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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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共衡阳市纪委衡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衡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直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迅速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优化办和市委督查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将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市直各单位绩效考核的内容。中共衡阳市纪委衡阳市监察局2008年4月29日衡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制度(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同城一家检查制度、重大投资项目服务效率跟踪制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制度、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以上五项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一、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第一条各职能部门对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的执法检查应坚持以教育和责令先行改正为主,重规范、轻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按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个阶次,严格界定不同阶次处罚标准,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首查先行责令改正,是指职能部门在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先行责令并帮助指导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措施(环保、食品、药品类案件除外)。第四条企业的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均属轻微、轻度、一般的。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轻微、轻度、一般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且罚款数额和档次有上、下限的,一律取下限。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在执法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企业有权检举、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衡阳市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各职能部门不按要求制定“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的实施细则的;(二)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首先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指导其限期整改而进行处罚的;(三)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轻微、轻度、一般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免罚,职能部门在处罚时应当取下限而没有取下限的;(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同城一家检查,是指市、县市区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个问题或同一项目的执法检查,按照相应的管理原则规定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多头重复检查的行政措施。第八条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省属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和县市区属职能部门不能再检查;市一级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县市区职能部门不得再检查;县市区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级职能部门不得再检查;市或县市区属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检查职责的,省属行政机关若再行检查,由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建立执法检查行政首长签批制度。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必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检查通知书,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在市优化经济环境测评点企业检查时,必须按测评点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有权拒绝未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任何检查。第十条在全市专项整治行动中,原则上实行各职能部门联合检查。第十一条由市级各职能部门牵头协调制定各部门同城一家检查的实施细则,依法划分各级的行政执法检查权限,明确职责范围,并报省相关职能部门和市优化办备案。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不按规定履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衡阳市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三、重大投资项目服务效率跟踪制度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服务效率跟踪,是指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被列入市级重点的投资项目,由与该投资项目有关的行政部门确定专门的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引进、立项审批、建成投产以及经营发展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并由同级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对相关行政部门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以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的行政措施。第十四条重大投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之后,限期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召集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确定项目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第十五条各部门的项目责任人负责指导、协助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该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收费等具体事项,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直至该项目与本部门业务关系终止。第十六条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项目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并对该项目运作全过程中涉及本部门的有关事项负责任。第十七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减少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严格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程序执行。第十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掌握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项目落成正常运转后,由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第十九条同级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对相关行政部门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以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听取反馈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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