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编号:AS-0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第二条房屋的座落、面积情况1、甲方出租给乙方房屋位于城阳区丹山村奥林匹克大厦25号商业用房(具体位置详见图纸)。2、该房屋使用面积为173平方米。3、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框架结构。4、甲方定于2004年11月15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5、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该房屋没有任何产权纠分。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1、该房屋用途为:由乙方承租作为韩国料理店使用。2、该房屋租赁期共62个月。自2004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韩国料理经营使用,不作为其它用房。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乙方庆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三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该房屋每月租金为0元。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该房屋每月租金为48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房屋每月租金为7200元。房屋租金支付方式:按半年支付,提前一个月付清。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待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退还乙方。2、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该房屋所耗用的水、电及其它能耗费用。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第五条甲方责任1、租赁期内,甲方对房屋及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二年对房屋及附着设施大修或更新一次,乙方应积极协助。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的结构部分及所属设施(指中央空调、消防设施和新风系统)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坏除外)。3、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结构部分及附属设施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4、租赁期间,由于出现甲方力所不能及的情况而导致出租房屋内水、电、设备等中断时,甲方不承担赔偿惭方损失的责任,但有义务协调解决,而本合同所规定乙方缴付租金及其它费用的义务,不因此受到影响。第六条乙方责任1、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按使用所限及折旧率照价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层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装修设计方案应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2、合同期满时,甲方将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室内固定装置及其它设备等应保持良好可租状态。第七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3、甲方出售房屋,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弹头止本合同。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二周的。(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二周的。(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对所出租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更换、大修的。(4)甲方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或未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收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可能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7)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4、租赁期满,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前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双方不负担对方任何责任。协商不成,合同。7、如由于发生下述定义的起出合同控制范围的不可抗力因素而推迟或暂时阻碍了本合同的履行并且一方已按此条规定通知另一方,甲方或乙方都不应对无法履行本合同条款而承担任何责任。8、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受影响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指明发生的事件和造成拖迁或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并尽努力挽回该迁尽的发生。在接到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通知后,双方应立即轩商并达成一份都能接受的行动计划以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通知后,双方应立即协商达成一份都能接受的行动计划以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第九条违约责任处理规定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收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2)未经甲主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3、在租赁期间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甲方滞纳金。4、任何一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应按解除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应赔偿损失。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们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条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台票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被子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条乙方所租赁的房屋门头广告制作的尺寸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第十四条其它约定事项该商业用房自2005年4月1日前开始正式营业。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第十六条本合同及附近件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青岛奥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乙方:金明玉签约代表:签约代表:电话:0532-6673918电话:483584713708958599传真:0532-6673917传真:4835822地址:丹山.奥林匹克花园地址:李沧区十梅庵路20号邮政编码:266107邮政编码:签约日期:2004年11月10日签约日期:2004年11月10日地点:丹山.奥林匹克花园地点:丹山.奥林匹克花园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物业管理费收费协议)经甲乙双方商定,就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城阳区丹山.奥林匹克花园大厦25号商业用房(具体位置详见图纸),在此租赁期间内,其物业管理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按如下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1、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2、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2005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房屋每月物业费为1200元;物业综合服务费按季度交纳,提前交齐。具体服务项目为:公共设施及公共部位的日常运行及维修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对大厦外墙玻璃每年清洗二至三次、每日上门收集垃圾、递送报纸邮件,日常绿化管理、治安保卫、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用等。二、违约责任拖欠物业管理费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四、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由甲、惭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