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国际环境法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2006年为“国际沙漠和荒漠化年”。世界环境日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DesertsandDesertification——Don'tDesertDrylands!2007年主题“冰川消融,后果堪忧(”MeltingIce——aHotTopic?)2008年主题:促进低碳经济(KicktheHabit!TowardsaLowCarbonEconomy)2009年主题:你的星球需要你,联合起来应对气候变化全球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污染不遵守人为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已成为与国际安全、世界经济并列的第三大国际问题,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各国国内法难以实现,国际合作是保护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合作成功的必要基础和前提,于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国际环境法便应运而生。引说国际环境问题的产生第一节国际环境法概说第二节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综述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简史三、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四、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第一节国际环境法概说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状、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国际环境法在整个国际法律秩序中具有若干区别于国际法其他部门的特殊性。•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学科交叉性强•框架公约与议定书相结合的模式•软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差别待遇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简史(一)19世纪中叶——1945年形成:联合国成立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防治1909年《美加水条约》野生动物的保护1900年的《保护非洲的野生动物、鸟类和鱼类的伦敦公约》、1902年《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1940年的《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全的华盛顿公约》等。美国主张其有权在3海里领海线以外采取行动保护经常光顾美国岛屿的海豹。英国则以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反对美国的主张。由美、英各两人,法国、意大利和瑞典各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依据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作出裁决,认为美国对于那些虽经常光顾其岛屿但处于其领海以外的海豹不享有保护权和财产权,不得以此为借口将其自然资源管辖权扩大到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仲裁决定同时规定了一些保护处于3海里领海线以外的公海海豹的措施。如禁猎季节和对捕猎方法和捕猎工具的规定。1893年太平洋海豹仲裁案——早期涉及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生物资源的判例特雷尔是位于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家冶炼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烟雾对美国华盛顿州造成财产损害。1935年,美加两国将此纠纷交由一个比利时人任主席和美、加各一人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分两次裁决。在1938年的第一次裁决中,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裁决加拿大对美国赔偿7.8万美元。在1941年的第二次裁决中,仲裁庭作出了一项有名的声明:“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原则,任何国家也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1941年美国和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此案是国际法史上第一起跨国界环境赔偿案例。它宣布一国应对其危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原则为许多的国际法文件采用。(二)1945年——1972年发展:斯德哥尔摩会议20世纪50年代:海洋环境问题突出,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四项海洋法公约20世纪60年代:1968年《欧洲关于控制空气污染的原则宣言》和《欧洲水宪章》、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2年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人类环境宣言》、《行动计划》、《关于机构和资金安排的决议》国际环境机构的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国际环境条约的签订: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约》、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1992年修正)、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托列峡谷号是一艘利比亚的商船,其船主和租赁者均为美国人。1967年3月18日,该船自波斯湾开往英国米尔福德港途中于英国东南岸领海外锡利岛和地角之间的七礁石处搁浅。该船载有12万吨原油。由于原油外溢而对英国和法国的沿岸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加上海上风暴猛烈,求援很难进行,求援计划没有成功。结果船被海水打成三截。于是英国政府于3月27日决定把海面的油层烧掉,将船炸毁。通知船主后,英国战斗机就炸掉了该船。船主和利比亚政府对此行动均未提出异议。3月30日,船上的原油全部毁掉。利比亚调查委员会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确认是由于船长的疏忽而造成,决定撤销船长的航行执照。托列峡谷号污染案196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英国的行为符合“情势必需”原则。事后在英、法两国的要求下,船主和租赁人分别向两国各赔偿了150万英镑。该事故导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6年到1972年,法国曾多次在南太平洋法国领土波利尼亚的上空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在核试验期间,法国曾以宣布某个地区为禁区或危险区为由而不许外国飞机和船舶通过。1973年,法国还进一步计划进行空中核试验。鉴此,1973年5月9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分别向国际法院提出了请求书,状告法国的空中核试验违反国际法。要求法国停止进一步的核试验,并同时请求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命令法国在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前,停止一切空中核试验。法国否认国际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声明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国际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国拒绝应诉。1974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国际法院于1973年6月22日以两项基本相同的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后来,由于法国表示不准备继续进行空中核试验,国际法院在1974年12月20日做出决定,认为不必对本案做进一步的判决。1984年12月23日夜间,在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印度分公司的一家化工厂发生严重的毒气泄漏事故,约定40吨甲基异氰酸盐气体涌出储存罐并散发于空气中。剧毒气体使工厂周围和下风方向的一座90万人口的城市中有约4000人死亡,40万人受伤或致残。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技术和组织上的原因,也有人为的错误。印度政府在印度和美国两地法院对美国联合碳化公司起诉。但美国法院以事故和受害人都在印度和美国母公司与其印度分公司的关系不足以确立二者的联系点为由驳回起诉。最后该案由印度最高法院审理。经过长达7年的诉讼,印度中央政府与美国联合碳化公司达成协议,以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对印度赔偿4.7亿美元了结一切争议事项和权利要求。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三)1992年以后突破性发展:里约大会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有183个国家派代表团参加大会,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会,故此次会议又被称为“地球高峰会议”。《关于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又称“地球宪章”)、《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重要文件。风险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共同但有差别责任跨代平等联合履约三、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平等使用环境资源原则环境保护与发展结合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预防原则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环境责任原则四、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历史上,从来没有将国际贸易与环境联系起来。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我们不可将二者的关系简单地一概而论。应该承认,贸易自由化并不必然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尽管前者在有些情况下会给环境保护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样地,环境保护并不一定要通过限制贸易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尽管严格的进出口管制在一定的条件下无疑能促进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关键是,各国应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在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与国际贸易法律与政策之间建立建设性的交互支持关系。大气海洋自然资源极地区域外层空间危险物质第二节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综述(一)全球气候与国际环境法臭氧层保护: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1992年修正)温室气体管制(防止气候变化):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初步形成《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为附件I国家规定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附件I国家在2008~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议定书同时引入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3个灵活机制。议定书生效条件,为已批准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总超过附件一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总额55%。俄国2004年11月批准,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2005.2《京都议定书》生效2005年2月16日,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二)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陆源污染的防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船舶污染的防止: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预的国际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海洋倾废的管制: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伦敦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5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明确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即一旦发生事故,船舶所有人应对事故所造成的污染负责,但如果损害时因战争、敌对行动或不可抗力引起,则船舶所有人可以免责。2.规定了责任限额,即按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赔偿总额不超过21000万法郎。如果事故时由船舶所有人的过失或暗中参与造成的,则无权采用此责任限额。(三)自然资源的国际法保护特殊物种和特殊自然区域保护:1971年《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1973年《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198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四)有害废物的国际管制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我国于1991年9月4日加入。任务适用范围事先告知和许可成员方应将非法运输危险废物作为刑事犯罪加以惩罚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采取符合环境保护的合理方式加以管理对与非缔约国的贸易实行有限度的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条件: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自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一个联合国环境计划报告指出,全球每年所产生的废物,电子设备多达2-50000000吨4000吨,每小时世界各地的电子垃圾产生,相当于1000年的重头大象。据统计,美国的电子废物的产生,每年高达70亿八十○点零亿吨,其中只有旧电脑出约300万,而另一个一亿报废手机。德国电子废物每年生产1.8万吨,法国为150万吨,整个欧洲约6万吨。日本废弃家电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