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国际环境公约-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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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国际环境公约•第一节气候变化•第二节臭氧层保护•第三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节危险废物的控制•第五节海洋环境保护本章重点•1.我国CO2排放量在世界排名.2.我国的ODS生产消费在世界排名.3.自然保护区最主要的保护对象是什么.4.移地保护一般利用哪些场所.5.对固体废物的进口限制是什么.6.危害海洋的污染物主要有哪些.•国际环境公约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从20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25年中,仅签订了3项有关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涉及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有56项。1972年6月5——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嚤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上113个国家一致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会议得到了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从此次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共签订国际公约40个。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署于1982年5月10——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从内罗毕会议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十年间,签订了40多项国际公约、协定,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赛尔公约》(1989)等。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EarthSummit),于1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以来空前的盛会,10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大会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个文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目前,《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我国政府对国际环境领域的立法活动一直持积极、慎重的态度,自1980年以来,我国共签订了29项国际公约与资源保护公约、条约。以下着重介绍当前公众关注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履行这些公约的主要情况。第一节气候变化全球气候变化一直是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重大全球环境问题。自1980年后的十年间,一系列的国际政府间高层会晤的讨论焦点是气候变化,1988年由联合国环境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联合发起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成立。1992年6月,154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一项原则公约,它为国际社会在对付气候变化问题上加强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由区别的义务。在该公约中制定的控制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圈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以防止人类对气候系统的有害干预。该水平应该在一个时间框架内达到,以使生态系统自然地适应气候的变化,保证粮食生产不受威胁,并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经济。该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公约现有176个缔约方。中国是1992年首批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之一。全球气候变化的控制对策及实施,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全球环境、经济和国际政治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本分歧存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正在增加,必须象发达国家一样制定限制指标,并采取限控措施。发展中国家则一直坚持,目前的全球气候变化是由于发达国家长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结果,从现实和历史角度看,发达国家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他们应率先采取行动,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温室气体人均排放量低,没有义务制定限制指标。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各自利益不同,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很大的分歧。1997年12月在日本召开的京都会议审查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各项承诺及执行情况,磋商如何采取措施,落实已经签署的框架公约,使发达国家在更有效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从而尽快抑止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上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的原则、立场冲突较为充分地在这次会议上体现出来。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环境大国。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目前仅次于美国,占世界第二位。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均把目标对准我国,企图迫使我国接受制动和限控指标的义务。西方国家认为若中国在10年内不控制其污染的排放,它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印度、墨西哥、巴西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发展将使世界工业化国家难以单独实现对全球变暖趋势的控制。因此,在京都会议和其他国际环境论坛上,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将继续给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为此,发展中国家坚持环法大会制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认为在控制全球变暖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温室气体控制的国际义务应坚持“人均”的原则。美国和德国的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分别使我国的7.6倍和4倍,因此,中国不应该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义务。发达国家应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气候所作出的努力。