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承压类释义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肖保琼一、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二、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三、压力管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四、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情况检查项目表1.1检查内容一、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1.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1.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3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1.1.4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1.1.5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1.1.6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1.1.7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1.1.8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1.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1.1.1.1检查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②《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B级以下(含B级)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1.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1.1.1.1检查依据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3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1.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1.1.1.2检查方法①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锅炉运行操作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②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1.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1.1.1.3案例1.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1.1.1.3案例1.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1.1.1.3案例返回1.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2.1检查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1.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2.1检查依据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1使用登记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质监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④《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锅炉房或者集控室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锅炉可见部位。1.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2.1检查依据⑤《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1.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2.1检查依据⑥《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4.2定期检验周期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2)内部检验,锅炉(电站锅炉除外)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1.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2.1检查依据(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检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1.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2.1检查依据9.4.3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或者水(耐)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9.4.4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应当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1.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2.2检查方法①抽查锅炉使用登记证查看是否有办理使用登记,查看注册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是否一致,发生产权转移、名称变更、地点变更是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②检查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查看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1.1.2.3案例返回1.1.3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1.1.3.1检查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3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6.3.1设置6.3.2水位表的结构、装置(1)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等有关规定。1.1.3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1.1.3.2检查方法抽查锅炉液位计,查看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和正常液位的明显标志等。必要时可以现场观察锅炉操作人员冲洗水位表,检验汽、水连管是否畅通。1.1.3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1.1.3.3案例1.1.4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1.1.4.1检查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1.15安全阀校验(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1.1.4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1.1.4.1检查依据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1.15安全阀校验(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得摔、砸、碰撞;(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时,只有整定压力和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技术档案。1.1.4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1.1.4.2检查方法抽查锅炉安全阀或安全阀校验报告。查看被抽查的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1.1.4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1.1.4.3案例返回1.1.5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1.1.5.1检查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2.3压力表校验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1.1.5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1.1.5.2检查方法抽查压力表或压力表检定证书,查看压力表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注:压力表检定周期为半年。1.1.5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1.1.5.3案例返回1.1.6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1.1.6.1检查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安全运行要求(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1.1.6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1.1.6.2检查方法抽查锅炉水位计、压力表,对照锅炉参数,查看水位计、压力表的数值是否在参数允许的范围内。1.1.6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1.1.6.3案例返回1.1.7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1.1.7.1检查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5锅炉使用管理记录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交接班记录等。1.1.7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1.1.7.2检查方法抽查锅炉运行记录,查看运行记录是否建立,有无交接班人员签字。1.1.7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1.1.7.3案例返回1.1.8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1.1.8.1检查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5锅炉使用管理记录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交接班记录等。1.1.8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1.1.8.1检查依据③《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常规化验分析。常规化验的频次要求如下:㈠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4.2MW的热水锅炉,每4h至少进行1次分析;㈡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但是小于4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但是小于4.2MW的热水锅炉,每8h至少进行1次分析;1.1.8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1.1.8.1检查依据㈢其他锅炉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确定。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结果以及必要时采取的措施应当记录并且存档。当水汽质量出现异常时,应当增加化验频次。注:工业锅炉常规化验项目一般为硬度、碱度、pH,有除氧要求时还应当检测给水溶解氧含量,采用磷酸盐作防垢剂时还应当检测锅水磷酸根含量,对于蒸汽锅炉还应当检测给水和锅水氯离子含量并且计算排污率。电站锅炉常规化验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锅炉参数和水汽质量要求确定。1.1.8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1.1.8.1检查依据④《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九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分为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其中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包括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和有机热载体检验。⑤《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三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并且出具报告。1.1.8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1.1.8.2检查方法抽查锅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记录是否建立,有无具有水处理操作资质的人员签字,定期检验报告是否由检验机构出具。1.1.8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1.1.8.3案例返回2.1检查内容二、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2.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1.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