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法2第一节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法3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环境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即是指违反了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环境法4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环境法5《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环境法6《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环境法72.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后果。3.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偶然的、表面的联系。4.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环境法8“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如果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称直接故意。如果放任其发生,则称为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环境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以致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后果,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环境法9三、环境行政责任的意义1.行政责任规范是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范中的基本部分。2.加强环境行政责任规范的研究,有利于正确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和健全环境保护法制。环境法10第二节环境行政处罚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的惩罚措施为环境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制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两种。环境法11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公民和单位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该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的一种行为,2.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人员)环境法123.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规范的行为,而不是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规范的行为。4.这种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应受到惩罚的。环境法13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对象、内容和实施行为的程序、时效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1)性质不同:2)对象不同:3)内容不同:4)程序不同:5)时效不同:环境法14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1.广泛性:表现在环境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对象众多2.单方性和强制性:环境行政处罚不依当事人的意愿而实施,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单方性、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3.时效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行政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环境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环境法16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1.行政处罚的分类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行为罚是指剥夺或限制违法行为人的特定行为能力的处罚方式。环境法172.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1)警告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轻微行为者所给予的谴责和警戒。环境法182)罚款概念: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危害环境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一种惩罚。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环境法19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环境法203)责令重新安装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环境法21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环境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环境法235)责令停业、关闭指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法律强制其停业、关闭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环境法24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环境法25责令停业、关闭与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区别:a.科处对象不同b.科处内容不同c.科处机关不同环境法26四、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应承担环境行政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2.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3.环境行政处罚必须由依法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4.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和幅度环境法27五、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的总称。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1.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的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方行为。环境法282.依照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仅有行政处罚权而无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不得提起不属其管辖的行政处罚程序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环境法29六、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环境法301.管辖的种类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交办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级别管辖。指各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系统内部上、下级管辖权的划分。环境法313)交办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将某种行政处罚案件交由同一系统的下级办理。不同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无权实施交办管辖。4)指定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指定由下级有行政处罚权的同一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环境法325)移送管辖。指已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环境法33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2)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案件的行政处罚。3)对违反限期治理制度案件的罚款处罚4)对违反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环境法345)对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管辖6)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行政处罚案件7)对实施行政处罚有困难的案件的管辖环境法353.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委托与授权的区别行政处罚权的委托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的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案件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实施。环境法36区别:1)处罚权的根据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环境法37七、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阶段1.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2.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行政复议时效期限(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限(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环境法383.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环境法39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低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环境法40第三节环境行政处分一、环境行政处分的概念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犯有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行为的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法4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法42二、政处分的种类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开除六种。对企业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七种。环境法43三、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异同相同点:均属于行政制裁的性质,都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不同点:1)制裁机关不同环境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环境法442)制裁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分是对在环境保护中违法失职或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人员科处;环境法453)制裁情节不同: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分,一般都属于单位违法“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这样的情节下科处的;如果是属于一般情节,则只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环境法464)制裁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等形式,但不包括罚款;环境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形式,其中大多数形式只能对单位适用。5)制裁程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