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法概述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与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与特征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特征环境法的概念环境、资源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环境法的概念也是有不同理解;对环境法学的不同理解以及对环境法体系的不同理解也造成了环境法的概念不同。对环境法的不同理解和定义反映了不同的国情或不同的学术观点。环境立法名称的多样性各国环境立法的名称是不同的,美国通常称之为“环境法”或“环境立法”,狭义地理解也称“环境保护法”或“环境政策法”。日本多称之为“公害法”,1993颁布了《环境基本法》。在俄罗斯联邦,广泛使用的“生态法”一词全面取代了环境法、环境保护法保、自然保护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名词。独联体以及东欧一些国家也大量使用这一用语。西欧国家大多称之为“污染防治法”或“污染控制法”。我国法学界称之为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通常简称为“环境法”或“环境资源法”。外国学者对环境法概念的理解从学术的角度看,环境法的概念较之环境法名称更为复杂多样。我国学者对环境法概念的理解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生态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法的特征调整对象的生态性和复杂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技术性公益性和共同性区域性前瞻性可持续发展性第二节环境法体系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环境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环境法有独立的法律体系环境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环境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环境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环境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立法目的不同调整手段不同环境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立法对象不同立法目的不同调整手段不同环境法体系宪法性规定综合性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概念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生态性社会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种类基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环境和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基于国家环境权益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由环境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环境法律规范在确认和调整人们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以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自然体能否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环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法律赋予主体某种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境法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环境利用行为本能利用行为指人类为了生存繁衍或为了谋求高质量的物质、精神与文化生活而能动地(主动或被动)利用环境的行为。也称生态效益利用行为。开发利用行为指行为人以牟取自然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环境排放或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环境的行为。分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和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环境利用行为环境利用行为本能利用行为开发利用行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自然资源利用行为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力环境利用权及其义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及其义务忍受一定限度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义务环境权环境权是1970年代以来,因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的被害人和被害范围不断扩大,而依据宪法基本人权保障规定引申出来的一项新的权利形态。对其一般表述是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环境权虽然已被一些国家的宪法所确立,但由于环境权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的不确定性及其与传统法的权利的交叉和冲突,因而在法学界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客观现实世界的物质财富客观现实世界的非物质财富和功能行为西方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工业革命以前产业革命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工业革命以前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问题不够严重关于防治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角度和生活舒适出发的,内容极为零星、分散,相互间没有有机联系资源管理方面的规定相对多一点尚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产业革命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环境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环境立法缺乏系统性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立法,并大多局限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防治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有许多技术规范性的规定环境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侵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环境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环境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环境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环境资源法律走向系统化环境立法初现综合化趋势环境法学开始酝酿、形成突破传统法学理论的一些新理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政府机构。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立法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问题,环境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的重要条件环境民主日益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环境法制建设日益成为宪法、国家计划和政党章程中的重大问题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市场机制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大幅度提高各国环境法之间以及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增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法正在崛起

1 / 3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