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论文结构引言一、客观存在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二、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界定辨析三、我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生态损害的法治探索四、结论存在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吗?2014年终审判决的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赔什么?2012年12月,江苏泰兴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导致废酸被直接倒入当地河中。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6家化工企业赔偿1.6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最终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由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水体处于流动状态,且倾倒行为持续时间长、倾倒数量大,污染物对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及其下游生态区域的影响处于扩散状态,难以计算污染修复费用,采用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第Ⅰ版)》(环发[2011]60号)就此类情况推荐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污染修复费用的方法,以治理该案所涉副产酸的市场最低价为标准,认定治理6家公司每吨副产酸各自所需成本,该成本即《推荐办法》所称的虚拟治理成本。“一审法院根据六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的数量,再乘以Ⅲ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4.5—6倍的下限4.5倍,判决常隆公司承担污染修复费用82,701,756.8元、锦汇公司承担41,014,333.18元、施美康公司承担8,463,042元、申龙公司承担26,455,307.56元、富安公司承担1,705,189.32元、臻庆公司承担327,116.25元,六家公司合计承担160,666,745.11元并无不当。”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就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15年3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共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估算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何种实体公共利益?即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难以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而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23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揭示的潜在巨大赔偿范围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生态损害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共利益吗?生态损害指人的行为已造成或将造成生态(或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任何多个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性能的任何严重退化。2002年发生在中国的“塔斯曼海”轮油污案的裁判结果足以揭示,生态损害是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这类典型私益损害而独立存在的一类环境公益损害,立法对生态损害预防和救济的不作为将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2002年“塔斯曼海”轮油污案求偿类型的理论分类10起因“塔斯曼海”轮油污事故引发的索赔案件欲救济的损害事实可以归为三类:海洋油污所直接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本身的损害,即生态损害(原告天津海洋局——53%);因海洋环境污染而间接导致的国家基于海洋资源国家所有而产生的中长期渔业资源损失,即国家财产损失(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10%);以及,以海洋环境污染为媒介而引起的渔民、养殖户个人的财产损失(分为7个案件的渔民——37%)。一审原告原告求偿总额(单位:元)一审判决赔偿总额(单位:元)天津市海洋局98,369,3079,958,084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17,828,00015,134,200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代表当地129位渔民)3,570,000571,313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879位渔民、15位养殖户)41,532,05515,134,370天津市塘沽区北塘渔民协会(代表239位渔民)4,712,6101,224,375赵志光等6位滩涂贝类养殖户5,114,0000高士富等50位渔民和1位滩涂贝类养殖户2,250,017256,500赵卫宗等121位渔民和2位滩涂贝类养殖户6,372,014.5973,875刘秉东等48位渔民和11位养殖户3,452,849.5215,250唐广茹等9位渔民和2位滩涂贝类养殖户932,19238,0632002年的“塔斯曼海”(TasmanSea)油轮油污损害赔偿案2002年11月23日,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InfinityShippingCo.Ltd.)所属的马耳他籍油轮TasmanSea与中国籍“凯旋1号”货轮发生在我国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发生碰撞,前者右舷第3舱破损,至其所载205.924吨轻质原油泄漏入海,造成近海海域污染。天津市海洋局将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其保险人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1)原告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600万元(人民币);(2)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38.17万元;(3)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2614万元;(4)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1306万元;(5)浮游植物恢复费用60.84万元;(6)游泳动物恢复费用938.09万元;(7)生物治理研究费用和监测评估费用等579.8307万元。总计9838.9307万元。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求偿的生态损害获得救济了吗?2004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和调查、监测评估费用及其生物修复研究经费等245.2284万元。一审获赔率约10.1%,只达到10起关联案件一审整体获赔率(23.6%)的42.8%其一审判决获赔数额仅占10起关联案件一审判决获赔总额的22.9%再审调解后,最终获赔数额在扣除其已经支付的相关鉴定、检测费用后,及可能不足以支付为进行被污染海域的生态修复须开展的生物治理研究费用而海洋生态修复措施的实施费用最终恐怕只能由污染者以外的全体中国纳税人负担了!!!这不可谓不是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对这类新型损害的预防和救济机制,若不加以研究解决,未来也许会不断重演“塔斯曼海轮”案的悲剧?受损实体性的环境公共利益如何界定?20世纪90年代意大利Haven油污损害赔偿案这艘塞浦路斯籍的油轮发生火灾后爆炸,并沉没在意大利Genoa,事故对意大利、法国和摩洛哥造成了污染。意大利政府、Liguria地区、两个省和十四个村分别向当地法院提出了环境损害赔偿主张。1994年6月,意大利政府提出了支持其主张的环境损害的计算方法,包括:(1)43公顷显花植物(phanerogams)的恢复费用——266,042,000,000里拉;(2)由于显花植物损害造成海岸腐蚀的影响损失(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估算);(3)残骸清除费用——20,000,000,000里拉;(4)资源的自然生态化恢复损害,其中,海洋资源——591,364,000,000里拉、大气——6,029,000,000里拉;(5)海洋和大气无法恢复的损害(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估算);(6)通货膨胀和利息损失国际经验借鉴当今环境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发达的欧盟尚且在经历近15年的漫长立法研究和争辩后于2004年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联合制定了针对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关于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正如指令附件Ⅱ《环境损害救济》(RemedyingofEnvironmentalDamage)第1.1.3条所指出环境损害补救的赔偿是为了补偿自然资源及其服务丧失造成的过渡期内的可能的损害。赔偿由自然栖息地保护、物种保护或水体的额外改善措施组成,无论其发生在被损害的地点或者其替代地点。但不包括作为公众成员的(个人——笔者加注)财产赔偿。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理论辨析传统环境侵权以生态或环境为媒介(damagethroughtheeco-systemorenvironment),并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这类损害则直接指向生态或环境本身(damagetotheeco-systemorenvironmentperse)联系某一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可能使民事主体蒙受环境侵权损害也可能使生态或环境本身遭受损害,如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生态系统功能的非自然退化等直接或潜在影响广大公众和未来世代子孙的环境公共利益之无主的或非私人所有(国家或公共机构所有)的环境要素、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一旦受到危害行为人的侵害,造成生态损害,若缺失了有效的生态损害预防和求偿机制的保障,将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的损害,最终将影响到每一个生活在这片国土上的人享受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的权益生态损害是公共环境利益受损的表现,它区别于属于私益范畴的传统环境侵权损害,必须通过制度建构,确保生态损害可以获得司法救济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该是一种优先选项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生态损害的法治探索《环境保护法》(1989年)和《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均制定于上个世纪限于历史原因,当时尚未提出生态(环境)本身损害救济的法理故在立法起草时尚未能考虑生态损害的救济问题于是,当十数年后遇到类似“塔斯曼海”轮油污案中的生态损害赔偿救济的新课题时,寄希望于扩大解释当初尚未考量此等因素的原有法律规定,必然收效胜微环境公益诉讼举步艰难!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导致水体污染。吉林石化爆炸事故发生后,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等学者曾试图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很明显,不同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请,这一诉讼请求是就生态利益、景观欣赏等生态环境权益被侵害而提出的,是非常典型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且具有环境公益私诉的性质,可惜法院没有予以受理。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导致水体污染,出现了生态利益损害北大法学院汪劲教授等学者曾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这一诉讼请求是就生态利益、景观欣赏等生态环境权益被侵害而提出的,是非常典型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