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发〔2008〕98号各环保分(县)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27日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为依据,重点规范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行为以及产生、贮存电子废弃物的行为。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各分局、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电子废弃物产生者应当将电子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弃物产生者不仅包括工业电子废弃物产生单位、废弃电子电器产品、—2—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还包括不能完全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二、执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管理制度,只有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方可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2008年2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根据本《办法》可安排120天过渡期。在《办法》施行120日后仍未申请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上述名录(包括临时名录)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相关证明文件的说明见附件2,工作程序见附件3)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经过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市环保局将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定期调整(样式见附件4),并向列入目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名录的通知单(样式见附件5)。三、开展电子类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含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电子废弃物等为电子类危险废物,—3—相关污染防治适用《固体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但同时规定,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得到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产生电子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每年3月1日前向辖区环保部门申报所产生电子类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各分局、县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电子类废弃物申报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四、加强电子废物处置项目的环境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办法》所要求的有关工艺和废物处置方案等内容。市局按照本《办法》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本《办法》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废物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对需要进行试运行的项目,经市局批准后,可在该项目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拆解利用处置一定数量的电子废物,调试和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4—各分局、县局负责对临时名录和名录内的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监督性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工业电子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从源头遏制电子废物无序流动的局面。要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打击非法拆解处置利用电子废物的行为。要进一步依法强化对电子类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附:1.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申请书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3.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工作程序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公告样式5.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通知单样式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5—附件1: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申请单位(章)类别:1.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环境保护措施验收□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拆解、利用、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列入临时名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本申请书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加盖印章):市级环保部门受理意见:受理人:受理时间:受理意见:—6—一、单位/个体工商户情况申请单位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中文):(章)住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镇街号邮编:注册资金(百万):固定资产投资(百万):资金组成: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手机:联系人: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手机:管理人员(人数)高工(人数)工程师(人数)技术人员(人数)操作人员(人数)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地点地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镇街号邮编:联系人: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手机:设施建设日期:设施运行日期:—7—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情况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工作岗位三、地表水/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8—四、周围500米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五、厂房面积:单位m2总面积贮存设施拆解厂利用厂处置厂车库绿化面积其它六、设施所在地的地质结构—9—七、设施的地理位置(或交通位置)图—10—八、贮存设施基本情况序号贮存设施数量规模相关技术参数九、电子废物拆解主要设备(可附页)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备注—11—十、电子废物利用工艺1、利用工艺流程图2、主要设备(可附页)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备注—12—十一、电子废物处置工艺1、处置工艺流程图2、主要设备(可附页)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备注—13—十二、主要污染物、污染源管理情况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管理情况序号来源名称是否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生产数量(公斤/年)利用处置单位污染要素产生源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情况(估算值)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去向浓度排放量(公斤/年)废气废水噪声//—14—附件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一)关于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二)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如: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三)关于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料;有关培训制度和计划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及执行记录;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及执行记录;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的照片及其说明;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其执行记录。(四)关于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关工艺和技术路线的设计文件,施工和监理记录等。(五)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如: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情况。—15—附件3: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工作程序一、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管理(一)申请单位1、2008年2月1日后,即《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新企业”)。2、2008年2月1日前,即《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二)受理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注明申请类别,即新企业申请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或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名录,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应格式规范,统一编制页码,可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16—(四)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首先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新企业申请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对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名录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要重点审查本《办法》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应急机制、废物处置、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内容。(五)临时名录管理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向申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签发有关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的通知单,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市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监督抽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审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和名录。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满三年,且符合—17—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名录,并签发有关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通知单。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整,不再保留于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中。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予以调整,不再保留于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中。—18—附件4:一、临时名录公告___环保局公告第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经审查,下列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符合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条件,现予公告,并将定期调整。我局第号公告(注:上批临时名录公告)同时废止。序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设施场所地址经营方式/范围联系方式备注日期印章—19—二、名录公告___环保局公告第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经审查,以下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符合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的条件,现予以公告,并将定期调整。我局第号公告(注:上批名录公告)同时废止。序号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设施场所地址经营方式/范围联系方式备注日期印章—20—附件5:一、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通知单(申请单位名称)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七/十三条,经审查,你单位符合条件,现已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在网站以环保局公告第号公告。特此通知。日期印章—21—二、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通知单(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