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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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分类号】225501199501【标题】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化工部【颁布日期】19950622【实施日期】1995062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化学矿山【文号】化矿发(1995)477号【名称】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系硫铁矿的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系硫铁矿山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煤系硫铁矿山企业的各级领导在安全管理中必须把贯彻执行本规程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全体职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第二条煤系硫铁矿是化工矿山的一部分,由化工系统行业归口管理。和其他化工矿山不同,煤系硫铁矿山在井下开采硫铁矿时受到瓦斯的危害,本规程针对这种特殊性制定了防治瓦斯的措施,煤系硫铁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第三条煤系硫铁矿矿井中,只要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矿井瓦斯等级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第四条煤系硫铁矿山中属以下情况者执行《煤矿安全规程》: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瓦斯喷出的区域;2.硫、煤共采矿井中的采煤区域;3.硫铁矿层和共生煤层是直接顶底板或互层关系。第五条矿山企业必须搞好安全生产,建立和健全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位制。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位上的安全负责。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各方都必须满足安全的需要。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人员,必须列入财务、物资、劳动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第七条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生产安全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矿山企业各类建设工程或项目,都必须有安全措施内容。安全措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第九条矿山企业的每一矿(井)必须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地面、井下对照图(应标明井下采空区及保安矿柱位置);3.井下主要巷道布置图;4.井下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和安全监控装备点的布置);5.运输系统图;6.供排水系统图;7.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通讯系统布置图。第十条每一矿井应建立下列主要规章制度: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2.技术操作规程;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4.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5.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事故分析与处理制度;6.通风管理和瓦斯监测制度;7.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8.交接班制度;9.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10.安全奖罚制度。第十一条所有矿井都必须建立出入井考勤、统计制度。值班的班组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及工作地点,交接班结束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组织查找。作业中的班组长要随时检查班组的安全情况。在危险区工作的,要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单人作业。第十二条每一矿井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和佩带齐全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第十三条矿井报废,必须封闭。封闭矿井,必须有包括消除封闭矿井后对可能引起的安全卫生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内容的专题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准封井。封闭后的矿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恢复开采。第十四条矿山企业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每年由矿长负责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指挥处理事故。抢救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现场情况制定好抢救方案并按规定配带好必须的防护用品。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向上级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第二章地下开采第十五条开凿主要井巷工程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该设计必须以施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参加共同编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有冲击地压、地面有需保护的建构筑物及公路下面、水体下面等特殊地段,必须编制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竖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石旋,并向岩层内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开凿平硐和斜井时,井口顶面和侧面必须加砌挡墙。第十七条每一个矿井、中段(水平)、采区和采矿工作面都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安全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间距不得小30m。严禁独眼井生产。井巷的分道口处,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第十八条硫、煤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先由具备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作出采煤设计,并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采煤层。对硫、煤开采的先后顺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先采上层,后采下层。集中进风的运输大巷和总回风道可以合用,但采硫、煤工作面的风道必须分开,严禁串联。第十九条对采场和硐室都必须建立严格的顶板管理制度。采用全面采矿法时,在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根据顶板的稳固状况,留出矿柱,或用人工矿柱、锚杆支护;采用房柱法时,要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矿房跨度、采高、矿柱尺寸及间距;采用壁式崩落法时,应制定出采场放顶管理和及时封闭落顶区并严禁人员入内的安全措施。第二十条矿山地面和井下可能发生人员坠落的地方,都应有防坠措施。溜矿井口应设格筛。处理溜矿井、采场漏斗堵塞,必须有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其中检查或处理。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按设计回采矿柱和及时处理采空区。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予以保护,严禁任意回采。第二十二条已结束回采的采场、井下崩落区、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临时不使用的独头巷道,应设置栅栏和警示牌,禁止人员入内。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封闭区时,应报矿安全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具备保证安全的措施。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第三章通风、瓦斯和安全监测第二十三条井下空气的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2.有害气体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1要求。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容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执行。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取样地点和次数由矿安全部门确定。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表1(略)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如果超过规定,必须采取加大风量、局部降温等措施解决。第二十五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略)第二十六条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2.按采矿、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应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每一工作地点,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都不得少于4m3。新建矿井的风量,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的通风资料进行计算。矿井通风设计必须依照矿井整个服务年限内各个时期的通风要求进行设计,保证满足前后各个时期合理通风的需要。第二十七条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通风井巷要有足够的断面,要经常维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杂物,保证风流畅通。第二十八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防止进风井空气被污染。已布置在这种地方的进风井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全措施。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第二十九条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70%。第三十条开拓新水平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主要回风道中。在新水平还没有形成通风系统之前,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回风或进风风流中,但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和粉尘也不得超过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每一生产水平(中段)和每一采区(场)都必须有独立回风道。在准备采区(场)时,必须在采区(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特殊情况下,如果在一个采区中有独头采矿(或掘进)工作面,对该工作面必须采取有效的保证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本规程规定允许值的局部通风措施,并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生产。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形成串联通风,如果采取有效措施使进入串联工作面风流中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时,可不受此限,但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特殊情况下采用下行通风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2.机电设备在回风道时,回采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并应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3.进、回风巷中,都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第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崩落区。第三十四条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经常运转;3.一个矿井必须至少装一套主要通风机和配备一台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5.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不得小于出风口的断面积,并正对出风井口的风流方向;6.主要通风机至少隔两个月由矿山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五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杨必须有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改变后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第三十六条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矿山企业机电和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调度室。因临时停电,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因通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作业人员先撤到进风巷中;矿总工程师必须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撤出人员。此时,必须打开出风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第三十七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当某一分区风量不足,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可以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辅助通风机也应停风,并将风门打开。第三十八条掘进巷道,必须编制有关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使用等规定的局部通风专门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声风机或安设消音器;2.压入式通风时,进风口必须设在新鲜风流处,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吸风量不得超过该处风量的70%;抽出式通风时,出风口必须设在回风道或距该分支风流交叉口下风侧10m以外;混合式通风时,抽出式风机的吸风口应位于压入式风机进、出风口之间,其间距离分别大于10m和5m,抽式风机的吸风量大于压入式风量25%;压入或抽出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3.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与风机连接应安装过渡段,风筒转弯处应安装弯接头,必须分风时应安装三通接头;4.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在高瓦斯矿井中的所有掘进工作面应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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