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水污染防治法孔德播第一节水环境污染问题一、水污染的概念二、水污染的类型1.病原体污染;2.悬浮物污染3.需氧物污染;4.植物营养物污染5.石油污染;6.酸、碱、盐污染7.放射性污染;8.有毒化学物质污染9.热污染三、水污染的危害(一)对人体的危害(二)对渔业的危害(三)对工农业的危害四、我国水污染现状第二节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一、国外水污染防治立法第一阶段,19世纪末以前,开始阶段第二阶段,20世纪初到60年代末,深入时期第三阶段,70年代以来,大发展时期代表性的国家:1.美国:《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海洋倾倒法》2.德国:《水质管理法》3.法国:1964年基本法二、我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和200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修订,共8章92条第三节我国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一、水污染防治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2.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原则;(1)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2)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三、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四、水环境保护标准制度五、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1.重点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2.排污许可制度3.水污染排放收费制度六、水污染防治主要措施1.一般规定(1)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2)限制向水体排入其他污染物的规定(3)防治地下水污染的禁止规定(4)防治开发、回灌活动污染地下水2.城镇水污染防治3.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4.船舶水污染防治七、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保护1.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2.明确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严格管理制度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实行经济的保护措施4.特殊水体的保护第九章海洋污染保护法海洋污染(marinepollution)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会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海洋环境保护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海洋生态平衡的要求制定的有关法规,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调整海洋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以达到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的目的。第一节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一、海洋环境世界上的海和洋都相互沟通,连成一片,称为世界大洋,总面积约3.61亿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70.8%。表1是各纬度间海洋所占面积的百分比,从中可以看出,除北纬45°~70°和南纬70°~90°的区间外,海面均大于陆面。海洋对人类和生物界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大气圈中的臭氧层尚未完全形成以前,地球上的生命唯有在海水中才能避免紫外线辐射的伤害。海洋是地球上水循环的起点,海水受热蒸发,水蒸汽升到空中,再被气流带到陆地上来,使陆地上有降水和径流。陆地上有了水,生物才得到发展。海洋对地球上的气候起着调节作用,使气温变化缓和。所以说,海洋环境对陆地环境的形成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海洋环境问题1.对海水水质的危害2.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危害(如赤潮)3.对人体的危害(食用海产品)三、海洋污染的特点1.污染源广2.扩散迁移范围大3.污染物质难以排除、污染持续性强第二节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概述一、国外和国际环境保护立法美国《河流和港口法》1899《防治油污法》1924《公共船舶法》1925《海洋倾倒法》1972日本:1970《海洋污染和海上灾害防治法》1973《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国际:《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三、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空间效力范围不限于国家管辖海域2.区域性国际条约大量存在3.力求平衡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自由航行的关系第三节我国海洋保护的重要法律规定一、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三、环境管理的规定(一)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二)海洋监督管理法律制度1.海洋环境标准制度;2.排污和倾倒收费制度3.海洋功能区划制度;4.重点海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5.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6.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四、关于海洋生态系统的规定(一)政府对生态保护和整治的责任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二)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第22条,第23条(三)对引进、开发活动的限制性规定第24条,第25条(四)防止海水养殖对海洋生态的破坏(28条)五、关于防治陆源污染物的规定1.达标排放制度2.排污口管理制度3.排污申报制度4.特殊污染物禁排制度六、关于防治海岸工程污染的规定1.建设海岸工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2.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和水产资源3.对某些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禁止七、关于防治海洋工程污染的规定1.建设海洋工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对特殊污染物质和污染行为的专门规定3.海洋工程建设废弃物排放制度八、关于防治倾废污染的规定1.倾倒许可证制度2.废弃物分类制度3.海洋倾倒制度4.依法倾倒,倾倒者对不利后果负责的制度九、关于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的规定1.禁止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关于防污设备的规定3.船舶防污能力资格证书制度4.船舶申报、评估和核准制度5.海上污染报告制度6.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和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十、关于防止拆船污染的规定第四节海域和海岛保护一、海域保护1.海域物权制度2.海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二、海岛保护制度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