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悦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随延伸至人类活动的几乎所有领域,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然而,网络这一技术革命在给作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生的法律问题直接冲击着传统的法律制度。在网络环境中,如何利用网络技术发展带给我们的信息传递和使用的便捷性,又能维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又能重视著作权的公共性?在著作权人侵权发生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光有立法是不够的,更何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立法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必须辅之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技术保护措施加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针对公力救济角度而言的,然而面对网络立法总是滞后于网络发展的步伐,单靠法律无法完全保护著作人的权利。从私力救济的角度而言,应大胆地采取一些安全性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技术保护措施,是指版权人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1.技术手段。根据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技术措施可以分为两类: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措施。【1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规定:“作者和其他版权人有权为行使各项版权而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以限制未经其许可或未经法律许可的行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采用以下技术措施对其著作权加以保护:(1)防火墙技术。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用来阻止某些“坏”事件(例如,内部用户向外部发送公司机密,外部人员侵入内部系统等)的发生,而不阻止“好”事件(例如,公司职员访问外部信息)的发生。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能够阻止非授权用户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2)访问控制技术。该技术是确定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资源所享有的权限。例如:某些用户对某一信息的使用权限是只能阅读,而另一些用户对这些信息则可以修改、复制。它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主要策略。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非法访问。最常用的访问控制技术是用户名口令和身份验证。(3)密码技术。该技术对信息的保护方式是将信息加密,使非法用户不能解读,因此信息即使被窃取也不易被识别。发送者利用加密密钥将信息进行加密,然后把加密后的密文发给接收者,接收者收到密文后,再用解密密钥将密文恢复成原来的明文。这种方法可以加密文本信息,保证其传输的安全。但如果要对图像、视频、声音等多媒体数字信息进行加密,密码加密技术就很难胜任了。(4)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是在多媒体信息中嵌入一定的可能与原信息有关或无关的定制内容,这些嵌入的内容应该对原始的多媒体对象不产生明显影响,并且可以在需要时能够恢复出来。『4数字水印,尤其是不可见水印,隐蔽性强,可以确保水印可恢复地留在数据中并不受侵犯,即水印可以隐藏在图像、音符中,通常是不可见的,无论怎样编辑都不会被消除,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权利人可以通过辨别水印确定其著作权,并能依此跟踪侵权行为、追查盗版行为等。目前,这项技术在版权保护方面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完善技术保护措施。技术保护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在预防、制裁侵犯著作权的同时,也直接威胁了公众依法享有的某些使用作品的自由。主要表现在:(1)对公有领域的侵占。如原版权人将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继续加以独占。纵然不承认其再享有版权,但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实际控制,也达到行使版权之目的,妨碍了公众自由使用。又如将从来都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公097010∽一16蛩一曲0皿旺.共信息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等)不恰当地控制。(2)对合理使用的限制。虽然版权人的技术措施并不是直接针对合理使用者的,但它让合理使用成为权利扩张的牺牲品,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影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3)对合理使用的实质性妨碍。过度的技术措施控制可能使合法获得了作品的用户被权利人牵着鼻子,在购买或合法下载了作品很久以后还不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使用作品。Vitalsource公司的实践就显示出这一迹象,该公司为一种牙医学教材提供技术支持。这种牙医学教材以光盘的形式提供给牙医学学生,教材随着牙医学的进步不断更新,学生使用这一教材必须每年支付年费以获取密098钥。有的学生即便只是想阅读自己的旧教材,也不得不购买该公司的密钥。为教育提供尽可能宽松的学习资料接触环境是合理使用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但显然技术措施的过度渗人将使这一目的落空。因此,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而不能是攻击性的。(2)只可以给侵权行为设置障碍,不可以采取过激的技术手段对故意侵权者或无意侵权者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3)不能对他人的作品或已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技术保护。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对着“海量数据内容”网络的实际需要,要求使用者逐一取得使用许可并支付费用基本上不现实,解决大量著作权许可的有效途径就是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这种制度既可以解决使用者因使用不当面临被起诉之苦,又可以解决著作权人无法行使与控制其权利之忧。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许可合同,取得将大量作品数字化进行网络传播的权利,不必一一面对作品的著作权人,大大降低取得授权的成本。随着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图书馆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甚至可以说,在数字技术条件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数字图书馆功能的发挥。[51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凭借其专业的管理能力、监督能力以及解决纠纷的经济性必将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还应根据网络时代的特点,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还必须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1.分门别类地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在许多国家都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美国的词作家、曲作家、音乐出版商协会、英国的表演权协会、德国的音乐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联合会、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日本的音乐著作权协会、俄罗斯的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现有会员4000多人,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音发行权。