若要使保护气候取得大的进展,必须同保护臭氧层一样,建立一个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气候专项基金。在人类进入21世纪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将会加快步骤。事实上围绕气候变化的斗争早已超出了“气候”、“环境”的范畴,直接涉及到国家的发展。人们预言,气候变化是21世纪国际社会一大热点问题。因此,对气候变化政策的研究很为急迫。我国在争取最大的国家利益的同时,也会积极地承担与我国社会经济状况相应的国际义务。控制全球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1.人口措施全球人口的增加是人类活动造成的大气中温室气体上升的本质原因。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地球的每一位公民也应审慎考虑是否值得再生一个孩子。2.能源措施人们对能源的需求和适应是造成对气候影响的直接原因。目前的主要措施包括:①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通过改进工艺过程和技术,达到减少能耗的目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具有广阔的前景。②改善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和洁净能源的使用,如开发技术提高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的使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技术。3.生态措施.将二氧化碳下大气转移到植物体中,是去除大气中二氧化碳的重要途径之一。据计算,要抵消目前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世界必须拥有大约700×104km2的永久森林。因此,世界各国应加大力度,在可利用的土地上植树造林,采取措施恢复已被破坏的原始森林。作为生态措施的重要部分,可持续的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1992年6月11日我国政府总理在里约热内卢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11月7日决定批准该公约。我国代表1993年1月5日交存了批准书。1998年5月29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早在1990年2月,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气候变化问题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制定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中国认真参加公约有关的工作,并积极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根据公约及有关规定,在获得所需资助后的3年内,按有关指南提交“初始信息通报”。此外,中国已提出了所需的技术转让初步清单。中国以积极态度,采取合适中国国情的措施,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率。我国也准备采取积极行动,减少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我们知道,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基础部门,应该在审慎和科学的基础上开展这项工作,保证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第二节臭氧层保护•人类对遭受严重损耗的臭氧层所采取的保护行动,是近代史上一个全球合作的典范。自南极臭氧洞被发现以来,人类从科学研究、决策响应到付诸行动,形成了一个非常迅速的整体。•科学家们很快弄清了造成臭氧层破坏的本质原因,世界各国决策层在此基础上达成了全球性的保护臭氧层协议,企业界则迅速采取行动,淘汰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目前已初见成效。1985年3月22日,也就是Molina和Rowland提出氯原子损耗臭氧层机制后的第11年,也是南极臭氧洞发现的当年,由联合国环境署(UNEP)发起,制订了第一部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维也纳公约》,并于1988年9月22日生效。首次在全球建立了共同控制臭氧层破坏的一系列原则和方针。1987年,大气臭氧层保护的重要历史性文件——《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出台。在该《议定书》中,规定了保护臭氧层受控物质的种类和淘汰时间表,要求发展中国家到1999年7月1日将CFCs的生产和消费冻结在1995——1997年三年的平均水平上,并在2005年使CFCs的生产和消费削减到冻结水平的一半,并要求各缔约国对ODS的生产、消费、进口及出口等建立控制措施。1992年建立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以下简称“多边基金”),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可见。议定书比公约更进了一步,更具有实质性和约束力。为了进一步控制大气臭氧层的损耗,1990年通过了《议定书》的伦敦修正案,1992年又通过了哥本哈根修正案,其中受控物质的种类被再次扩充。现在世界上禁止使用的臭氧层损耗物质即受控物质已扩展到包括氯氟碳、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氟滤烃和甲基溴等在内的22种物质,其淘汰的时间表也一次次提前。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臭氧层保护工作,并积极参与国际间合作。1989年9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维也纳公约》,同年12月1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而且我国在第一次缔约国会议上,首先提出了“关于建立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的提案。1990年我国积极参与《议定书》的修正工作,1991年中国正式成为按《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我国成为缔约国后,及时成立了包括15个部、委、局、总公司、总会参加的中国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议定书》组织实施工作,理顺了管理程序,制定了有关政策和法规,编制了各相关行业的淘汰战略,开展了公共意识宣传活动,使保护臭氧层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1992年我国组织制定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的国家方案》,并在1993年初得到国务院与多边基金执委会的批准。1994年我国又组织制定了《烟草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的补充方案》。1995年我国率先组织制定了气溶胶喷雾剂、塑料发泡剂、家用冰雪、工商制冷、汽车空调、哈龙灭火剂、电子零件清洗、受控物质生产等8各行业的逐步淘汰受控物质的战略研究,并得到多边基金执委会的批准。率先在哈龙行业开发了以费用——有效性委特征,以行业为基础的行业整体淘汰方式。截至到1999年8月,我国通过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与发展组织、联合国环境署4个执行机构,以及美国、加拿大、德国和丹麦等国,已向多边基金执委会申请并得到批准的项目共300多个,共获得多边基金近5亿美元。如果这些项目全部完成,可削减受控物质(按臭氧损耗潜势值计)3.18×104t。此外,国内有关研究机构也开展了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一些企业也利用自有资金开展了替代工作,并已有产品供应市场。保护臭氧层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但在保护过程中也出现不和谐的情况。《议定书》多边基金的建立和实施,帮助了发展中国家参与保护臭氧层行动,开创了全球保护臭氧层工作的新机制。然而,目前多边基金资金短缺,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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