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通用5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通用5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1、目的为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与公司政策、规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创造和谐、融洽的劳动关系。2、适用于XXX有限公司。第二节职责权限1.职责与权限行政人事部:劳动关系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编制、改进劳动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劳动关系管理。其他部门:在行政人事部门指导下,正确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第三节劳动关系管理1、劳动关系分类劳动关系管理、奖励与违纪事件处理、健康管理、特殊时期员工关系管理等。2、劳动合同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公司实际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合同由行政人事部核准。劳动合同办理时间:新入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由行政人事部知会该员工直属部门,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公司用人状况并结合该员工的意愿,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继续聘用,则由行政人事部通知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行政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便于集中、规范管理。行政人事部对已给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3、劳动关系证明行政人事部应员工本人的要求,经调查核实后为员工开具相关证明,包括工作证明、离职证明和退社保证明。4、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是企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各级管理人员要本着沉着、冷静、务实、灵活的原则,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情形:因职工重大违纪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依法处理;积极配合。5、员工意见管理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财富,加强对员工意见的管理,可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并可有效化解员工矛盾。离职面谈:离职面谈可在一定程度上挽留优秀人才,并可从侧面找出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改进提供独特视角。6、员工投诉管理规定员工投诉:规范投诉管理,妥善解决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公司内部违规事件,维护公正,以保证公司整体工作的全面健康运作。投诉原则:内容客观、真实、具体;处理公正、及时、务实;逐级投诉,不提倡越级投诉;提倡署名投诉。投诉范围:员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损害公司利益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行为;其它违规、违法行为。投诉方式:口头投诉;书面投诉。投诉程序:向直接上级申述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间接上级申诉――解决不成的,向行政中心申述――解决不成的,由总经理裁决。投诉处理:投诉受理人是投诉唯一有效调查人员,但调查结果须经投诉受理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所有的投诉事件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明确答复投诉人;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事件及投诉人负有保密的责任;检举揭发对公司有重大损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将得到相应奖励;对泄露投诉人资料、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行为,将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性质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7、员工纠纷调解控制事发现场局面,避免纠纷继续升级。特别在发生打架、斗殴时要首先制止双方,调查事实真相,分清责任。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找相关人员了解等方式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后,分析纠纷双方的责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员工能自觉的接受处理结果,对纠纷事件备案并跟踪调解效果,为以后工作提供参考。8、健康管理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保险由行政人事部办理。身体保健:员工体检、健康宣传、建立员工健康档案。9、特殊时期劳动关系管理特殊时期类型:公司架构变动、人员调整、劳动诉讼、员工伤亡及员工受到严重骚扰事件、天灾(传染病、台风、暴雨等)。特殊事件处理原则:准确判定:当公司内外环境发生变化,足以妨害公司达成基本目标,即可判定为特殊事件;防微杜渐法则:对认定的特殊事件,须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操作上面考虑周全,防止有所遗漏;最糟后果预测:预测事件可能会有的最糟结果,然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2第一条总则1.为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劳动合同。第二条劳动合同的管理1.各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xx部门统一负责。2.xx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公司xx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xx也可委托所属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要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3.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4.劳动合同订立后,由xx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鉴证。5.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通过。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报酬。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劳动纪律。8.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9.违反合同的责任。10.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11.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1)员工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2)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为xx年至xx年,适合于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3.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第六条试用期1.新聘用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不享受正式员工待遇。2.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七条工资福利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第八条医疗期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执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计算。第九条争议解决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公司工会。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xx时,合同须重新订立。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续订手续。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公司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向市、区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与被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2)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公司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4)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的;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消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5.员工与公司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第十四条经济补偿金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不同意续订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补助费。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xx%,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xx%。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6.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公司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7.本细则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五条法律责任1.劳动合同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