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作者:徐芳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王征.WangZheng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政治与法律2006,(2)本文通过阐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之重要性以及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所需要理清的问题,提出了要在有效地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规范网络音乐作品的合理的、正确的使用前提下,配以多种形式的保护方法,从而形成一个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健全的体系.2.学位论文殷健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2009互联网作为一种崭新的作品传播方式,由于其具有公开性、交互性和无限复制性等特点,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捷,而数字化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也深刻地改变了音乐作品的传播模式,互联网逐渐成为了人们获得音乐作品的重要来源,但同时网络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也日益泛滥。由于数字化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特性,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已经难以维护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无法有效解决网络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促进数字音乐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对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运用文献调查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目前我国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规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典型国家的成熟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完善数字音乐著作权立法和相关制度提出系统而富有操作性的建议。针对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这一主题,本文从数字音乐作品的相关概念出发,分四个部分对网络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概述”,对数字音乐作品的概念,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特点和保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释,并在此基础上中指出了目前我国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立法和制度方面的不足。第二章“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构成分析”,详细分析了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通过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评述,并提出对不同主体应适用的不同归责原则。第三章“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述评”,主要探讨了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具体列出了合理使用、默示许可和安全港原则三种主要的抗辩事由并对此作出述评。第四章“完善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主要是从立法和制度设立的角度来对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和保护制度的建议。指出我国立法上应当完善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和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应明确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条件,最后对完善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和补偿金制度做出了建议。3.期刊论文胡开忠.HUKai-zhong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未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6)中国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缺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和政府部门的沟通不够,相关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也非常缺乏.今后我国应当注重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从立法上和执法上来完善该制度,并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大力培养相关的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培养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4.期刊论文王莹.马治国.WANGYing.MAZhi-guo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著作权法依据分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5(6)随着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权益的呼声不断提高,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日益成为焦点问题.民间音乐作品应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音乐作品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二是民间音乐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的要求,应通过著作权法律体系进行保护,从而有效防止民间音乐作品商业利用过程中引起的利益冲突.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著作权法律依据分析属于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中的法学基础理论范畴,构成了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具体问题研究的前提.5.学位论文盛尚坤论MP3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2008互联网正在以空前的速度和规模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网络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网络的自由、公开等特性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比如非法复制等网络侵权现象便比较严重,近期国外及国内都有网络版权侵权纠纷案发生,在各类著作权作品中以音乐作品的网络侵权现象最为突出,尤其是MP3技术的出现,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本文的研究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进行的。从法律角度而言,互联网对传统法律的冲击是法律工作者不能不面对的一个新课题,其中对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尤其突出。研究mp3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不仅可以加强对mp3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兼顾社会公众利益,而且可以丰富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在法律上对mp3网络音乐作品进行界定、通过对与mp3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相关的几个问题的论述,明确其法律特征,并且在法律上对其加以定性;然后,从对mp3网络音乐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包括对mp3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梳理、著作权权利主体及其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内容的论述)入手,剖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个人网络用户等mp3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相对人的行为。再后,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等著作权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在该领域的典型案例以及优秀制度的介绍分析,以及与我国现状的比较,阐述了我国改进甚至引进相关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最后,在上述研究工作的基础之上,针对mp3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了如下的建议:对mp3网络音乐作品的保护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及范畴下,以司法保护为基础和前提,采取多种有效的、合理的保护方式,形成一个健全的保护mp3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制度体系,以充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对该制度体系进行了细化,大胆提出了笔者所认为的该体系的5个组成部分。6.期刊论文李众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征收与集体管理-中国商界2008,(1)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某些音乐作品传播和使用者的案件纠纷,引起了国内诸多学者,相关业界人士和广大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等问题展开了争论与思考,在笔者看来,这些争论的焦点还是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如何实现著作权平衡,即如何协调好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使用者双方的利益,以使著作权的保护达到一种最优状态.7.学位论文原蓉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关系研究2004现代著作权法在考虑作者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从而达到促进整个人类精神文化发展的目的.为了达到一种和谐,法律必然要对从多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权衡和协调.音乐作品相较于其他形式的作品而言,涉及的权利主体更为众多复杂,法律如何对其进行协调及规制就显的尤为重要.该文从具体制度规定的层面着眼,按照作品被创作、被表演、被录制、被广播、被网络传播、被最终使用的顺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了厘清,在分析了中国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外法制尤其是美国法制进展的成功经验对其中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建议性的问题,以期为中国有关立法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并促进现行司法实践的明确高效.该文共分八个部分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音乐作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它区别于录音作品和录音制品,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考虑承认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录音作品.第二部分至第七部分根据音乐作品被创作到被使用的不同阶段具体分析了各个阶段存在的主要的著作权关系.在论述结构上,由于音乐作品涉及的链条较长,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又错综复杂,从而作者按照音乐作品进展的程度采取纵向方式进行论述.在作品的创作阶段,只涉及作者之间的著作权关系,表演阶段又重在解决作者与表演者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录制阶段重在解决录音制作者与著作权人及表演者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广播阶段重在解决广播电视组织与一系列前位权利人的关系,网络传播阶段重在解决网络传播者与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之间的关系.对音乐作品的使用往往涉及多重许可,如何处理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总的思路是以保护作者权利进行限制,以期达到各主体间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充分借助合同方式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将相关财产权利许可给后续使用者行使,从而简化交易成本实现权利主体对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同时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首唱权、滑稽模仿、非法录制、录制设备预提税制度、广播组织公共播映权、网络广播、背景音乐、卡拉OK伴唱等问题并做出了相应的回答.第八部分论述了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以便利高效协调各方主体利益.8.期刊论文李静.LIJING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分析-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7,17(3)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与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有根本性区别,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多样,享有多重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著作权法对之也有一定限制.9.期刊论文曾冰.ZENGBing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几点建议-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2(3)在数字作品著作权越来越频繁受到侵犯的今天,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给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来阐述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提出对网络音乐作品保护的几点建议,以形成一个以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利益为宗旨的保护体制.10.学位论文吕慧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9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影响在进一步加深,互联网被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形式之后的“第四媒体”。但同时网络也给法律出了一道难题,这是因为网络上传播的大量信息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给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强烈的冲击。在这些信息中,网络音乐借助网络的开放性,迅速成为一种替代了传统唱片消费的新音乐消费模式,引发了大量的侵权问题,因此,网络音乐作品的保护问题在当前更加具有现实意义。著作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和促进作者对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使社会公众从中受益,从而促进和推动整个社会的繁荣和发展。但是“知识产权是技术发展的产物,每当技术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时,知识产权法也必定随之而发生变化。版权保护也不例外。”因此,当著作权制度所依赖的技术条件发生巨大的变化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基于原有的技术条件而建立的利益平衡关系就将被打破,三者之间将不可避免的发生新的利益冲突。一方面网络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权利人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商业性利用来追求和获取独占性的、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时代的开放性,社会公众倾向对音乐作品特别是网络音乐作品享有共享权,尽可能无偿或下载使用。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络音乐作品,需要协调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关系。对于网络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与技术保护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我们需要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和技术措施进行重新审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设计相应的制度规则。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f65f2382-80d2-48a9-acec-9dea01601425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