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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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权应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摘要本文从环境侵权行为学说的争议点出发,即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范畴的研究来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性质。因此,先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明确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概念。然后从环境权入手,通过对环境权本质的研究与探讨,明晰其本质特点是否能够符合环境侵权行为客体的要求。继而以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为着眼点和标准判断何种方式更利于环境权益的保护,从而解决环境侵权行为领域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即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问题。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环境权的本质和环境权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希望以此来打开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新途径。关键词:环境权环境侵权行为客体AbstractThiscontroversialtheoryfromanenvironmentalpointofdepartureviolations,environmentalviolationsthatthescopeoftheobjecttoclearthenatureofenvironmentalviolations.Therefore,thefirstelementsoftheenvironmentandthusconstitutesaclearviolationoftheobjectoftheconceptofenvironmentalviolations.environmentrightfromthestart,rightontheenvironmentthroughresearchanddiscussiononthenature,clearthenatureandcharacteristicsoftheobjectisabletomeettherequirementsofenvironmentalviolations.Thentheprotectionofcitizensenvironmentalrightsandstandardstodeterminethemannerinwhichthefocusismoreconducivetotheprotectionofenvironmentalrights,environmentalviolationsinordertoaddressthemostcontroversialissuesinthefield,thatistheobjectofenvironmentaltortissues.Therefore,thispaperfocusesonthenatureofenvironmentalrightsandenvironmentalrightsviolationsintheenvironmentofthestatusandrole,hopingtoopenanewwayofenvironmentalviolations.rt.Keywords:EnvironmentalRights,Environmentalviolations,Object2目录摘要………………………………………………………………….1Abstract…………………………………………………………….1引言………………………………………………………………….3一、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客体………………………………………4(一)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4(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4二、环境权之辨析……………………………………………….5(一)学界对于环境权的争论……………………………………..5(二)对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5(三)环境权的定义……………………………………………….6(四)环境权与民事权利的性质区别…………………………….6(五)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适应性和正当性……..6三、环境侵权之“权”的认定…………………………………….7(一)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学说争论…………………………..7(二)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7结论…………………………………………………………………..8参考书目……………………………………………………………..93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量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环境侵权问题。环境侵权问题不仅在我国理论界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在世界上出现的时间也较晚,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并没有一个能得到绝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诸多方面还存在很大争议。而争议的主要矛盾与根源就在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范围上面。环境侵权行为到底是归于传统的侵权行为还是有其自身独特性,其独特性的具体表现又在何处,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范围究竟有多大,都是当前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环境权的研究入手来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希望能够通过论证环境权可以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来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进一步研究作出贡献。4一、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客体(一)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学说马骧聪教授认为:“危害环境的侵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①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②汪劲教授认为:“环境侵害是指人类利用环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继而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人体健康损害以及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功能下降的现象。”③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相关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④曹明德教授认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而广义的环境侵权还包括因破坏环境造成上述损害的行为。”⑤邹雄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含人格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⑥通过学习上述学者的观点,我可以发现两点问题:首先,学者们在定义环境侵权时都认为,环境侵权均由人为原因引起,环境侵权包含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侵权造成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其次,学界关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环境侵权客体的认识不同,即环境侵权究竟侵害了哪些权益类型。学者们界定的环境侵权客体涉及三种权益类型,一是人身权益,用到的词汇有人身权、人格权、人体健康损害等;二是财产权益,用到的词汇有财产权、公共财产、公私财产损失等;三是环境权益,用到的词汇有环境权、环境权益、居民生活权益环境生态价值等[3]。学界对环境侵权客体认识的模糊和混乱,导致了人们对环境侵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不清,甚至影响了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的明晰,致使尊重和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无从谈起。而学界的争论的根本就在于是否将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环境权的研究来论证环境权可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从这一角度去解读环境侵权行为的根本难题。(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要研究环境权是否能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首先要研究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的概念,而要研究客体的概念,则先应该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但也是侵权行为,因而我们可以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来研究其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差别。首先,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合法排污致人损害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①马骧聪.环境保护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41②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2③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57④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J].环境导报,1996(2).15⑤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8⑥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215为特别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没把违法规定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违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次,环境侵权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第一,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是经济损失,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第二,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综上所述,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是:发生了损害环境的事实;存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损害事实即损害结果,是指因侵权行为对他人的权益的不利影响。构成要件中的污染或破坏行为导致了环境的损坏,而且可能从而对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因此,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应当是这些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权益,具体而言,可以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环境权利。而本文所要解决的,正是侵权行为的客体具体包含了哪些权利,尤其是环境权是否可以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客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在下文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以此作为研究基础。二、环境权之辨析(一)学界对于环境权的争论中国学界开展的环境权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比西方发达国家要晚二十年左右。迄今为止,学界对环境权概念、特征等问题的认识尚未达成共识。环境权在我国更多的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法律中还未有具体规定。最早开展环境权研究的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法律权利,环境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共性和环境法律权利的特征;在将环境权理解为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环境权理解为人与自然或环境的共同权利不失为环境权的一个特色。他主张的环境权借鉴了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学说的合理成分。在环境法研究领域,中南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是一位令人瞩目的青年学者。吕忠梅教授的基本学术立场在于其一贯坚持环境权的私法化主张。她力图构建物权法生态化的方案,将环境的生态利益纳入传统民法保护的范畴。她所使用的环境权就是公民环境权概念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对环境权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另一位环境法学者是福州大学的陈泉生教授。她认为环境权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权利概念,是环境时代的人权概念之一。她将环境问题置于整个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给予环境权以保障。从目前的资料来看,环境法学者们的环境权理论研究,采取了多种视角。在环境法国际一体化的潮流中,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中的合理成分,并将本国参加和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国内法化。(二)对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纵观我国学者对环境权主体的研究,我们发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全人类和自然体等都被学者各有取舍地认定为环境的主体。这一方面表明环境权理论研究的繁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不成熟。如果我们对各个学者的理论观点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那么自然发现其观点的合理成分。蔡守秋先生的研究相对而言更具有“环境法”的特色,他从环境法作为一个新的独特法6律部门所特有的调整对象出发,另辟蹊径,从具体的立法与司法时间中勾勒和抽象出新的环境权理论体系。因此在很多时候他采用了述而不论的学术态度,避开各种争论,希望通过时间去说话。也正因为如此,其学术观点系统较为宏大,并没有旗帜鲜明地提出对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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