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和轻型载重车联邦标准概况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CAAA)”为轻型汽车规定了两套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于1991年6月5日发布,作为昀终法规,在1994-1997年之间逐步执行。•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于1999年12月21日正式通过,计划在2004-2009年之间逐步执行。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新轻型汽车(LDV),例如乘用车、轻型载重车、运动型多用途车(SUV)、厢式旅行车和皮卡。轻型汽车类别包括车辆额定总质量(GVWR=汽车质量+额定装载质量)低于8500磅的所有汽车。轻型汽车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子类别:•乘用车•小型轻型载重车(LLDT)–车辆额定总质量低于6000磅•大型轻型载重车(HLDT)–车辆额定总质量高于6000磅乘用车和轻型载重车排放按照“联邦试验规程(FTP75)”进行测量,以“克/英里”表示。除了联邦试验规程之外,“联邦试验补充规程(SFTP)”在2000-2004年之间逐步执行。联邦试验补充规程包括附加试验循环,用于测量激进式公路行驶时的排放(US06),以及市区行驶并运行空调系统时的排放(SC03)。表一美国环保局第一阶段乘用车和轻型载重车排放标准,联邦试验规程,克/英里50000英里/5年100000英里/10年1类别THCNMHCCONOx†柴油NOx汽油PMTHCNMHCCONOx†柴油NOx汽油PM乘用车0.410.253.41.00.40.08-0.314.21.250.60.10LLDT(LVW3750磅)-0.253.41.00.40.080.800.314.21.250.60.10LLDT(LVW3750磅)-0.324.4-0.70.080.800.405.50.970.970.10HLDT(ALVW5750磅)0.32-4.4-0.7-0.800.466.40.980.980.10HLDT(ALVW5750磅)0.39-5.0-1.1-0.800.567.31.531.530.121–大型轻型载重车的所有排放标准和轻型载重车的总碳氢化合物排放标准是基于120000英里/11年的使用期限。†-更加宽松的柴油车氮氧化物限值适用到2003年型。缩写词:LVW–车辆装载后总质量(整备质量+300磅)ALVW–调整后的车辆装载后总质量(整备质量和车辆额定总质量的平均数值)LLDT–小型轻型载重车(车辆额定总质量低于6000磅)HLDT–大型轻型载重车(车辆额定总质量高于6000磅)国家低排放汽车项目1997年12月16日,美国环保局为“国家低排放汽车(NLEV)”项目(63FR926,1998年1月7日)制定了条例。“国家低排放汽车”是自愿项目,生效方式是通过东北部各州和汽车制造商之间签订协议。“国家低排放汽车”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实施之前的过渡期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在东北部各州从1999年型起,在全国范围从2001年型起,新乘用车和大型轻型载重车必须符合比美国环保局在2004年型之前依法通过的排放标准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然而,在“国家低排放汽车”项目的协议签订之后,这些排放标准与联邦的其他任何新汽车项目一样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国家低排放汽车”项目协调了联邦和加利福尼亚州汽车排放标准,并能够基本上像“加利福尼亚低排放汽车”项目一样降低排放。项目通过时间表逐步执行,时间表要求汽车制造商的一部分车队达到越来越严格的排放标准(过渡期低排放汽车、低排放汽车、超低排放汽车)。“国家低排放汽车”项目仅仅延伸到车辆额定总质量较小的汽车,不包括大型轻型载重车类别(HLDT–车辆额定总质量高于6000磅)。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标准采用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并具有使大型汽车排放标准更加严格的众多附加变化。在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中,同样的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汽车质量类别,也就是乘用车、厢式旅行车、轻型载重车和运动型多用途车具有同样的排放限值。在第二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展到一些车辆额定总质量更大的汽车类别。第一阶段排放标准适用于车辆额定总质量可达8500磅的汽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不仅适用于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涵盖的所有汽车,而且适用于“中型乘用车(MDPV)”。中型乘用车是新增的车辆类别,车辆额定总质量介于8500-10000磅之间,用于个人交通运输。中型乘用车类别主要包括大型运动型多用途车和载客厢式车。车辆额定总质量大于8500磅的商用车(例如载货厢式车和轻型载重车)的发动机继续遵循重型发动机排放标准。同样的排放限值适用于所有的发动机,无论发动机使用什么燃料。也就是说,使用汽油、柴油或替代燃料的发动机都必须达到同样的标准。鉴于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是以“克(污染物)/英里”表示,大型发动机(例如用于轻型载重车或运动型多用途车的发动机)必须使用比小型发动机更加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从而达到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分为不同严格程度的八个认证等级以及一个氮氧化物排放的平均车队标准。汽车制造商在认证具体车型时可任意选择八个等级之一。同时,每家汽车制造商所销售整个车队的平均氮氧化物排放必须达到0.07克/英里的平均标准。过渡期有排放限值更加宽松的附加临时认证等级(第九等级、第十等级和中型乘用车等级)。这些等级在2008之后终止。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在2004-2009年之间逐步执行。对于新乘用车和小型轻型载重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从2004年开始逐步执行,并从2007年型开始全面执行。对于大型轻型载重车和中型乘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从2008年开始逐步执行,并在2009年开始全面执行。