2008年5月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正式成立,2008年11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宣告正式成立,这两个新成立的协会和中国音乐协会一起,分别负责音像作品、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标志着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又迈进了一步,同时也证明按专业分工的集体著作权的管理形式日趋成熟和发展。[612.网络传播的无国界化,使得各国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局限性也13渐显露,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作品获得相互代表的权利,真正合理、合法实现“让自己的作品走出去,将别国的作品引进来”。目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4年加入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CISAC成立于1926年,至今已拥有200多个会员。其他还有一些比较著名的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国际复印权组织联合会(IFRRO)等,我国还未有对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入。3.建立争议解决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使用费标准的自由化,引入“论证会制度”,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达成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标准;二是确立使用费争议的解决机制,设立争议仲裁机构,就使用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国外一些法院的判决是,如果在类似情况下,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开价远远高于其他成员国相似组织的价格,就说明使用费过高。[71目前受到普遍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事件”就是因为没有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使得各方面的矛盾急剧升温。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标准。一般认为,关于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为恢复原状,二为金钱赔偿。但是对侵害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却无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法予以消除。由此导致侵害网络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方法,主要就是金钱赔偿方法。《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确立的是一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适用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第一,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由于网络著作权的实现要面对开放的市场,要以权利的使用、交易和转让为条件,并始终受到市场因素的制约,因此,侵害网络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可得收益的减少或丧失,其包含网络著作权市场份额的减少、权利价值的贬值,以及伴随而来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权利人为消除损害后果而造成其财产的积极损失等;第二,按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第三,加入了法定赔偿这一新的赔偿方式。于是,在判定赔偿数额时,法官可充分考虑权利人高额的维权费用,并结合具体案情在50万元内作出裁量。这不仅给权利人以真切实在的补偿,同时也严厉震慑了侵权行为,避免了知识产权官司常常出现的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钱财”的尴尬。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新发展。2.损害赔偿操作中的细化。我国并没有关于网络著作权方面的专门立法,而是由《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些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一起,构筑了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虽然现有的损害赔偿立法不存在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问题,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待细化,如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及计算方法。对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以及各基层法官总结实践数据和经验,对此进行改进,使得法律运作的过程更富有操作性,运作的结果更符合公平正义。笔者相信,随着以上诸问题在操作层面上的细化和落实,网络信息活动者一方面不通过自己的规范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损害他人利益;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也能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通过侵权抗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促使更多更好的网络作品不断涌现。回参考文献:[1】梁清华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7.[3】仕斌,谭张三,易勇,蒋毅.网络安全技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87.[4】贾林,任金昌,赵荣椿著.数字水印技术及其在网络化多媒体版权保护中的应用【J】.测控技术,2002(7):48.【5】赵兴宏,毛牧然.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M】.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39—40.【6】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36.【7】翟瑞卿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J】.法律适用,2003(21):123.(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百道新书热评月榜.bookdao.biz近三个月上市新书,按最近30天媒体、网络、读者关注度高低排序。n、气赫_§迤||El|鬣甏|_|l_|l玫瑰的名字上海译文出版社你在高原(10册精装)作家出版社1Q84南海出版公司文芝|毫瞧罄誊囊红楼梦八十回后真故事(2OLO年度刘心武重江苏人民出版社rag,~)妄谈与疯话长江文艺出版社中国式民工(一)世界知识出版社鏊霞l一馨鬣鏊蘩I嚣薯l‰々鬣霉j螽霉毒罐毪l把健康彻底说清楚(世上最智慧的养生专家)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骞言万语·魅力家居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何年何月何大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譬§撬llllg|_ll餐嚣疆篱霞羲鬻我的乡村伙伴:一个城市少年的乡村纪行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海豚绘本花园:妈妈我为什么存在(平)湖北美术出版社我们男孩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099010黉荨忉沿一16一∞20Ⅲ.