度规定;有的是从义务的角度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内容公民对其生存环境享有适宜的生态性环境条件的权利。其实质是明确人们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权利。是一个权利群,包括一系列子权利: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合适的日照权、环境审美权、安宁权、通风权、户外休闲权等。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部分权利私权化,通过私权实现的途径来实现部分权利公权化,社会化,通过公权实现的途径来实现私权实现的途径部分公民环境权利与公民个人生活密切联系,对如日照权、通风权、安静权等,或者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明显。可以通过私权实现的一般途径来实现。典型的路径是主张相邻权、人格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寻求法律救济。公权实现的途径部分权利虽然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有关,但也与公共利益密切联系。最好采取公权实现途径来实现。将这些权利让渡给政府衡量和行使。公民由此派生出一系列监督和对抗政府的权利。典型的权利是:公民环境知情权、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权、公民环境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成为现代社会公民争取和维护环境权益的主要权利。公民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公民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信息公开是公民实现其环境知情权的前提和基础。环境信息以政府公开为主,而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规定也日益增加。公众环境参与权公众参与在民主社会中是民众表达民意、参与政治生活,决定国家和公共事务的主要方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公众参与的主要领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是参与环境立法、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参与环境公益活动等。公众参与的形式有提供意见、提供公共产品、参与决策等。公民环境请求权请求实现权利、保障权利、进行权利救济的权利主要是对抗政府失职和企业侵犯公共权益的行为主要形式为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典型适用之一,欧美国家通过三种模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是通过立法建立环境公民诉讼或者公众诉讼的模式。如美国、加拿大、葡萄牙、荷兰等;二是通过灵活解释法律的起诉资格要求以包容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如法国、比利时、英国等;三是通过制定特别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环保团体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二、企业的排污权和开发利用环境权企业的排污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权是对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的占有、开发和利用等权利,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权利。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权合理开发利用环境权对环境资源的占有、使用权三、政府环境管理权政府的环境管理权是政府行政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它包括环境审批权、命令权、许可权、禁止权、撤销权、处罚权等。政府环境管理权的来源有二:一是公民环境权的让渡;二是政府对公共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政府的角色有二:环境事务的管理者和环境资源的所有者第三节环境法主体的基本义务公民的环境义务企业的环境义务政府的环保职责一、公民的环境义务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义务,人人有责公民作为义务主体的依据环境资源的消耗者污染物的排放者环境恩惠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获益者公民环境义务的体现强制性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公民的,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非强制性义务:法律提倡的,鼓励公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活动。二、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作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要产生者,一直被认为是环境管制的主要对象,环境义务的主要承担者。企业承担环境义务的主要依据是:污染者负担企业环境义务的内容: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控制,甚至延伸到产品寿终后的处理。污染者负担原则该原则的来源环境问题的经济属性--外部不经济性环境问题的法律属性—环境法律责任的错位和缺位出路: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与污染者付费污染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原则的演化污染者付费--污染者治理--污染者负担污染者负担、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利用者补偿、责任形式:行为责任--经济责任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污染防治治理--治理出现的污染,恢复已出现的生态破坏。预防--预防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具体体现: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等制度;安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环境管理。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损害填补损害补偿--对环境损害的一种公法上的救济。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环境税费、向受害地区交纳基金和补偿金等。损害赔偿--对环境损害的一种私法上的救济。直接向受害者进行赔偿。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EPR),又称为产品延伸责任(extendedproductresponsibility)、产品监护责任(productguardianship,productstewardship)、生产者后责任(latterproducerresponsibility)产品生产者就回收、再生、处置产品使用后的废物所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法定生产者的范围要大于经济学上生产者的范围,包括:生产者、进口商、消费者。生产者延伸责任中的产品废物再生、处置责任当然应由生产者承担。回收责任未必一定由生产者承担,消费者也要承担产品废物回收的部分责任。很多产品的生产者都不是本国企业,那么,进口者就应当视为生产者,负有回收再生处置其进口产品废弃后产生的废物的责任。行为责任经济责任信息责任当前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包装物、电池、机电电子产品、容器和家电领域,进一步的发展趋势是将生产者延伸责任扩大到纸制产品、办公设备、汽车、轮胎、家具、建筑材料等。三、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依据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市场失灵)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是公共环境资源的所有者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位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首先体现为政府的职责。由于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主体--政府是一个行政区域的最高行政机构,而不是泛指它的职能部门,与政府的角色相适应,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是从总体上、宏观上负责:从宏观决策上保障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制定和完善环境质量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城市环境建设维持和改善环境整体质量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制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政策和提供相关服务做出重大的环境保护执法决定分配公共环境资源组织环境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当然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必须依靠各职能部门去具体落实,这些职能部门包括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环保部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1)贯彻及监督执行法律的职能。(2)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职能。(3)督促企业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职能。(4)服务的职能。(5)调查和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与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相对应的,还应包括政府在维护环境质量、保护国家环境资源方面的民事权利。当环境质量不合格时,政府应该对公众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和“污染者负担”这两种责任的关系(1)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政府对环境的责任是基于其作为公共环境资源的受托管理者,就环境质量这种公共产品的品质对公众承担责任。企业的责任则是因为其具体行为造成了法律不容许的危害后果,而责成其承担的消除其行为不利后果的责任。(2)责任的形式不一样。企业的责任是一种具体的责任。政府的责任是一种宏观上的、终极意义上的责任。(3)责任性质不同。政府的责任主要是一种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的责任主要是一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台湾环境基本法》第四条:国民、事业及各级政府应共负环境保护之义务与责任。环境污染者、破坏者应对其所造成之环境危害或环境风险负责。前项污染者、破坏者不存在或无法确知时,应由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