在2004-2007年的逐步执行期间,未达到第二阶段初步排放标准的所有乘用车和小型轻型载重车必须达到氮氧化物排放为0.30克/英里的临时平均标准(相当于“国家低排放汽车”项目对于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在2004-2008年期间,未达到第二阶段昀终排放标准的大型轻型载重车和中型乘用车逐步执行一个临时项目:氮氧化物的平均排放标准为0.20克/英里;在逐步执行的临时项目之外的汽车执行每辆汽车排放标准(即排放“上限”):大型轻型载重车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0.60克/英里,中型乘用车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0.90克/英里。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认证等级)见表二。汽车的整个使用期限已经扩展到120000英里。美国环保局的等级涵盖了加利福尼亚州低排放汽车排放标准(II)的排放类别,从而更加便于汽车制造商遵循联邦和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标准。表二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联邦试验规程,克/英里50000英里120000英里等级编号NMOGCONOxPMHCHONMOGCONOx*PMHCHO临时等级MDPVc0.2807.30.90.120.03210a、b、d、f0.125(0.160)3.4(4.4)0.4-0.015(0.018)0.156(0.230)4.2(6.4)0.60.080.018(0.027)9a、b、e0.075(0.140)3.40.2-0.0150.090(0.180)4.20.30.060.018长期等级8b0.100(0.125)3.40.14-0.0150.125(0.156)4.20.200.020.01870.0753.40.11-0.0150.0904.20.150.020.01860.0753.40.08-0.0150.0904.20.100.010.01850.0753.40.05-0.0150.0904.20.070.010.0184-----0.0702.10.040.010.0113-----0.0552.10.030.010.0112-----0.0102.10.020.010.0041-----0.0000.00.000.000.000*-制造商车队的平均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0.07克/英里。a–等级在2006年型结束时废除(对于大型轻型载重车,等级在2008年型结束时废除)。b–在非甲烷有机气体、一氧化碳和甲醛方面,更高的临时限值仅仅适用于大型轻型载重车,并于2008年之后终止。c–附加临时等级仅仅限于中型乘用车,并于2008年型之后终止。d–0.195克/英里(50000英里)和0.280克/英里(120000英里)的可选临时非甲烷有机气体排放标准仅仅适用于轻型载重车四类(LDT4)和中型乘用车。e–0.100克/英里(50000英里)和0.130克/英里(120000英里)的可选临时非甲烷有机气体排放标准仅仅适用于轻型载重车二类(LDT2)。f–第十等级的柴油车可选50000英里的标准。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对燃油品质提出了新要求。为达到排放标准而采用的先进排放后处理装置(例如催化剂和微粒滤清器)需要更加清洁的燃油。•汽油含硫量–从2004年开始,项目要求大部分炼油厂和进口商达到企业平均汽油含硫量为120PPM和昀高汽油含硫量为300PPM的标准。从2006年起,企业平均汽油含硫量和昀高含硫量的标准分别减至30PPM和80PPM。对于一些小型炼油厂,较为宽松的临时标准可以适用到2007年。另外,在2004-2006年期间,较为宽松的临时标准适用于美国西部的局部地区。•柴油品质–含硫量昀高为15PPM的公路用柴油(即ULSD–超低硫柴油)从2006年6月开始上市。美国环保局制定了降低柴油含硫量的法规,作为2007-2010年重型发动机排放条例的组成部分。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标准概况加利福尼亚州排放标准历来比美国环保局要求更加严格,但其发展进程和结构类似于联邦排放法规:•第一阶段/加利福尼亚州低排放汽车排放标准延续到2003年。•加利福尼亚州低排放汽车排放标准(II)于2004年生效。其他许多州采用了类似于加利福尼亚州低排放汽车排放标准(II)的排放标准,包括纽约州、马萨诸塞州、缅因州、康涅狄格州、佛蒙特州、罗得岛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低排放汽车排放标准适用到2003年型的加利福尼亚州低排放汽车排放标准用下列排放类别表示:•第一阶段•过渡期低排放汽车(TLEV)•低排放汽车(LEV)•超低排放汽车(ULEV)•特超低排放汽车(SULEV)•零排放汽车(ZEV)汽车制造商必须按照基于各自车队排放平均的时间表,生产一部分达到越来越严格的排放类别的汽车。第一阶段和过渡期低排放汽车排放标准在2003年之后废除,不再作为排放类别。同样的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汽油车和柴油车。微粒排放标准仅仅适用于柴油车。排放按照“联邦试验规程”进行测量,以“克/英里”表示。“联邦试验补充规程”在2001-2005年之间在加利福尼亚州逐步执行。表三加利福尼亚州轻型汽车排放标准,联邦试验规程,克/英里50000英里/5年100000英里/10年类别NMOGaCONOxPMHCHONMOGaCONOxPMHCHO乘用车第一阶段0.253.40.40.08-0.314.20.6--TLEV0.1253.40.4-0.0150.1564.20.60.080.018LEV0.0753.40.2-0.0150.0904.20.30.080.018ULEV0.0401.70.2-0.0080.0552.10.30.040.011LDT1(LVW3750磅)第一阶段0.253.40.40.08-0.314.20.6--TLEV0.1253.40.4-0.0150.1564.20.60.080.018LEV0.0753.40.2-0.0150.0904.20.30.080.018ULEV0.0401.70.2-0.0080.0552.10.30.040.011LDT2(LVW3750磅)第一阶段0.324.40.70.08-0.405.50.97--TLEV0.1604.40.7-0.0180.2005.50.90.100.023LEV0.1004.40.4-0.0180.1305.50.50.100.023ULEV0.0502.20.4-0.0090.0702.80.50.050.013a–所有的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为NMHC(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缩写词:LVW–车辆装载后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